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权 激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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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司法护权激励创新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基本建立了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今年11月,为总结30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显著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司法护权、激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扩大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影响。为此,本文对全国法院三十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以飨读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在民事审判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从1985年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851件。其中,受理专利民事案件31005件,商标民事案件19985件,著作权民事案件42072件,技术合同案件23755件,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8727件,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931件。2过去30年中,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持续稳定增长的特点,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案件增幅更加明显,远远超过了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增幅。2001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22.6%和22.9%。今年1至9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545件,同比去年同期增长38.96%。在行政审判方面,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后开始受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以来,我国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1985年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249件和3847件。其中,受理专利行政一审案件2749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407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93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特别是在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将所有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后,这类案件所占比例进一步加大。今年1至9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781件,同比去年同期增长4.8%。在刑事审判方面,1980年刑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即据此对注册商标予以刑事司法保护,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各类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刑事司法保护,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假冒、盗版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后,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904件,生效判决人数1371人;以生产、销3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477件,生效判决人数891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296件,生效判决人数2024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在这些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反垄断、特许经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和确认不侵权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基于对司法程序、司法经验、司法救济和司法能力的信任,权利人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案件以及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倾向于直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以专利案件为例,权利人多数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2001至2007年,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18521件,年均增长16.7%。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3年的75.4%上升到2007年的79.9%,上诉率从2003年的29.1%下降到2007年的16.5%,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3年的24.9%下降到2007年的15.3%,再审率从2003年的0.78%下降到2007年的0.22%。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诉讼调解效果显著。2003至2007年,全国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3.4%,其中2007年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5.5%。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例如,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的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判决认定被告在其生产的某巧克力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对于我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的形象,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不断增强司法保护透明度。各级法院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审判过程公开性和裁判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正式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截至今年10月底,已经有34578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法院始终注意用足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依法适用临时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发挥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独特作用。自全面建立临时措施制度以来,各级法院积极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2002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607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1.9%;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930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1.8%;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354件,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7.1%。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相对积极的,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高度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例如,在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粮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认定嘉裕公司共获利1061万元,并判令将此全部获利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注重刑事制裁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大作用。各级法院严格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通过司法解释,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降低了定罪量刑标准,规范了缓刑的适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6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及时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效统一了知识产权审判标准。自198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了38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其中现行有效的26件。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根据入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先后出台了22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包括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两次修订),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的方方面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正在拟定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近期还将适时启动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注意通过司法文件、会议纪要和典型个案批复等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审判实践问题,出台了30余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比如,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被确立为国家战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及时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方面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依据。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不断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7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自始即实行指定管辖制度。同时,从1998年起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也基本集中至中级法院。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各地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状况,在坚持知识产权案件的适度集中管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61个。二是知识产权案件案由更加科学和全面。今年4月起施行的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案件案由集中统一作了规定,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反垄断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三是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上个世纪80年代,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民事案件分别由人民法院民庭和经济庭负责,从90年代以来逐步统一至专门的审判庭负责。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还进行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者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断增强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从无到有,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由弱到强,不断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8判庭。目前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践证明,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司法体制,适应我国的国情,形成了我国的特色,既有利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也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培养和审判经验的积累。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各级法院普遍注意选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知识产权法官争先创优亦蔚然成风,涌现了以宋鱼水为典型的一大批模范法官。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40个单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50名法官“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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