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远洋渔业的国际合作与风险分析本文分析了我国远洋渔业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风险,对我国参与世界共有渔业资源的合作开发,减少涉外渔业事件的发生,提升远洋渔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我国远洋渔业合作的现状1.中俄渔业合作太平洋北部和远东地区所在的海域属于世界海洋中的一个渔业高产区,其特点是捕捞的主要地区距港口和加工综合体近,拥有大量的海洋生物资源潜力,生物资源种类构成独一无二,发展鱼产品加工的条件良好。1988年中俄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苏渔业合作协定》规定在捕鱼管辖海域内组织捕捞生产,在共同渔场相互提供渔船和鱼产品运输方面的服务,发展水产养殖业,在修船及造船方面进行合作,研究海产品的加工技术等。双方还成立了渔业合作混合委员会。2006年的《中俄联合声明》还指出:“双方将扩大海产品深加工合作。”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中俄渔业合作尚未形成规模,仍未成为双方的主要合作领域。2.中日韩渔业合作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为了适应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政府都分别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并宣布要建立他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从而拉开了中、日、韩三国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序幕。1982年《公约》和东北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还产生了三个渔业协定:日韩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和中日渔业协定,1998年12月11日和1999年1月6日,日本国会和韩国国会先后通过了新的中日韩渔业协定。2003年11月17日,中国农业部渔业局还与日本渔业海外协力财团联合签署了“于中国金枪鱼市场开拓项目合作协议书”。规定由日方提供关键保鲜技术、设备帮助,中方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和场地,以此解决目前我国金枪鱼水产品市场中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问题。3.中越渔业合作中国和越南共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协定》以及两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于2004年6月30日同时生效。《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是两国在进行北部湾划界的同时,对北部湾渔业活动作出的过渡性安排。协定通过设立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等形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北部湾对双方现有渔业活动的影响。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对中越两国共同养护和合理利用北部湾渔业资源、实现北部湾沿岸地区的长治久安以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4.西非渔场的合作西非渔场是我国国际渔业合作的传统渔场。西非塞内加尔渔场是我国在1985年远洋渔业起步之时的第一站,以此为起点至今已与非洲其他国家形成了我国重要的渔业生产场地。20多年来,我国还先后与非洲地区十几个发展中国家发展平等互利、灵活多样的国际渔业合作关系,建立起互利互补的合作格局。相继签订了中国-毛里塔尼亚渔业协定、中国-几内亚渔业协定等合作条约。不仅帮助这些国家开发利用渔业资源,还为他们提供了大量劳动就业机会,深受当地国家和人民的称赞。由于远洋渔业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我国企业大多采取与外商合资、合作或补偿贸易的方式,就地捕捞、加工和销售,保持了较高的生产效益。5.南太平洋渔业合作南太平洋远洋渔业合作涉及过洋性远洋拖网渔业、大洋性大型拖网渔业、远洋光诱鱿鱼钓渔业、金枪鱼延绳钓渔业等众多领域。我国近几年的鱿鱼钓船主要作业渔场是在南美的阿根廷、秘鲁渔场。金枪鱼钓船主要部署在南太平洋的斐济;其中,秘鲁渔场是世界四大渔场之一,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秘鲁沿岸海域是世界著名渔场,水产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在秘鲁周边公海海域仍有100多艘中国渔船在捕鱼。二、我国远洋渔业合作风险分析1.忽视国际渔业协定引起的涉外渔事违规风险由于签订的国家及合作背景的不同,我国与各个国家所签订的国际渔业协定的具体内容必然有较大差别。我国远洋渔业作业单位对不同的国际渔业协定重视不够,忽视我国与邻近国家达成的渔业协定的具体规定。一些渔业单位的渔船无证作业或者不按规定操作,引起合作方的扣留而造成涉外渔事扣船事件。如,在韩国专属经济海域作业时,许多渔船由于产量等记录不实,被韩国方面扣留。据统计,仅在2004年,我国就有40艘渔船因涉嫌在韩国海域违规作业被韩国扣留。2.远洋渔业管理机制不健全造成利益驱使性违规偷捕行为的风险目前,我国境外作业的渔业单位,有国营的、有民营的,企业性质复杂。渔业企业因利益驱使,往往不顾相关国家的管理规定,各自为战,进行违规偷捕,造成涉外渔业事件。而相应的我国涉外渔业管理人员比较匮乏,管理相对薄弱。比如,2004年11月19日,秘鲁海军出动了2艘潜艇、3艘导弹驱逐舰和多架军用直升机,将涉嫌非法进入秘鲁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9艘中国渔船全部扣押,接受海岸警备队24小时监控。