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拒腐倡廉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曾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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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拒腐倡廉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曾野二○一六年六月前言十八大以来,刮骨疗伤、拍苍蝇打老虎成“新常态”。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成绩面前,党中央始终保持清醒坚定。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形势的准确判断令人警醒。当前,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四风”问题面上有所收敛、但远未绝迹,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微腐败”问题,仍在啃食群众的获得感……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依然是任重道远!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刑法罪名(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内涵:职务犯罪,就是法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简单地讲,就是具备公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或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行为,损害了职务的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特点:职务犯罪有几个主要特征:一是职务犯罪的对象身份有特殊要求,只有具有公职身份也就是通常讲的公务员身份、国家干部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此类犯罪。二是实施职务犯罪必须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这种职务便利条件通常包括领导权、管理权、监督权、处罚权等。三是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损害了政府威信,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各个国家都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二)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二、公职人员易发的几种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一)概念: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二)具体罪名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与职务密切相关的犯罪。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隐瞒境外存款(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予申报)与受贿具有对向性的犯罪。介绍贿赂罪(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贪污受贿案件最新立案标准及刑期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上面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数额巨大的认定及刑期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情形之一的:(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具有上面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情形之一的:(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具有上面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据具体情形量刑:、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渎职犯罪(一)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的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国家公务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此类犯罪的主体是具有特定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罪名类型:根据其表现分为三种类型: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徇私舞弊型。(三)近期查办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赃款赃物的行为(毒品犯罪);、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放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隐瞒犯罪事实);、司法人员不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报警不出警,出现重大命案);、司法人员不作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监管不到位,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滥用职权型渎职犯罪(乱作为):、滥用职权罪(两种情形,一是不认真地运用权力,未尽到注意义务,在职务范围内随便、随意或者马虎地行使权力,二是过度地运用权力,超越职务范围行权力,或者在职务范围内超越权力运用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要求而行使权力。定罪的结果要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造成重大伤亡、经济损失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利用看守、押解、关押在押人员的便利,将在押人员释放使其逃离监管机关的监控的行为。)、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该两罪主要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办证或放行的行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有解救职责而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如利用职务便利,通风报信,或者是故意设置障碍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如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人员。如,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仿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等。)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不作为):、玩忽职守罪(一是不履行职务,即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如擅离职守,在执行公务时擅自离开岗位,如未履行职务,虽在岗位,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守要求行事,以致没有能够履行职务。定罪的结果要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造成重大伤亡、经济损失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包括,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多人多次脱逃的,脱逃后行凶报复或者重新犯罪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有解救职责的人员,接到要求或举报后不进行解救的。立案标准是造成严重后果,如被解救人员伤亡,被转移、隐匿、转卖致使不能及时解救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公安机关等负有相关职责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徇私舞弊型渎职罪(谋私利、徇私情):、徇私枉法罪(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无罪的人而故意不使其受追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公安机关一方面担负刑事案件的侦查,同时也担负大量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够罪案件不移交的,也可能构成该罪。)三、职务犯罪的几个常见问题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如何区分一个行为是违纪,还是违法,是工作失误,还是违法犯罪,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里结合具体罪名谈几个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挪用公款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收受哪些内容构成受贿罪的问题(一)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问题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来讲,其主体有特殊性,而且也比较复杂。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渎职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挪用公款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四)收受哪些内容构成受贿罪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那么,除了一般性财物外,哪些对象还可以构成受贿的内容?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内容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接受出资旅游四、职务犯罪的起因问题(一)权利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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