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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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有关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要求,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成长壮大,决定在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担保机构作质押,由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可以在试点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试点原则(一)省予指导,市为主体。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有关要求,省有关部门负责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科技厅牵头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创新办,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肥、芜湖和蚌埠三市政府要在试验区专项资金中设立市级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资金数额应该能够保证兑现本市发生的质押贷款代偿损失。担保机构在共担质押贷款高风险的同时,共享企业高成长的收益。二、对担保机构的有关要求(三)参与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担保机构,须向所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并享受所在市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四)担保机构申请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2.成立1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到3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计算)年代偿率均不超过4%。4.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能力。5.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五)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备案。同意接受备案的,应及时向担保机构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并将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和接受备案通知书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担保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接受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3年)。有效期满后,担保机构应重新申请备案。三、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六)本办法所称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试点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2.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3.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5.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6.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7.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8.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担保机构、贷款人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四、拟质押专利权的条件(七)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4.专利已经批量生产产品或者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5.提出拟质押专利权的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6.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7.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五、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八)质押贷款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九)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十)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十一)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上限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六、贷款程序(十二)担保及贷款初步意向。借款人向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提出申请,与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达成担保及贷款的初步意向。(十三)专利权价值评估。借款人可委托经担保机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获得评估报告书。(十四)贷款的申请和审查。1.借款人向所在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质押贷款申请,申请书须包括企业情况、担保机构意向、贷款人意向、贷款项目情况、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书等内容。2.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质押贷款推荐函,将项目推荐给相关担保机构。3.担保机构和贷款人按其单位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调查、评审,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对担保贷款达成一致的,即可办理担保贷款手续。(十五)担保和贷款手续办理。1.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2.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3.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意向书。4.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5.提前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和质押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延长质押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延期手续。(十六)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出质登记等相关手续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十七)合同备案及信息报送。1.借款人应及时将保证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报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专利权证书按质押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2.贷款人应将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3.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试点市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七、贷后管理(十八)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十九)担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二十)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八、正常还贷、逾期及代偿(二十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二十二)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在贷款逾期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在贷款逾期30日内可共同向借款人催讨。(二十三)经催讨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后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九、风险补偿(二十四)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即可向所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兑现风险补偿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兑现风险补偿金的决定。(二十五)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金条件的,由所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将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50%的风险补偿金,一次性足额拨付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十、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二十六)担保机构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采取措施积极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进行变现。(二十七)担保机构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可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借款人,保持债权有效性,待借款人财务状况好转时再催还;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负责还款。(二十八)担保机构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所得收入,首先用于支付处置成本,剩余资金在代偿资金以内的部分按照1∶1的比例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机构,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全额返还给借款人。十一、激励措施(二十九)担保机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综合考虑承担的风险、合理的回报以及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力求在借款人承受范围内取得与承担风险相适应的合理回报。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担保换取利润分红,即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借款人的利润分红。2.担保换取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担保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借款人约定比例的股权,担保机构有权放弃该认购权。(三十)贷款人应对质押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三十一)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平台,活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变现、转移提供快速通道。(三十二)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等方面,对获得质押贷款的企业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十二、其他(三十三)除本办法所称的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之外,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试验区各市政府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扶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三十四)相关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三十五)试点工作参与各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三十六)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三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打印文章][关闭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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