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及案例分析本讲义内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关各方应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原文,作为规范买卖股票行为的直接依据;如有疑问,应本着审慎原则处理,并积极向专业人士、中介机构或有权部门寻求专业意见。特别说明内容概览一、短线交易二、敏感期买卖三、股份变动管理规定四、权益变动及超比例增减持五、减持新规解读34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其他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部,2015年9月18日)4股份买卖规则体系第一部分短线交易法律依据:《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证券公司因余额包销购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6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认定逻辑:《证券法》第47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其目的系通过对交易收益的追缴,以有效的淡化、消除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该项立法规制的对象应限定为具备特定的身份,且凭借其身份可获得内幕信息之人。《证券法》将此类人员细化为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此,短线交易之构成以行为人具有上述人员之身份为前提,《证券法》第47条又将短线交易定义为行为人在六个月内有“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之两次以上相反买卖交易行为。7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因此,以上要件对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演绎的逻辑为:成为相应主体后再有一组反向交易行为。•(一)有主体:行为人首先应获得董事、监事、高管或持股5%以上股东之身份(基于身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二)有行为:获得主体身份后在六个月内有一组以上反向交易行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8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认定逻辑:1、不同身份主体及其认定标准:(1)董、监、高身份:采用“一端说”认定标准,即在买入或卖出时点只要一个时点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就满足。(2)5%以上股东身份:采用“两端说”认定标准,即在买入和卖出时点均应该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华夏建通案例----股东身份‘两端说’标准的司法确认。区分的原因:董监高的身份比股东身份更容易获取公司内部信息。9二、短线交易主体及认定标准主体认定2、不同持股方式的认定标准:(1)名义持有:宽松,即股东、董监高以自己名义持有。(2)实际持有:严格,即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包含近亲属代持、关联方持有、间接持有等。针对法人,则包括一致行动人。我国适用原则:实际持有司法案例:南宁糖业监管案例:深宝安,四川圣达·····10二、短线交易主体及认定标准1、连续减持中误操作增持的短线交易认定:案例:某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2年9月-12月期间,历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日期变动方向金额2012-09-28-5400978482012-12-04-320004137602012-12-07-140002374402012-12-12+30050132012-12-14-623031069180.752012-12-17-6100010433902012-12-18-20365344420.8本例中,股东12月12日增持300股及12月14日、17日、18日的减持行为均构成短线交易11三、短线交易时间行为认定案例:新湖中宝原持有JZGD14.98%的股份。2011年9月6日,新湖中宝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70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股1.556%;同日,又买入股票653,077股,占该公司总股本0.376%,构成短线交易。2011年11月30日,深交所对新湖中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同一天内有反向交易行为应认定为短线交易12三、短线交易时间绝大多数国家对内幕交易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短线交易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内部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亦或不法意图,不问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消息,只要特定身份主体在法律禁止时间内买卖证券,就可认定为短线交易违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证券法未明确,但监管案例对短线交易认定时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以充分发挥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吓阻和威慑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原则13四、短线交易认定原则监管案例:金发科技: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1日,夏世勇任金发科技(600143)副董事长。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通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做出警告。中铁二局:公司控股股东二局集团(持股48.46%)于2015年4月17日至5月25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092,318股,成交均价为24.95元/股,占中铁二局总股本的1.1028%,其中5月25日减持4,944,262股,成交均价24.91元,但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又以均价25.7元/股买入504,778股,导致短线交易。因买价高于卖价,未产生收益,被立案稽查。无过错不免责14四、短线交易认定原则1、公司的归入权——收益归入上市公司法规:《证券法》第47条以及《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需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披露内容为: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其中收益的计算方法:证券法未明确,但从惩罚性原则出发,倾向从严,采用“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15五、短线交易结果2、交易所纪律处分日期变动方向金额2012-09-28-5400978482012-12-04-320004137602012-12-07-140002374402012-12-12+30050132012-12-14-623031069180.752012-12-17-6100010433902012-12-18-20365344420.8上述短线交易应被认定为四次。其违规涉及金额计算如下:5013+1069180.75+1043390+344420.8=2,462,004.55元。一般根据违规金额予以关注函、监管函、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处分。如前述某5%以上股东连续减持中增持的案例中16五、短线交易结果某创业板公司自然人股东夏某在2013年9月期间发生了如下交易行为:时间交易股数金额说明9月9日以前+9,429,7359月9日+1,240,000累计持股首次达到5%以上9月10日+20,660,000当日买入均价为14.975元,卖出均价为15.105元-1,90028,700+110,0001,647,2509月11日+1,041,73814,569,1729月1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金额计算为28700+1647250+14569172=16,245,122元,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注意:持股达到5%以上后自动成为法定的禁止短线交易主体。17五、短线交易结果案例:1、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日至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DHRD股票1616万股,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5月19日,广东健隆达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公司股份2184万股。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交易所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在该案例中,认定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2009年12月30日,广东健隆达向公司上缴了短线交易收益款570万元(包含交易收益和期间利息),交易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18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08年1月22日通过认购MLZY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公司于3月1日发布公告称,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启示:从5%以上股东“两端说”的标准,该例其实不构成短线交易,但认购公开增发股份本身在实践中系被视为短线交易的“买入”行为。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19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2011年4月29日,MFF大股东(持股19.96%)通过参与公司定向增发认购新股35,000,000股,每股价格8.70元。2011年7月19日,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800万股,每股价格11.30元,构成短线交易,后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2011年11月9日,深交所对该股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3、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也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20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定向增发中的实务处理:•证监会审核:如公司董监高、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会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其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或者减持计划并发表明确意见。•实施中的案例:TZDZ:大股东在过会前后减持,所以过会未取得批文。补救措施:大股东承诺放弃认购,重新调整方案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重新报证监会审核。已于2015年10月14日收到过会核准批文。21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激励办法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第十九条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22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不认定为短线交易的卖出行为依据:2012年6月20日,上市部《关于就上市公司回购高管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问题的复函》: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等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披露且经股东大会审议,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明显不同,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很低。因此,不将股权激励股份回购认定为高管人员卖出股份。(同时不应占用当年可转让股份的额度,所回购的股份应当从计算可转让额度的股份基数中扣除)4、股权激励因未满足行权条件需向高管、股东强制性回购的股份,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23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建议尽量避开短线交易六个月的敏感期。具体为:针对期权行权,如激励对象在期权统一行权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建议公司可采用通过实施自主行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自行择机行权,非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