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主讲人王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无偿划转的特点二、无偿划转的相关制度三、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四、国资委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无偿划转的特点■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非市场化,无对价■会引起划入、划出双方国有资本(权益)的变动■与有偿转让比可以减少企业税费支出■由出资人管理的行为■区分两类划转行为(政府主导与企业主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无偿划转的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1)无偿划转事项的决策具有随意性企业普遍认为“无偿划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部分企业有盲目扩张的倾向(3)无偿划转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制度《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划转主体: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划转标的: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产权(实物资产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等事项的,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风险防范和控制■可研报告■管理级次■标的风险■违约责任■承诺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中央企业的职责■决定(批准)内部划转事项■审核上报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五)向境外无偿划转■国资委审批■资产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六)直接调账和办理产权登记的事项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七)无偿划转的帐务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国资委审核程序及审核要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企业报来请示文件、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证、划转协议、划转时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作出书面批复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充资料审核人员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就划转标的是否属于划入方主业范围征求规划局意见拟文,报送局领导审核、会签、委领导签字划转双方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中央企业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核程序1.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2.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3.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4.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审核要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债事项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债券的种类及监管方式二、法律依据三、必要性与紧迫性四、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债券的种类及监管方式■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法律依据■国资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发行债券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规定行使权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第一百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三定方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必要性与紧迫性■发债事项多,发行规模大■弥补管理制度空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需要■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防范融资风险的需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定位于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程序性文件,强调了可行性研究、风险控制及过程动态监管,明确了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程序、资料报送及重大事项报告等环节,主要内容如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规范中央企业本级的发债行为。主要规范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的行为。明确了企业发行债券申请在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之前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企业按照市场方式建立债券发行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动态过程监管。明确了发债事项的审核方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谢谢!产权局王豹TEL:63193852EMAIL:wangbao@sasac.gov.cn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