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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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测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四川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办公场地证明;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清单;4、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和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5、检测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记录表格);6、申请资质相关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试运行)或能力验证记录。第七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应的专家对申请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包括进行能力验证考核),形成评审报告,经公示无意见后,报建设厅资质评审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现场评审和公示时间除外)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对在公示期间有意见反映的单位,应在收到意见反映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若反映的意见不真实,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反映人,并上报四川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审查领导小组进行资质评审审查;若反映的意见真实可靠,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反映情况的人。对没有通过专家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考核的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和现场能力验证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一正两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不得在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的检测报告上使用检测专用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可延期三年。申请资质证书延期的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延期三年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检测机构应向四川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查评审,重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并撤销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出具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三章检测人员资格及注册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统一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和注册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办理。第十一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分为总检测工程师(机构技术负责人及相应的授权签字人)、项目检测工程师(项目检测负责人)、检测员(检测操作人员)三类:总检测工程师的基本条件: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7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项目检测工程师基本条件:相应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年,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检测员基本条件:具有本专业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历),掌握本专业检测工作的技术。从事专项检测及工程现场检测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所有检测人员年龄均不得超过65岁。第十二条检测人员资格证实行注册制,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应重新进行注册。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在检测机构注册一年以上,因工作变动,转入其他检测机构工作,检测人员资格证可进行转注册,但应当取得原注册单位的同意。检测机构不得无理限制检测人员的合理流动。检测人员的转注册,必要时可凭新聘用的检测机构证明办理。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以上的检测机构。第十四条检测人员申请领取检测资格证书,应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材料;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及一寸标准照片两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4、申请人相应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后退回原件);5、申请人参加检测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6、申请人与检测机构签定的聘用合同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资料。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第十五条检测人员应参加检测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每年应不少于20学时,并作为继续教育合格的依据。第十六条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格证书不得进行注册、转注册,已颁发的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注销;1、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出具虚假报告或任意修改原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2、因检测工作严重失误,造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第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遵守下列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及纪律:(一)职业道德: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数据。2、认真贯彻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检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检测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检测水平。4、不接受被检测单位的任何礼金。5、不泄露所检测工程各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6、不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二)执业操守及纪律: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府条例、规定、办法。2、依据国家现行的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3、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5、严禁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弄虚作假、伪造报告等行为。6、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7、不得损害他人和其他单位的名誉。8、不得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第四章仪器设备及环境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参数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必须自备,并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应按规定送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保证在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积极引进先进的检测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所开展工作的需要,满足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具备服务客户的基本条件。第五章检测工作与报告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来样登记台帐、报告发放台帐、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仪器设备台帐、文件发放台帐及人员技术档案等制度,检测报告要及相应的原始记录应当归档保存至规定的时限。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在检测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站及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规定检测的项目、数量、时间、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人及其他相关事项,见证人须持有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工程项目的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人必须是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第二十四条取样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进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见证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见证人对此过程负责。提供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在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测之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审批。检测试验点的选择由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确定。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机构的授权签字人签字审批,并加盖检测机构用章、检测资质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方生效。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持有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在检测报告上签字;2、报告签字及证章应齐全,多页检测报告应注明“共几页第几页”,并加盖骑缝章;3、检测机构对委托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可注明“委托检测”字样,仅对所出具报告的数据负责;4、检测机构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字样的条章;5、检测报告空白处应作相应的屏蔽;6、检测报告应采用全省统一规定的格式。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具有唯一性,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六章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应按本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否则工程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备案。第二十九条四川省建设厅依法对全省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统一全省检测机构的工作考核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和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省建设厅对在年度检测工作考核先进的机构进行公开表彰(年度考核评分在85分以上),对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列入全省重点监察对象。对全省重点监察对象的检测机构,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飞行检查。第三十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各机构进行检测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组织各机构之间的工作经验交流,推动检测机构的学术活动,提高全省检测工作水平。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在注册地外建立分支机构,应单独进行注册和资质申请。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第三十三条省内检测机构需跨服务区域进行工程项目检测,其检测项目仅限于使用可移动式(或便携式)设备,并就该检测项目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跨区域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留下监督记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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