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青少年犯罪:发展性因素赵景欣山东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主要内容一、什么是青少年犯罪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征三、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治一、什么是青少年犯罪第一个案件:一个14岁男孩,创建了一个针对他八年级数学老师的网站。他觉得这个老师多次在课堂上羞辱自己。这个网站可以说是一个集漫骂、暴力幻想及青少年特有的嘲讽于一体的混合体。这个男孩向他的朋友发布了这个网站,以此对他的老师进行报复。现在,他的老师对他提起了诉讼,声称此网站极大地损害了她的名誉,以至于她不能再继续教书了。第二个案件:校园枪击案案发时年龄为11和13岁的两名学生制造了这起血案。如果视同成年人的话,并且罪名成立,青少年犯的刑罚将与罪行相似的成年人一样对待。立法者想要把青少年犯可转由成人犯罪司法系统处理的年龄界限降至10岁。(一)青少年犯罪的定义青少年犯罪(juveniledelinquency):泛指从社会学、心理学以及临床和法律上标定的青少年实施的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社会学的界定:青少年所做出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如攻击行为、逃学、小偷小摸、破坏公共财务和毒品滥用等;心理学的界定:一种品行障碍和反社会行为。品行障碍(conductdisorder,CD):习惯化的品行不端行为。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behavior):指那些更为严重的习惯性不良行为,尤其是指那些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直接伤害的行为。法律上的界定:指个人实施了被法庭判为有罪的违法行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界定青少年犯罪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未成年人犯: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青年犯: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二)关于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是专门处理16岁以下少年犯或儿童犯的法庭。除了杀人罪外,如果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而该案件没有年满16岁人士同时被控的话),案件都会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发出监管及保护令。(二)关于少年法庭美国伊利洛斯州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州在189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该法案的哲学基础:青少年犯不应该给予与成人程度相当的刑罚处遇;从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自我保护来看,青少年犯应该予以个别对待。另外,该法案还对如何安置那些未独立而受忽视的儿童做了相应的规定。(二)关于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法》集少年刑事诉讼、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特殊保护于一身,它以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因此很快在美国本土推广并进一步波及欧亚大陆、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在我国的数千家基层法院中也许还没有哪一家会象上海长宁区法院那样在国内外广为人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法院在1984年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建立后很快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长宁区的成功经验很被广泛推广,很多省、市、自治区的法院纷纷响应,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发展到100多个。到1990年底,全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从1984年至今,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它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所言:“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今后,少年法庭向何处去?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该怎样发展?这是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所共同思索的问题。为了保障少年或儿童被告的利益,少年法庭有些特别程序和规定:除了与案件有关的人士和记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认为有需要时,可以拒绝记者出席)。任何有关少年法庭(及有关上诉案件)的报道,均不得提及有关儿童或少年(不论是被告或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读学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导致他们身份被识别的资料,亦不得发表任何有关他们的图片。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的语言向其解释控罪内容、确保被告控罪的性质。法庭有权为了被告的利益盘问证人,亦可以让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证人提出问题。为了保障少年或儿童被告的利益,少年法庭有些特别程序和规定: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强制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们离开法庭。作出判决之前,法庭必须取得关于该儿童或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纪录及病历等资料。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适当的处罚方法,不应被判处监禁。如果必须监禁,监禁时亦不得与成年囚犯交往。(三)青少年犯罪的性质和范围一般来说,青少年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五类:非法侵害他人非法侵犯财产毒品犯罪公共秩序犯罪身份犯罪(statusoffenses)(三)青少年犯罪的性质和范围违法行为定义非法侵害他人非法侵犯财产毒品犯罪公共秩序犯罪身份犯罪暴力犯罪,类似于成人实施的重伤害、抢劫和性侵害等。财产犯罪,类似于成人实施的入室行窃、盗窃、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持有、销售和制造毒品针对社会的滋扰犯罪,如噪音违法不违反刑法但对青少年来说是被禁止的行为,如离家出走,违反宵禁令、逃学逃课等。思考我们应该如何处理青少年的身份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特征青少年犯罪数据的统计途径警察逮捕的官方记录被害人报告犯罪当事人的自我报告少年法庭程序的资料青少年矫正机构的报告青少年缓刑和释放安置统计数据(一)InternationalSelf-ReportDelinquencyStudy为进行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跨文化比较,国际上一些研究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成立了国际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研究项目,并在2006年进行了第二次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的数目达到31个,主要包括欧洲和美洲国家,被试年龄在12至15岁之间。此次调查的犯罪行为包括打群架、携带武器、施暴、抢包、抢劫/勒索、故意破坏、入店行窃、盗窃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盗窃汽车内物品、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汽车、电脑黑客、毒品交易、服用摇头丸/快速丸、服用LSD/海洛因/可卡因等15种打群架在打群架方面,法国和意大利的青少年发生率最高,生命全程的发生率分别是28.7%和27.3%,去年的发生率分别是17.5%和15.5%;而发生率最低的两个国家是波兰和瑞典,生命全程的发生率分别是13.1%和13.4%,去年的发生率均是7.3%。施暴在施暴方面,青少年生命全程的发生率最高的两个国家是德国和法国,分别是8.8%和4.9%,去年的发生率最高的两个国家是德国和奥地利,分别是4.7%和2.2%;发生率最低的两个国家是葡萄牙和捷克,生命全程的发生率分别是0.9%和1.3%,去年的发生率分别是0.5%和0.6%。抢劫/勒索在抢劫/勒索方面,青少年生命全程的发生率最高的是德国和丹麦,分别是3.7%和3.6%,去年的发生率最高的是德国和美国,分别是2.2%和2.1%;生命全程的发生率最低的两个国家是葡萄牙和西班牙,分别是0.5%和1.1%,去年的发生率最低的两个国家是葡萄牙和芬兰,分别是0.2%和0.5%。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自我报告研究和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只有少数青少年有严重的犯罪行为。特征:严重青少年犯经常可以逃避侦查;累犯率或者重犯率很高;犯罪行为越严重,行为模式在儿童时期就出现得越早。(二)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20世纪50年代初期,青少年犯罪律极低。1956年仅占全部罪案的18%,但是,1957年增至32.3%。这个百分比相对稳定,维持到1965年,即文化大革命的前一年。多数估计认为,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少年犯罪率为总犯罪率的40--50%。地方的调查表明,14岁至25岁的犯罪率在1973年前后达到一次高峰。此后即下降,1975年仅较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略有上升。新的上升发生在改革开始后的70年代后期。来自山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数据来自山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数据来自山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数据(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1、最多的犯罪类型为抢夺、抢劫、盗窃、杀人、伤害和强奸等。2、模仿成年人作案,性质趋于严重。3、流窜犯罪比较严重。4、团伙犯罪突出。5、犯罪年龄有降低的趋势。(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6、无明确动机的犯罪占一定比例。7、突发性犯罪的案件居多。8、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向智能化方向发展。9、作案区域明显,大多集中在城郊接合部。10、重新犯罪率高。(四)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高危年龄与高危人群1、高危年龄关于八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