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推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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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全县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推进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X〕32号)和《X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推进方案》(X解欠办通〔X〕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重点落实对工程建设领域(包含建筑、市政、交通、水务、教育、煤矿、电力、通信、农业基础设施、生态治理、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下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全过程监管,有效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按照国家和省的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安排部署,落实《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X人社厅通〔X〕461号)和《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X人社厅通〔X〕4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完善监管,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全县统一的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X年12月31日前,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和煤矿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工资机制,同时,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为基础的免予存储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工作台账管理和汇总制度、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也得以普遍实施。X年12月31日前,落实我县范围内其他使用农民工达到一定规模的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X年12月31日前,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能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格局,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起较为成熟的,与我县其他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协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有力的保障体系。三、推进步骤先期遵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执行的对象:X年1月17日以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X年1月17日前开工,截止本方案发布之日,工程进度未超过总工程量2/3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煤矿企业。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县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用人(用工)单位遵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执行。(一)X年8月31日前自治县人社局明确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具体业务专班,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也明确相应的专班或专职人员。启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的网络设施、办公场所等的硬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启动对本行业主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或企业的排查,对属应遵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执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企业,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或矿业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点(或矿业一线作业点),开展实名制刷卡终端或网上注册论证终端的设置。实名制终端的设备购置、安装费用和运行费用,由企业承担,在安全措施费中列支。电力、通信、交通等以标段为工程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标段较长的,可在标段内按工区设置实名制终端。矿业领域的实名制终端设置在一线作业点不影响安全生产的恰当位置。(二)X年9月31日前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或企业的排查,通过建立台账等方式,将应遵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执行的工程项目或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视野。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点或矿业企业一线作业点的网络设施、办公场所等的硬件建设。自治县人社局负责完成对行业主管部门专职人员和企业劳资专管员的培训。完成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调试,重点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系统与行业主管部门子系统,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或矿山企业作业点终端的数据共享、数据交换质量等级状况。(三)X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银行代发工资信息等内容的录入,并正常启动运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四)X年12月31日前通过制定方案,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式,使我县范围内非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农民工达到一定规模的用工单位普遍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五)X年12月31日前在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合法合理、分类施策、大胆创新的原则,将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工资机制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期政策举措,拓展到其他用工单位。四、重点工作遵照《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X人社厅通〔X〕461号)和《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X人社厅通〔X〕462号)等文件精神,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要重点拟好以下几项工作:(一)选好、配齐、用好劳资专管员。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用工单位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按《X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管辖责任划分,负责对劳资专管员的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劳资专管员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关数据的在线处理,尤其是农民工基本信息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数据的收集和及时更新,以达到实时掌握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目的。(二)落实“三方协议”及实名卡和网上认证方式。在各商业银行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银行三方,下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申办实名卡,采用网上注册认证方式的,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企业户名和农民工个人户名。与此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三方协议银行开立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卡发到农民工手中。(三)确保实名卡和网上认证方式的使用。各用工单位严格要求农民工通过刷实名卡和网上注册认证出入工作区域。利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工工种、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并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报送用工信息。(四)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保障能力。建设单位应按《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X人社厅通〔X〕462号)文件的要求,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确保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通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专用账户变动情况。(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机制。用工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开设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用工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通过农民工工资监管信息平台的端口,与银行工资发放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委托银行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银行账户。(六)强化信息沟通和部门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信息共享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开展信用评价。(七)大力推行书面劳动合同制度。自治县人社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五、保障措施(一)对未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和机制的用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并将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方面情况纳入相关信息信用系统,不积极主动,符合有关规定的,列入有关“黑名单”。(二)对使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存在弄虚作假,中途停止使用或谎报瞒报等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企业,一经发现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并将其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三)对拖欠工资严重的用工单位,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及时监督检查有关人员在位情况、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日常实名制管理。(五)利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根据用人单位日常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记录及务工人员从业表现情况等对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并分别记入用工单位和个人从业信用档案。六、部门职责(一)自治县人社局职责1.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并出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2.认真贯彻和落实省出台的有关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政策,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3.制定配套奖惩措施,并严格在本辖区用人单位的用工单位执行;4.督促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的培训;5.牵头对辖区内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6.动态掌握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用工单位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8.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X人社厅通〔X〕462号)的相关规定,将资金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9.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X县支行将辖区内不诚信用工单位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二)自治县住建局职责1.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2.督促本行业主管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建设实名制管理子系统;3.会同自治县人社局,将本行业主管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实名制管理施工的项目记录为不良信息,并将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4.依法处理本行业主管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项目,对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责令整改;5.监管本行业主管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6.在本行业主管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对建设单位逾期不支付不足部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7.督促本行业主管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并进行有关监管;8.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数额划转资金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9.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潜在投标人在工程施工中已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可酌情加分。(三)交通、教育、水务、工能、卫计、城管、林业、文广、房产、新村办、高速办、经开区规建局、农业园区、草管委、供电、烟草、国土、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职责1.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2.督促本行业主管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建设实名制管理子系统;3.会同自治县人社局,将本行业主管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实名制管理施工的项目记录为不良信息,并将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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