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民警工作制度细则.原创巡逻民警是控制社会治安面,打击现行犯罪,威慑预防犯罪,通过巡察管理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及紧急社会治安事件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也是政府职能部门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一个重要服务窗口。第一条:巡逻民警职责(1)维护辖区内治安秩序;(2)预防和打击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3)查缉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4)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行为;(5)接受报警;(6)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公民;(7)公安部门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8)巡逻民警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做到执勤、执法规范化,队伍管理规范化。(9)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便民利民。第二条:执法权限:巡逻民警执法权限包括:(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二)对在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先期处置后,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三)对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巡逻队所在地,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驾驶、运输的机动车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1)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及重、特大案、事件实施先期处置;(2)盘问和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者武器;(4)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和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措施;(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三条:执勤规范巡逻民警实行机动巡逻与徒步巡查相结合,以机动巡逻为主。巡逻执勤民警每班一般不少于2人。对辖区案、事件多发,交通、治安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当重点巡逻或者定点管控。巡逻次数、周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合理规范。巡逻民警在执勤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警棍、手铐、对讲机、执法仪等,并可视勤务需要携带枪支。执勤车辆应当装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路障设备。巡逻民警接处警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妥当。接到报警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一般以巡逻30公里30分钟计算处警到达时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巡逻民警可以在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设置治安报警联络点(治保会),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巡逻民警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制度,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巡逻民警到所辖区域执勤时,应当实行签到和交接班制度。巡逻民警应当熟悉辖区治安情况,应当建立基础资料档案。第四条:巡逻民警应当实行治安重大信息报告制度(1)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初步情况,现场勘查结束后,按规定续报详细情况;(2)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然后再按有关规定续报详情:1、火灾、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2、涉及危险品重要责任事故;3、涉外事故;4、涉及重要党、政、军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的案件事故;5、政法系统车辆、人员、民警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6、与防汛、抢险、救灾和社会敏感问题相关的事故;7、地震、洪水、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道路、桥梁交通中断、人员伤亡事件;8、严重堵路、纠纷等群体性事件。除有特殊规定外,巡逻民警上报重大治安信息的时间,自发现或者接警时起,不超过30分钟。9、巡逻民警应当排查辖区治安案件多发点和多发时段,科学安排警务,制定相应预防措施。第五条:巡逻民警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及人员检查(一)严格遵守公安部执勤执法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用语,文明执勤、秉公执法;(二)巡逻车对车辆进行治安检查时,要停在嫌疑车辆后方。民警应当保持安全距离,站在驾驶员一侧车门外,指令驾驶员打开车窗,关闭车辆发动机,检查驾驶员的有关证件后,实施治安检查,检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三)不得将头部伸入嫌疑车辆车窗内或者脚踩车辆踏板;(四)遇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对嫌疑车辆一般不予强追,可以指令嫌疑车辆停车接受检查,也可以通过喊话等,要求驾驶员接受调查。(五)巡逻民警执行治安检查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实施,一人检查,一人警戒。检查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对重大嫌疑人,要在侧后安全位置实行防范性搜查。二:警灯和警报器的使用(1)巡逻民警驾车巡逻时,应当开启警灯,汽车巡逻时速一般在40公里左右,沿公路右侧行驶。执勤的巡逻车停车时应当靠边停放,并开启警灯。(2)除执行警卫、追捕、赶赴火灾、事故现场等特别紧急任务外,巡逻民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只准使用警灯;2、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同时使用警报器;3、执行公务遇交通阻塞需要通行时,可以间断使用警报器,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4、发现嫌疑人员或车辆需要检查时时,可以间断使用警报器,提醒嫌疑人员停靠接受检查。第六条:巡逻民警工作措施一:巡逻民警应当制定预防和处置辖区突发事(案)件预案。二:对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防止违法犯罪后果扩大;(二)保护现场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依法划定警戒和管制区域;(三)组织追缉、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四)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群众,排除险情,疏导交通;(五)扣押犯罪工具及可疑物品,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严防其脱逃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六)询问被害人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收集案件线索,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对作案后逃离现场的,同时了解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身高、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携带物品以及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工具和来去方向等;(七)及时向上级和治安、刑侦部门报告案情及处置情况。(八)巡逻民警在执行盘问、检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时,应当认真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三:巡逻民警在进行上述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一)在执行盘问、检查、抓捕任务时,由两人以上实施,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一定距离,并明确分工,高度戒备,确保安全;(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先进行检查,排除危险;(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在确保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四)实施押解、讯问时,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防止其脱逃或者行凶;(五)执行缉捕、堵截任务时,穿防弹衣,戴防护头盔,并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六)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一般嫌疑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当事人、乘客、被追截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七)对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醉酒驾驶者等危险人员乘坐的车辆可以进行高速追截,但应当尽快请求支援,尽可能避免造成更大危险。(八)巡逻民警应当接受治安、刑侦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治安、刑侦等部门在案件移交、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九)治安、刑侦部门对巡逻民警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对不能当场处罚,需要继续查证的治安案(事)件、刑事案件,巡逻民警应当移交案发地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第七条:对群体性事件,巡逻民警应当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并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迅速了解事件起因、规模及影响案件的程度,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劝告群众离开现场;(二)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劝说工作;(三)在现场外围设置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在上级机关统一指挥下,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防止事态继续扩大;(四)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误伤他人,保护民警自身安全。第八条: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和重、特大的事故,巡逻民警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的,应作出标记),向指挥中心报告,收集证据,寻找证人;(二)在事故处理人员前来勘查前,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三)对有人员伤亡、建筑设施损坏或者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事故,及时采取疏散人员、车辆和控制现场等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通知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四)控制交通肇事驾驶员,如有逃逸,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第九条: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巡逻民警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一)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二)抢救遇险群众,保护财产;(三)维护现场秩序,指挥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四)对造成道路交通中断的,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内务管理:巡逻民警应当保持备勤车辆车况良好,停放位置有利于快速出警。巡逻民警佩带、使用枪支、警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武器警械装备室要有防护设施,确保安全。中掴公公安圈部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