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法规的现状我国交通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交通法规的必要性、基本规则我国交通法规的发展途径案例分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交通运输管理正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这期间,国家先后制定了大量管理交通运输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强化运输生产管理,维护运输生产秩序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交通运输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它们基本上反映和适应了计划经济发展的要求,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国家逐步建立了许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门原有的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有的甚至发生冲突。在现行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中,普遍存在着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多、法律法规少的问题。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中,有些法规、规章的内容还存在着交叉重叠的现象,有的相互之间还存在着矛盾,规章形式上也不规范,在一些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着无章可循的状况。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需要法律规范来确认交通运输主体的权益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维护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的秩序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依法实施。交通运输建设的投融资,必须有法律规范的保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原则以立法方式推进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规范交通运输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交通运输法律规范体系——确立交通运输主体资格,明确交通运输活动各类主体的法律规范;调整交通运输主体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与交通运输主体之间,以及各个运输主体之间特殊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确立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我国交通运输技术与管理标准法规。建立、完善适应交通运输一体化和国际物流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建立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和贸易标准相吻合的标准体系,重点放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行上。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组织的职能——加强交通运输业发展中的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并从法律规范上加以支持。清理现有的交通运输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不好的法律规范,针对新问题和新情况,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系统的交通运输立法。建立适应公平竞争要求的交通运输市场法律环境——为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创造一个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政府对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体制——淡化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强化对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管职责,引导交通运输企业良性发展。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利益——履行相应义务的同时为我国交通运输企业的一体化经营,为综合运输体系的形成创造有利的条件。国家对交通运输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交通运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行为的经济管理与监督关系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组织、成员之间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交通运输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规范了人们进行运输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好的调节了人们在进行交通活动中出现的纠纷,使交通更加井然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交通运输的一大任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对遏制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政府采购、土地利用、工程设计管理运行方面规范了进行交通建设的行为,为各项建设的顺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案例2002年原告章某在某县南某路旁开办了个小型日用金属制品修理店,主要从事日用金属制品的焊接、氧割以及加工修理。章某没有进行过汽车修理,也不懂汽车维修技术,但因其修理店位于交通便利的路边,自开业以来,少数汽车司机,拖拉机司机为图方便,要求章某对车辆的简单部件进行焊接,章某有时也接受过此焊接业务。2004年10月12日,某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下属机构交通运输管理所运政稽查队向章某签发道路运输管理规费征收催款通知书,要求章某在10月20日前交纳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的管理费600元,章某当即以被告无权管理为由拒绝缴纳。案例10月31日,该稽查队向章某送达赣运字0027416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擅自开业,无证进行汽车修理,不交规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九)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罚款100元,补交规费600元,罚滞纳金14398元。章某不服,遂于2004年11月12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章某诉称,原告从事焊接、氧割项目的个体工商业,不懂汽车维修技术,只是偶尔有个别司机为图方便要求为其焊接车厢、驾驶室和翼子板等汽车部件。