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林产品产销监管链的要求2012年9月27日林产品产销监管链的要求目录前言1引言1第一部分概述11.1范围11.2参考文献21.3术语解释2第二部分对产销监管链过程的要求——物理分离法42.1对物理分离的总体要求42.2来源界定42.2.1流通层次上的鉴定42.2.2供应商层次上的鉴定42.3认证原材料的分离42.4认证产品的销售4第三部分对产销监管链过程的要求——百分比法53.1对百分比法的总体要求53.1.1百分比法的应用53.1.2生产批次的界定53.2来源界定63.2.1流通层次上的鉴定63.2.2供应商层次上的鉴定63.3认证比例的计算63.4将计算出的比例转换成产出73.4.1平均百分比法73.4.2数量信用法73.5产品销售83.6有争议的来源8第四部分管理体系的昀低要求8I4.1总体要求84.2责任和权力94.2.1管理责任94.2.2针对产销监管链的责任和权力94.3文档化程序94.4记录保存94.5资源管理104.5.1人力资源/人事104.5.2技术设备104.6审查和控制10附录1:针对PEFC标签和声明产品原料来源的PEFC理事会规范11附录2:在ISO9001:2000框架内实施产销监管链12附录3:在ISO14001:1996框架内实施产销监管链13附录4:在多地点组织内实施产销监管链14附录5:认证百分比的计算17附录6:PEFC标签和声明原料来源的详细说明(包括回收原材料)22附录7:实施避免采购有争议来源原材料的要求25附录8:针对使用PEFC标签和声明的非木质林产品原料来源的PEFC理事会规范30II前言本标准文件是由PEFC理事会的产销监管链和标签工作组采用一种公开而透明的过程制定出来的,其中包括了公众咨询过程。2004年10月29日召开的PEFC会员大会正式采纳了该标准并且在2005年6月17日对其进行了修订。本标准可以为任何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所用,其内容包括了林产品原料来源声明或标签所使用的产销监管链的各种规定。引言产销监管链的目标就是在林产品原材料和这些原材料的来源地之间建立一种信息联系。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寻求环境友好的商业活动的证据,并且要求森林企业确保并证明其使用的木材来自可持续经营的森林。因此,企业需要建立一种可信且可靠的机制来向其消费者提供有关原材料来源的信息,而产销监管链标准与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一起,将能够提供这样一种机制。第一部分概述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那些声明或标注其销售/运输产品的原材料是来自可信和可靠来源的机构必须满足的产销监管链要求。在本标准中,机构泛指在从森林到昀终消费者的任一阶段从事采伐、运输,以及林产品加工的任何企业或团体。产销监管链的要求描述了如何从购买原材料时的来源信息获得其生产产品所标注的来源信息。本标准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物理分离法和基于百分比法。同时,本标准也规定了针对产销监管链实施和管理过程的管理体系昀低要求。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例如ISO9001:2000)或环境管理体系(例如ISO14001:1996)可以满足本文第4节确定的该管理体系的昀低要求,同时其也符合本标准第2和第3节确定的对认证过程的要求。本标准将与来源确定要求一起使用,并且产销监管链将对其进行进一步验证。这些来源确定要求可以由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参照体系的特定声明或标签来决定,也可以由企业自己依据自身的特定声明或标签来决定。但基于本标准的标签和声明的使用则必须遵循ISO14020:2000的规定。本标准可以用于企业的自我声明、第二方认证或第三方认证。一致性评估的1类型和对运作的特定要求将由与本标准共同使用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来确定。由第三方(第三方认证)进行的一致性评估将被认为是产品认证并且应遵循ISO/IEC指南65/1996的要求。本标准中使用“必须”一词表明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使用“应该”一词则表明这些规定尽管不是强制性的,但希望被采纳和实施。1.2参考文献本标准包括了其它出版物中的一些有限期和无限期的参考文献和相关规定。在本文的适宜位置引用了这些规范性的参考文献并将出版物附后,对于这些有限期和无限期的参考文献,参阅的是其昀新版本。主要的参考文献如下所示:ISO/IEC指南65:1996对产品认证体系实施机构的总体要求;ISO/IEC指南2:1996标准化和相关的活动——通用词汇;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则和词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必要条件;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使用指南;ISO14020:2000环境标签和声明——通用原则。1.3术语解释对于本标准而言,ISO/IEC指南2和ISO9000:2000中确定的相关定义与下列定义将一起使用。1.3.1认证原材料指那些来源被包括在产销监管链声明中的原材料。1.3.2认证产品指原料包括获得产销监管链验证的认证原材料的产品。注释:认证原材料的限定标准由特定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或者由企业自身为了企业自己的标签或声明来确定。1.3.3林产品产销监管链在从森林到昀终使用过程中(包括采伐、运输、加工和流通链等),林产品及其所生产产品的管理状况的所有变化。1.3.4有争议的来源指非法或未被授权的采伐。注释:非法或未被授权的采伐包括在受法律保护的森林中的采伐,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正式公布作为受严格保护的森林中的采伐,或者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批准的采伐。1.3.5声明/标签简述某种产品某些方面特性的说明。1.3.6林产品2指包含源自森林的原材料的产品。1.3.7中性原材料指那些在计算认证比例时其来源被认为是中性的原材料。注释:中性原材料的限定标准由特定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或者由企业自身为了企业自己的标签或声明来确定。1.3.8标注指标签的使用(包括产品上和产品外)。1.3.9来源有关产品所使用原材料的信息,其或者表明了原材料来源地的性质(例如认证森林,回收的原材料等),或者表明了原材料来自的特定地点。注释1:对于森林认证声明而言,第一种情况“说明了原材料来源地的性质”是适用的;但第二种情况“说明了原材料来自的特定地点”仅适用于物理分离法,这时企业需要追踪到原材料来自的特定地点例如森林经营单位。