后经多方交涉、协调,在缴纳了巨额罚款后,9艘中国渔船才得以释放。秘鲁方面称,已多次发现中国渔船在夜间闯入秘鲁领海进行捕捞作业。3.渔业船员素质较低增大涉外渔业违规的风险由于近几年渔业资源的萎缩,企业效益降低,造成渔业人员的工资与远洋渔业这项艰苦的工作不相适应,挫伤了远洋渔业人员的积极性,出国从事远洋渔业的船员中科班出身人员的比例大大减少,其中季节性农民工占有一定比例。船员不懂国际海洋法和沿海国家渔业规定,很难严格遵守沿海国法律,加上我国渔船航海仪器有偏差,渔船船员不懂语言,交流困难,也是造成涉外渔事的原因之一。在秘鲁扣船案中,被扣渔船船长在接受秘方调查人员询问时解释说,中国渔船根本无意侵犯秘鲁主权,因漂流作业方式、海图不准、定位仪偏差加上语言沟通困难等原因导致误会。4.不适应国际海洋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的要求而引起的违规风险最近10年,一些国际区域性和专业性渔业保护组织相继成立,一些沿海国家对海洋环境、入渔条件各方面管理更规范、要求更严格。沿海各国逐步建立了海洋专属经济区,采取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对外国船只入渔设置限制条件,对捕捞总量、作业方式、海域、捕捞品种、规格等都做出了详细要求。无论从事过洋性渔业,还是从事大洋性渔业,都要求各远洋渔业单位严格遵守国际海洋渔业法规和当地国家法律政策,在合法条件下参加全球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例如,秘鲁允许外国渔船进入其海域进行捕捞作业,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办理许可手续。三、我国远洋渔业合作规避风险对策为减少涉外渔船事件的发生,提升远洋渔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我国远洋渔业合作在风险规避方面应采取以下对策:1.坚持互利互惠,建立与国外合作方的双赢合作关系。远洋渔业企业的外部环境,对远洋渔业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远洋企业要与当地政府和社会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要尽可能同所在国的企业建立一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密切双方的关系。要经常同所在国的政府保持接触,争取更为宽松的入渔政策,做好改善外部环境这篇文章。例如,俄罗斯政府为了鼓励水产业的发展,规定从海产养殖业获利起若干年内减少对其利润税的征收,对海产养殖业免征土地税及其他有关税种。因此,中方企业可以通过承包俄方渔场、渔船,增加鱼产品进口,减少税款支出的方式与俄方合作,达到双方互利共赢。2.增设涉外渔业管理机构,延伸涉外渔业管理。建议各级政府有计划地在世界各大渔场沿海国建立涉外渔业管理机构,派出人员可从国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骨干队伍中抽调,统一组织培训,转变观念,跟上国际渔业管理形势,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要求派出人员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涉外渔业管理机构,相当于国内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外的延伸和拓展,对涉外渔业、渔船实施综合管理服务。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远洋渔业合作输送高技能型人才。沿海各地应设立航海专业的职业院校,或者航海企业办学的海洋渔业类职业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积极开展涉外渔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尤其对涉外渔业船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国际海洋渔业法律法规、外语、涉外知识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强化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渔业协定的职业素质,从而提高我国远洋渔业船员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涉外管理人员交涉能力和管理水平。4.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强化远洋渔业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一方面,树立奉献意识,加强境外渔业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远洋渔业风险大、环境苦、文化生活贫乏,必须培养一支品德正、懂经营、善管理,具有一定涉外法律知识和交往能力的人才队伍,根据各人专长、特点合理组建领导班子,建立长年在外带队的领导人才的奖励机制,调动一线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注重为国增光的企业文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境外渔业船员队伍。制定奖罚制度,对参与赌、嫖、偷的船员,或给予经济处罚,或自费遣返,锻造一支能适应境外作业环境的高素质职工队伍。5.制定涉外渔事应急预案,建立适应复杂多变经营环境的应急事变处理机制。国际渔业合作中,经常出现一些国家政局不稳、经济混乱、种族冲突、军事政变等现象,即使守法经营也会遇到意外突发事件。制定涉外渔事应急预案,应把驻外使(领)馆、涉外管理机构、所在国合作伙伴、远洋渔业企业、渔船等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和强有力的应急保障体系,共同妥善处理各种应急渔业事件,把损失到降最低。及时总结过往事件的经验教训,调整与改进应预案,建立适应复杂多变经营环境的应急事变处理机制,提高我国远洋渔业合作中规避风险的能力。(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