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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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学概论第一部分第二章当代外交的基本准则与进步的总趋势1、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世界性和反法西斯性质,以及战后的一系列国家人民民主革命和民族独立运动的胜利,当前世界同二战以前的任何时代相比出现了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在1945年成立了联合国;二是经过战后半个多世纪的演变,当今世界已由近200个主权国家所组成,它们绝大多数又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当代外交的基本准则:主权平等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互不使用武力,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1)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外交的基本准则之一。主要是指国家在法律上平等;各国拥有对内的主权权力;国家的人格和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均应受到尊重;国家必须在国际法方面忠实地履行其国际义务。主权平等原则是创建联合国的基石,是指导当代外交实践的首要基本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互不使用武力:是当代外交的基本准则之一。主要指各会员国应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其他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原则是为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服务的,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3)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是当代外交的基本准则之一。联合国虽是一个具有普遍权威的国际组织,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但它无权干涉会员国的内部事务。这一原则也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政府在1953年中印谈判时提出的,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正常关系及进行合作交流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和平共处是目的,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前提,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必要条件,平等互利是发展各国间各种关系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是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4、外交承认:外交承认又叫国际承认。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一个主权国家(一般只新建立的国家,有时也包括更改政体或国名的国家);二是指承认一个主权国家的新政权(一般指政权更迭后的新政权)为这一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按承认的正式与否,外交承认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是事实上的承认。互相承认是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5、使节权:使节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属性和特性,即独立的主权国家有权向另一国派遣常驻外交代表,以执行本国所赋予的外交使命。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意味着双方有权派出各自的外交代表到对方的首都常驻和建立使馆,并按国际法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便利,以代表本国和维护本国的利益。26、筹建使馆一般现委派临时代办负责主持。新建使馆正式履行职责的时间,按一般惯例,从建馆临时代办到达接受国首都,向接受国外交部长递交派遣国外交部长委派临时代办的介绍信之日起,新大使馆即在法律上和政治上被视为已经建立,而无需等待正式的馆舍,也无需等待新大使正式到任。7、呈递国书:呈递国书是大使就任的正式标志。呈递国书的时间有两种算法:一是向接受国元首正式递交国书,二是向外交部递交国书正式副本。呈递国书是非常正式和隆重的仪式,各国采用的程序有的繁杂,有的简单,但都视作重要仪式。大多数国家在呈递国书时大使需致颂词,接受国元首致答词。8、外交团:外交团是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机构的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简言之,外交团由驻同一国的所有外交官所组成。外交团有外交人员组成,而不是由外交代表机关组成;外交团只包括有外交官衔的人员,而不包括使馆一般工作人员;外交团不包括驻在国本国的外交官,也不包括在接受国其他城市的领事馆。外交团需要有一个为首的外交官,即外交团团长。外交团的活动主要是调整礼仪和礼宾等方面所发生的关系。10、外交团团长:外交团团长是从各国派驻接受国使馆馆长中按国际惯例自然产生的,最长见的是由级别最高又就任最早的使馆馆长来担任。担任外交团团长是一种荣誉,在礼仪上享有优先地位。除此之外,外交团团长并不享有额外特权,其地位并不高于其他大使,也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性质的地位和职能。9、位次:位次的含义是“在先权的次序”,实质是在先权,即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外交实践中,位次也称礼宾次序。位次都以主权平等原则来确定和安排。一般说来,国家间的位次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各国派出的外交代表在不同场合下的席次先后;一是缔结国际条约时缔约各方在文件中的次序先后。各国常驻同一国使节的位次,首先由其等级来决定,即大使高于公使,公使高于代办,代办高于临时代办。等级相同时,按照到任的先后顺序排列。在出席国际会议时,各国的位次按照会议所用文字的国名首字母来排列。签订双边条约时,采取轮换制;签订多边条约时,按各国国名的的英文字母的顺序排列。10、对等:对等也称互惠,其含义是一方给另一方以某种优惠,另一方即给以相对称的回报。对等所包含的最重要的观念是平衡对称。在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当前国际关系中,对等成为指导双边关系的重要原则。一切双边条约或协定都包含对等原则。11、外交报复:外交报复是指针对其他国家对本国的伤害性行为,在外交领域内所进行的一种回应。外交报复专指原伤害行为是外交性质的,受害国所采取的报复手段也是外交性质的。外交报复的特点为被动性和讲求“对等原则”。12、外交制裁:一个主权国家在外交领域里采取主动行动,对另外一个国家予以惩处,以维护本国的尊严,或者公开表示本国的愤怒与不满。外交制裁的具体形式通常有:断绝外交关系;降低外交关系的规格;召回驻外使节等。13、政治庇护:一国公民应政治原因逃往他国,要求准予拘留,这就是要求给予“政治3庇护”。他国接受上述逃亡者的要求,不予引渡,准予居留,这就是给予政治庇护。政治庇护已成为在国际关系中被普遍接受的原则。14、外交庇护: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要求驻本国的他国使馆给予庇护。“外交庇护”就是利用“使馆馆舍有不可侵犯权”这一特权把使馆作为遭到住在国追捕的公民的避难所。国际法上从未承认过“外交庇护”。