这次处罚1万多元,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要求撤消被告的处罚决定。经该县人民法院审查后立案受理。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被告某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撤消决定书。章某于12月11日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准予其撤回起诉。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问题,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无效的行政处罚。(1)本案中对原告章某的行政处罚不符合主体的级别限制。该稽查队是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的下属机构,其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是超越职权的。(2)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不合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案例1999年8月3日,原告康某与同伴王某、兰某一行三人乘上某市公交公司一辆公交车,欲在解放路下。车开不久,有4名歹徒围住康某,掏其口袋里的钱物,抢走了学生证。康某与同伴奋起反抗,兰某被歹徒用刀划伤。此时公交车行至华新街与上新站之间,司机突然刹车,要求打架的统统下车。刚下车康某和同伴再次遭到歹徒围打,康某左侧脖子直到前胸被划开一道20公分的口子,血流不止昏到在地,送到医院急救,逢合40针。出院后,康某将该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公司公交车,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被告公司司乘人员在非站点停车,未到约定站点让其下车,属单方违约,因此应承担一定责任。分析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是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为此《合同法》在规定了安全运送的义务外,还规定了几项重要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而使旅客受到损失的,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安全检查。《合同法》297条规定了旅客不得携带违禁品的从属性义务,但作为承运人来说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运输安全的必要责任。如果因旅客夹带违禁品但承运人疏于检查而使其他旅客受损失的,旅客可以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夹带违禁品的旅客自身受到损失的,承运人可援引第302条“由于旅客故意造成的除外”这个法定事由而免除责任。案例1999年10月4日,方某带着他4岁的女儿乘坐一辆个体中巴车到乡下走亲戚。由于方某女儿身高不到1米,按规定属于免票乘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方某和其女儿同时撞到前排座位的扶手上,方某的女儿当时流了很多血,马上到医院救治,为此支付了数百元医药费。方某要求中巴车主赔偿,但车主以方某女儿未购买车票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方某只好起诉至法院。审理法院查明,方某和其女儿在当日确实乘坐该车,司机当时紧急刹车是由于车速过快导致。判决该中巴车主赔偿方某女儿的医药费。分析方某及女儿自上车后就与中巴车主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他们的安全。由于司机行驶速度过快紧急刹车而导致方某女儿受伤,中巴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其女儿免票而拒绝承担责任。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基础是无过错原则,旅客发生人身伤亡是由于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旅客义务所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原告马某起诉被告安康铁路分局运输蜜蜂发生火灾。原告诉称:本年3月31日,原告联合其他蜂农由四川资阳车站装运蜜蜂一车,共350箱,还有其他生产生活用品。4月2日列车运行至勉县欧家坡区间发生火灾,蜜蜂全部烧毁,要求赔偿。被告辩称:火灾原因系押运人吸烟所致;货票标明,发运蜜蜂为200箱,原告所诉不实,铁路没有责任,不予赔偿。案例经查明:3月31日,原告马某在资阳车站以004230号货票,用50T高边车一辆,装蜜蜂200箱,并领取了押运人须知,办妥承运手续后,自押发往驻马店车站。当日编挂2209次货物列车发出,4月2日上午7时到达勉西车站,整列待发。约12时同车押运人廖某来到马某的蜂车上,马某等3位自押人没有制止,并在车内点火吸烟,12点31分列车由勉西站开车,马某等人有的将烟头往车下抛,有的将烟头掐灭。列车行致80公里附近,自押人发现蜂车后部起火。即摇动红色外衣给司机信号。司机张某,车长王某发现火灾后继续运行至欧家坡车站,停车后,虽经多方抢救,该车所载蜜蜂200箱全部烧毁。生产生活用品大部烧毁。案例法院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系原告违反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所规定的押运人须知第一、三条及《铁路鲜活运输规则》第31条所规定的押运人负责所押货物安全、严禁押运人在车内吸烟等规定所致。依据《铁路法》有关规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在发现列车火灾后,没有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停车处理,继续运行。处理不当,应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损失;原告被告双方其他损失各自负责。诉讼费双方合理分担。分析2005年1月20日,江西省鹰潭市某百货公司委托本市某运输公司从景德镇运回一车瓷器。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就运输的路线、车辆、运费、起运及到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百货公司派一名押运员跟车同行。1月20日,汽车从景德镇出发,中午达到距鹰潭市不远的万年,司机要求停车吃饭。由于快到目的地,司机和押运员认为不会出事,便要了一瓶白酒。押运员少喝了一点,司机因酒量大,把其余都喝了。案例饭后继续上路,车到半途,司机头晕无法开车,要求押运员代开(押运员为百货公司司机)。车行至离鹰潭市20公里处,车速过快且为了躲避车辆而翻车。瓷器打烂一半,造成损失8万元。百货公司遂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公司认为是托运方押运人造成的,运输公司不负责任。同时因翻车造成车辆损失5千元,要求百货公司赔偿。百货公司见对方反咬一口,便诉至法院,运输公司反诉至法院。法院将两诉合并审理。案例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承运人应当保证所运货物按时、安全送到目的地,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并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本案关键在于分清责任。承运方司机在未将货物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