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1总则1.0.1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1.0.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1.0.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老年人照料设施carefacilitiesfortheaged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2.0.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24-hourcarefacilitiesfortheaged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2.0.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daycarefacilitiesfortheaged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2.0.4老年人用房spacefortheaged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2.0.5生活用房livingspace指为满足老年人居住、就餐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设置的用房。2.0.6文娱与健身用房entertainmentandfitnessspace指为满足老年人文娱、健身活动需求而设置的用房。2.0.7康复与医疗用房rehabilitationandmedicalspace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及医疗服务而设置的用房。2.0.8照料单元careunit主要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和为其配套的护理站等居住及交通空间,一般相对独立,并有护理人员对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2.0.9生活单元residentialunit主要为一定数量非护理型床位而设的生活空间组团,包含居室、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等基本空间,一般成套布置,供老年人开展相对自主、独立的生活。2.0.10单元起居厅livingroomincareunit供照料单元内的老年人开展日常起居活动的空间2.0.11通行净宽clearwidth走廊、楼梯两侧墙面或固定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距离。当设置扶手时,按扶手中心线计算。2.0.12开启净宽clearopeningwidth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净距离。2.0.13轮椅回转空间wheelchairturningspace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2.0.14紧急送医通道emergencymedicalroute可通至救护车停靠的建筑出入口或室外场地的连续、无阻碍的路径。3基本规定3.0.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适应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3.0.2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表3.0.2者年人照料设施的基本类型及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基本类型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护理型床位非护理型床位能力完好老年人--▲轻度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重度失能老年人▲--注:▲为应选择3.0.3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3.0.4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3.0.5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当地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4基地与总平面4.1基地选址4.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4.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地段。4.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4.2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4.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不同类型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4.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4.2.3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4.2.4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4.2.5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4.3场地设计4.3.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宜为老年人设室外活动场地。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满足老年人室外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条件。2位置应避免与车辆交通空间交叉,且应保证能获得日照,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3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4.3.2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与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邻近设置。4.4绿化景观4.4.1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4.4.2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5.1.3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2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空间。5.1.4照料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5.1.5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5.1.6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2应设医务室,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设其他医疗用房或空间。5.1.7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2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3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5.1.8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2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3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4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洗衣房。5.2生活用房5.2.1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1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2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5.2.2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2/床确定使用面积。5.2.3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2,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2。2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3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5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5.2.4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人。5.2.5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不小于2.00m2/床确定使用面积。2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5.2.6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2;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2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3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4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5.2.7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2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3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5.2.8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2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3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4应设1个~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5.2.9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床~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糟龙头。2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5.2.10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8床~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2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3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附设更衣空间。5.2.11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