注释2:如果实施产销监管链是为了使用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的标签或声明,来源的定义(例如“来源地的性质”或“特定地点”)将由该体系确定,如果实施产销监管链是为了使用企业自己的标签或声明,来源的定义则由企业自身来确定。1.3.10其它原材料指认证原材料和中性原材料之外的原材料。注释:其它原材料的限定标准由特定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或者由企业自身为了使用自己的标签或声明来确定。1.3.11物理分离指分离各种不同来源原材料的过程,目的是确保产品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是可知的。1.3.12消费前副产品指在木材加工或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以锯末、木纤维、印刷下脚料、实木下脚料或组合木下脚料为主要形式的木材或纤维,其可以被回收作为加工原材料,也可以被烧掉。1.3.13消费后木材和纤维指已被用于制造商业产品,后来被丢弃又进行回收利用的木材或纤维,但不包括制材厂或林业的剩余物。1.3.14生产批次指在特定时间内在特定过程中进行加工或贸易的一组产品。1.3.15回收的木材和纤维指消费后木材或纤维和消费前副产品。1.3.16木质原材料3指木质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例如圆木、木片、锯末、锯材、人造板、木浆、纸张、软木塞、树皮和树脂)。第二部分对产销监管链过程的要求——物理分离法2.1对物理分离的总体要求2.1.1使用物理分离法的企业必须确保在所有生产或交易过程的任一阶段都对认证原材料进行分离或使其清晰可辨。2.2.2对于那些认证原材料不会与其它原材料混淆或者能够在整个过程区分出认证原材料的企业来说,应优先采用物理分离法。2.2来源界定2.2.1流通层次上的鉴定企业必须确定和核验所有原材料的类别,每一类原材料的进货文件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的身份证明;(2)交货量;(3)交货日期/交货周期/核算周期;(4)来源类别(如果供应商采用百分比法,则还应包括认证原材料的比例)。注释1:如果是为了使用相关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应由该体系确定原材料的来源类别,如果是为了使用企业自己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则应由企业自身来确定原材料的来源类别。注释2:如果供应商使用的是百分比法,采用物理分离法的企业也应了解认证原材料的比例。2.2.2供应商层次上的鉴定企业必须要求所有认证原材料的供应商都提供相关的文件,以便证明其符合针对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的标准。注释:如果是为了使用相关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应由该体系确定针对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的标准,如果是为了使用企业自己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则应由企业自身来确定针对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的标准。2.3认证原材料的分离认证原材料必须在整个生产、贸易或贮存过程中清晰可辨,其可以通过下列几点来实现:(1)在生产和贮存地进行物理分离;或(2)按照时间进行物理分离;或(3)进行认证原材料的永久分离。2.4认证产品的销售42.4.1在认证产品销售或运送到另一个机构时,企业必须能够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产销监管链要求的验证文件。注释:如果是为了使用相关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应由该体系确定符合产销监管链要求的验证文件的标准,如果是为了使用企业自己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则应由企业自身来确定符合产销监管链要求的验证文件的标准。2.4.2企业必须确保认证产品的每一份交货文件至少清晰说明了下列信(1)企业的身份证明;(2)交货量;(3)交货日期/交货周期/核算周期;(4)来源类别(如果认证原材料的供应商采用百分比法,则还应包括认证原材料的比例)。注释:如果是为了使用相关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应由该体系确定原材料的来源类别,如果是为了使用企业自己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则应由企业自身来确定原材料的来源类别。2.4.3如果企业使用标志或标签,不论是产品上还是产品外使用,都必须符合使用者与该标志版权持有者或其授权机构签订的有关标志使用合同条款的要求。第三部分对产销监管链过程的要求——百分比法3.1对百分比法的总体要求3.1.1百分比法的应用产销监管链百分比法适用于那些在生产或贸易过程中认证原材料与其它类别原材料混合在一起,并且认证原材料在生产出的产品中不能被清晰辨认出来的企业。3.1.2生产批次的界定3.1.2.1企业必须针对特定的生产批次来执行本标准对产销监管链过程的相关要求。3.1.2.2企业必须基于下列标准来确定其生产批次:(1)包括在该生产批次产品中的原材料;(2)生产该批次产品的生产地点;(3)该生产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运送周期。3.1.2.3生产批次必须与单个产品或产品组相连,这些产品或产品组使用的是在树种或原材料种类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原材料。3.1.2.4生产批次必须与产品相连,这些产品在同一个生产地点生产。注释:该要求不适用于那些生产地点不能清晰确定的组织或个人,例如森林承包人、运5输商、贸易商等。3.1.2.5确定生产批次的昀长期限是3个月。3.1.2.6企业必须利用批次标识符来确认该生产批次包括的所有产品,以便能够确定单个产品所属的生产批次。注释:如果认证百分比被用在销售或运送的产品上,则产品上不需要物理性的生产批次标识符,因为销售和交货文件包含了生产批次标识符。3.2来源界定3.2.1流通层次上的鉴定企业必须确定和核验所有原材料的类别,每一类原材料的进货文件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的身份证明;(2)交货量;(3)交货日期/交货周期/核算周期;(4)来源类别,包括认证产品中认证原材料的比例。注释:如果是为了使用相关的森林认证或标签体系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应由该体系确定原材料的来源类别,如果是为了使用企业自己的标签或声明而实施产销监管链,则应由企业自身来确定原材料的来源类别。3.2.2供应商层次上的鉴定企业必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