龙源期刊网中欧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析作者:杨倩教明玮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05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领域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欧盟作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与我国在货物、服务、技术贸易领域的双边贸易摩擦也逐渐显现并日益激烈,这也成为中欧贸易快速通道中的障碍。其中,由知识产权引发的贸易纠纷不断涌现,且涉案金额巨大,成为贸易摩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一、中欧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现状随着我国产品大量进入欧盟市场,欧盟逐渐转变战略,高举知识产权大旗,使我国很多产品深陷知识产权纠纷。2002年2月,中国出口到欧盟的DVD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欧盟成员国英国和德国的海关扣押。2004年9月,因涉嫌外观侵权,德国海关在汉堡公开销毁了我国出口到德国的万余只咖啡瓷杯。海信、西门子的商标争端、温州打火机遭遇欧盟的CR法案更使得中欧双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冲突日趋凸现。由此可见,欧盟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深入了解对方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状况,我们在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所展开的贸易活动中,才可能明确自身利益的最大范围,并以此指导我国企业如何在对外贸易中应对知识产壁垒以及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欧盟成员国的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各有不同,这与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国情等情况的相异性有关。每个国家都强调自己国家所采取的法律机制的长处,也都摆出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同时也都强调必须遵守欧盟的一些规则和指令。欧盟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行政保护也是高度重视的。1、立法方面。欧盟政府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地区性公约和指令等形式存在,在涉及地理标志等少数问题时采取了条例的形式。至少涵盖了对下列权利的保护:著作龙源期刊网权、著作权邻接权、数据库特权、半导体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实用新型、植物品种多样化、商号(即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产权)。2、司法方面。欧盟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努力谋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化、高效化和便利化。其专利诉讼制度突出体现了欧盟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高效性。以德国为例,在专利诉讼中,其高效性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二是当被告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州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不当然中止。无效申请不能作为侵权案件被告的抗辩理由;三是专利侵权诉讼与侵权赔偿诉讼分开。3、行政执法方面。欧盟国家都十分注重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治,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欧盟一些国际品牌的公司每年都要花费相当的人力和财力在全球打假维权,各国政府也通过不断加大打击走私与假冒行为的力度,来支持企业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二)欧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或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在边境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行为。这种保护是一种行政性的保护方式,旨在将侵权货物阻挡在海关边境,不让其进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或者国际市场,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目前,欧盟统一的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主要是《关于海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措施的条例》,该条例于2003年7月22日颁布,对原有的关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边境保护措施的3295/94号条例进行了修订。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欧盟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条例》规定,各国应当建立一套程序使海关能够有效地禁止来自第三国的侵权货物进入共同关税区,包括转运、进入共同体自由流通,以任何方式存放或寄存在免税区和免税仓库。欧盟海关对于进口的保护是强制性的,而对出口的保护则是可以选择的。2、欧盟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广。欧盟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积累,企业已拥有大量的自有知识产权,因此需要给予全方位的保护。《条例》中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3、欧盟海关保护措施实行申请制度。对于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欧盟实施申请制度。《条例》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正在进口、出口和存放于保税区等,可以向海关提交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4、欧盟海关对货物侵权事实的调查程序简化。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从保护的申请、案件的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体现了一个简便的原则。龙源期刊网、欧盟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具有较大的执法主动权。《条例》规定在没有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阻止货物的通关,权利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补交扣留货物的申请。三、我国企业遭遇欧盟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原因(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快速,但缺乏自主品牌。尽管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速加快,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仍低于10%。据统计,在我国通讯、半导体、生物医药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外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数占60%~90%以上,部分国内企业虽然开始出口自主品牌产品,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缺乏核心技术,品牌的附加值仍然偏低,出口效益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与之相应的,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我国遇到的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方面仍处于在摸索中发展的阶段。知识产权一词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进入我国,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近百年的知识产权发展历史,我国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发面仍处于在摸索中发展的阶段。我国目前正面临着专利“保护不力和保护过度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国内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自己的知识产权常常被恶意侵犯;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利用专利网络来赚取高额专利费用,导致专利“保护过度”。(三)受欧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影响。由于知识要素在现代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开始在经济贸易方面体现出来,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发展战略。由此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走向对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尤其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这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发生的冲突,必然导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纠纷成为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热点问题之一。(四)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征有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摩擦的发生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有关。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未公开信息、地理标记、版权、布图设计等等,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中欧双边贸易中涉及含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这个比例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还在与日俱增。四、我国如何应对欧盟知识产权壁垒龙源期刊网(一)政府应采取措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1、借鉴欧盟经验,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在立法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在司法方面,整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而提高各部门行动的协调一致性。在执法方面,应加大侵权的惩治力度,以激励国内企业创新的积极性。2、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海关对国内外享有知识产权企业的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制度。(1)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限定在进口,这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符合TRIPS的要求。(2)提高保护效率,努力缩短知识产权备案审批时间,力争延长保护期。(3)力争实现备案申请和保护申请表格的统一化、电子商务化,允许企业在网站上直接填写和提交表格,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便利。(4)设立海关电子公告板,对备案情况进行公布,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从而提高海关保护制度的透明度。(二)企业应采取积极态度应对知识产权壁垒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使企业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领导者、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激励机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的重要技术一般都由企业的核心员工掌握着,企业核心技术体系的创建必然是以这些知识型员工为主体,企业的知识创新离不开他们所掌握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要求他们将自己的知识与其他员工共享。所以,企业必须完善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形式。3、加强创新能力。企业要处理好创新和引进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效能。另外,企业要广泛地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等社会技术创新资源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共同开发,共同进行技术创新,建立长期、稳定和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合作共建的机制,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