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二)市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5.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6.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7.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8.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9.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三)县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4.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5.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九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为负责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依法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管养职责:(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四)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十条乡、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为其所经营的收费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工程、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因航道改造需要而建设的跨航公路桥梁,桥梁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根据相应的管养职责移交桥梁管养单位管养,并纳入监管范围。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职责:(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桥梁的行为;(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的行为;(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制止和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四)负责公路桥梁标志标线、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或设置;(五)办理涉及公路桥梁的路政许可;(六)对公路桥梁、桥涵及其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实施路政巡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五条国、省道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列支。第十六条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地方负责,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第十七条收费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足额安排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以确保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第十八条公路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第十九条省级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公路桥梁养护经费。上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桥梁养护经费专款专用。第四章检查与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桥梁的经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病害严重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和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及时安排定期检查。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第二十三条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第二十四条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规范填写。第二十五条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验应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桥梁特殊检查的报告应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检查结论可靠。第二十六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国省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市级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由省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县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监管单位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乡、村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县级监管单位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乡、村道公路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特大桥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县级监管单位组织复核,由市级监管单位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第二十七条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首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特殊检查并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第五章养护工程管理第二十八条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造工程原则上由桥梁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梁改建的组织实施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改造或改建。对荷载等级、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对宽度不能满足所在线路技术标准要求且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应有计划的进行加宽改造。对已有的桥梁防船舶碰撞设施应加强维护。第三十条跨航桥梁建设时应同步设置助航标志。其中,桥涵标、桥柱标和桥区水上标的设置由桥梁建设单位负责。桥涵标和桥柱标的维护工作由桥梁业主单位负责,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内河航区的桥区水上标维护工作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由桥梁业主和航标管理机构各承担一半。第三十一条对需进行大修、改造或改建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公路桥梁的大中修、改造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应择优选择有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第三十二条除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桥梁养护大中修、改造和改建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各级桥梁监管单位要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鉴定,桥梁管养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桥梁监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于规模较小的桥梁养护工程项目,交、竣工可一并组织验收。第三十四条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日,发布相关信息并办理施工许可。干线公路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报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备案,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由省级桥梁监管单位及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三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标化建设,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公跨铁桥梁养护工程动工以前,应与铁路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安全。第六章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所管养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设置和维护;限载标志的取值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设置管理。国省县乡道上的所有桥梁均应设置限载标志,并保持限载标志完好有效,缺损的标志应及时修复。第三十七条公路桥梁桥墩和桥台应加强保护,门架、限高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第三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桥梁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桥梁下部路政管理,及时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梁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大中型桥梁二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活动的监管。因防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实施前款有关行为的,应事先报省交通运输厅会省水利厅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安全。第四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落实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责任制,明确每座桥梁路政管理责任主体与责任人。第四十一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公路桥梁的路政巡查,建立完善的巡查记录。第四十二条对特大型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要依法设置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实施动态超限运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