15、中国在人权方面的主张和立场:①世界各国有不同的人权观,国际社会应当承认和尊重这一现实;②不同的人权概念一旦为一国国内法所确认即成为该国国内管辖之事,属一国内政,国家间可以交流意见,平等对话,但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更不得干涉别国内政;③人权的国际保护应是反对大规模否定人权以及保护不发达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所推行的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破坏别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人权外交”,是违背国际法准则的强权政治表现。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原则立场是:促进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一、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强调普遍的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包括集体人权。中国反对将人权概念政治化和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二、中国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那种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利用人权问题去强迫别国接受其意识形态的政治目的,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而是干涉别国内政的强权政治的表现。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来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损害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三、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中国认为,任何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国情。国际人权准则需由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予以确认和保护。拿自己的模式作标准去评判其他国家,把自己的模式强加于人,既不恰当,也根本行不通。因此,人权国际保护的主旨和活动,应当是促进国际人权领域的正常合作和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应当照顾到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观点,本着求同存异、互相尊重、增进了解、加强合作的精神来进行。四、中国认为,对于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主义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国际社会应当优先关注。这是人权领域内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权国际保护活动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五、作为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联合国应恪守自己的职权范围,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行事。在工作的方式方法上,联合国的所有人权机构均应竭力促成成员国之间的和谐、理解和相互尊重,提倡交流观点和经验,避免互相指责和攻击,以致造成成员国之间的隔阂、对立和怨恨。第三章当代外交机构的组成和职责41、当代外交机构包括:外交决策机构、专职外交执行机构、常驻建交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常驻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机构。一、外交决策机构:1)外交决策权在一国最高领导。任何国家的外交决策权都掌握在一国最高领导或实际掌握一国最高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手中。2)外交决策机构组织和协调对外政策的实施。3)一国的最高外交决策者也是最高外交执行者,即拥有最高实权或主导权的国家领导人。二、专职外交执行机构:1)“外交部”是专职外交执行机构。2)“外交部”和“外交部长”的职责: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和对外进行交涉;所有驻外外交代表机关的上级部门;不同程度上参与决策。4)外交部的组成:一般由三个主要类别的机构组成:管理地区性事务的机构、管理专业性业务的机构以及行政性管理机构。三、常驻建交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1)外交代表机关,泛称使馆,是指一国设在建交国家首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当今一般都为大使馆。互设外交代表机关是两个主权国家互相建立外交关系的具体标志和体现。2)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责:5+1项基本职责①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的首要职责。②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这是使馆最早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③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这是使馆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也是使馆经行得最经常的一项任务。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简言之,即“代表、保护、谈判、观察、发展”。⑥领事职务。3)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和规模:①以馆长(大使、公使、代办)为中心。馆长以下各级外交官为参赞、秘书、随员。②除使馆本部的外交官之外,各种专业外交人员的类别和人数越来越多。③使馆还包括没有外交职衔的两类人员:一是行政技术人员,二是服务人员。四、常驻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机关:1)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是当代外交现象2)常驻国际组织外交代表机关的特点:①与常驻建交国的代表机构一样被泛称为“外交代表机关”;②与常驻建交国的代表机构不同,前者反映的是派遣国和接受国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正式名称为大使馆,馆长为大使。后者反映的是成员国与某个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多边关系。其正式名称一般为代表团,馆长为常驻代表。3)常驻国际组织外交代表机关的范围:①常驻观察员或联络员也包括在内②一般说来,只要是派驻较重要的政府间组织的长设代表机构都应属外交代表机关范围,即使该组织是专门性或区域性的。4)常驻国际组织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责:5①在国际组织内代表派遣国,按派遣国在国际组织内应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履行职责。②在国际组织内代表本国政府,就该组织正在处理和应该处理的事项阐明本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实现本国政府的意图。③了解国际组织内外的情况,及时向本国政府具报。④在国际组织内开展多边外交活动。第四章外交代表与领事代表1、外交代表:外交代表可泛指所有经国家正式授权可以对外代表国家的代表,也可以专指常驻一国的使节,即使馆馆长。《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说,外交代表一词既包括馆长,也包括馆长以下所有具有外交官衔的人员,即使馆内的全体外交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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