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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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和《泰州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泰办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外事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事接待,是指为促进我市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接待来泰访问考察、参加会议、开展经贸合作与人文交流等活动的外宾(包括海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第四条外事接待应当坚持服务外交、以我为主,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市和市(区)及医药高新区外事部门分别负责2本辖区内外事接待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具体开展外事接待工作。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应与外方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制定接待计划,包括来访人员简介、来访目的、初步日程安排等,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地外事部门报审。外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并书面回复意见。外事部门审核内容主要为:(一)是否属外事接待;(二)是否给予适当礼宾规格;(三)是否有违国家总体外交布局;(四)是否涉及意识形态、国家战略、国际形势等敏感内容;(五)是否有其他与外事纪律有关要求相悖之处。如涉及国外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卸任前政要(副国级以上)、外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官员以及未与我建交国家的官员来访,市直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和各市(区)、医药高新区外事部门必须提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市外事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第三章礼宾规格第六条有下列来访人员或活动,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可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见:(一)外国政府、议会重要官员,如现职副部长级以上官员、卸任前政要、与我市层次相当的外国城市副市长级以上官员;3(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参赞和副总领事以上官员;(三)国际组织重要官员;(四)国际知名高校院所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国际知名专家学者;(五)重大外资项目投资方负责人;(六)海外著名侨领和重要华人社团负责人;(七)曾向我市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八)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九)重大涉外活动的开、闭幕式;(十)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或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国际合作项目的签约、开工等各类仪式。对访问我市的友城官员、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可适当提高礼宾规格。邀请市领导参加外事活动,须与市外事部门商定后再报送客情报告单。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开展外事接待。一般接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超过规定天数的,一律由外方自费。外事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伙食、宴请、交通、赠礼等支出。(一)住宿外宾为副部级以上的,可安排在五星级宾馆;外宾为司局级及以下的,安排的宾馆不得超过四星级。其中,副部长4级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单间。(二)伙食含酒水、饮料在内,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司局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0元。提倡以自助餐、冷餐会形式安排工作餐。(三)宴请我方省部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00元;其他宴请每人每次不超过250元,以上标准含酒水、饮料。宴请一律不得使用高档菜肴和酒水,提倡白酒用地产酒,红酒用国产品牌。外宾5人(含)以内的,我方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1;外宾超过5人的,超出部分按中外人数1:2以内安排。工作餐陪同人数参照宴请标准执行。访泰期间,同一地区最多安排1次正式宴请;含赴市及各市(区)分段访问行程时,宴请总数不超过2次。(四)交通如确有必要,我方原则上仅保障外宾在泰范围内的域内交通,抵、离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般由外宾自理。尽量安排外宾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五)礼品对外赠送礼品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等。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原则上由外事接待主办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5外方团长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外方团长为司局级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如需赠送小纪念品的,每人次礼品一般不超过100元。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执行,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六)其他接待重要的党宾国宾,按照外交部和省外办相关标准执行;在泰举办国际会议的外宾接待标准,参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要求执行。第五章安全保密第八条外宾访泰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外事接待主办单位负责。重要团组和人员来访、涉外会议等应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做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接待外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接待人员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内刊及记载有内部或机密内容的电脑、6移动存储介质、纸质笔记本等陪同外宾参加各类外事活动。安排外宾参观考察点时,须提醒考察接待单位注意保密事项。外事接待主办单位应按照接待计划进行相关活动,不得随意增加计划外的行程。外事接待期间,原则上不接受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员临时采访。外宾访泰期间的相关新闻报道,由市外宣办按有关政策要求指导把关。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外事接待的审批管理,做好重要外事接待的礼宾礼仪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外事接待经费开支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规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外事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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