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互助保险的一些思考[内容提要]保险是一种人类互助的机制,互助保险则是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基础上的补充。全国总工会早已已经开设了互助保险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已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并取得了很好效果,但与国外相比,在我国还缺少有关的实践和相关法律规范,有关互助保险的研究也很少。本文对互助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三者做了比较分析,并从我国开展互助保险的基本概况出发,分析了我国发展互助保险的政策依据、现存问题及发展互助保险的必要性,得出结论:由于互助保险方式自身具有的优点,在不远的将来,互助保险将会在中国得到很大的发展。一、互助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成员自身财力情况;人们通过购买保单而成为成员股东,经营方式按商业原则,所获盈利大部分分红返还保户,提供低成本保费高补偿保险,不以少数股东盈利为目的。它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险的主体、保障范围、筹资渠道、保险目的和管理方式上都有不同之处。互助保险和社会保险相比,其共同之处是二者均不以盈利为目的,有着鲜明的福利性、服务性的特点。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职工互助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是多样的,可职工自己出资,也可企业或工会为职工出资,还可职工、企业、工会共同为职工出资,且出资多少完全取决资方的意愿。至于参加不参加互助保险,以及参加何种互助保险计划完全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如:由工会主办的职工互助保险就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以及意外灾害、意外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险活动。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产生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参加,并且不签订任何合同,参加何种险种,以及参加该险种应交纳的保险金数量都是按照有关法规实施的,不管职工愿意不愿意都必须强制执行。甚至保险金中社会统筹、地方政府统筹和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比例也是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的。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其共同之处都是自愿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为职工服务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职工互助保险的经办者在其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主要是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职工。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决定它必然把追求利润放在首位,它也强调社会效益,但是,它的社会效益是服从和服务于经济效益的。互助保险主要是依靠工会的组织体系和广大工会积极分子开展活动,成本小,费用低。商业保险主要依靠自己的从业人员和众多的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成本高,费用大。职工或农民参加互助保险,身份是主人,既拥有主人参与管理和监督等项权利,又必须履行主人应尽的义务,相互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如果参加商业保险,身份则是客户,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契约关系。因此,互助保险是处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实用性较强和操作简单的保险形式。与后两者相比,互助保险制度不限范围,不限对象,不限资金,具有以下的优点:一是参保容易,门槛低;二是费率低,保费便宜;三是逆选择可能性低,容易控制风险发生率。四是管理相对比较容易。二、我国开展互助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况互助保险是社会互助的最重要和最基本形式。目前我国主要有职工互助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渔业等行业组织开展的互助保险等形式,如渔船船东互保就属于渔业行业内的一种职工互助保险形式。又以职工互助保险为例,国际职工互助保险组织发展由来已久,1922年世界上成立了第一个国际性互助保险组织——国际合作和相互保险联合会(1CA),1992年更名为国际互助保险联盟(1CMIF),现已有45个国家,72个集团和142个团体参加该组织。职工互助保险带有群众性、互济性、公益性、灵活性和管理民主性的特征,有助于强化职工自保意识,有利于社会稳定。(一)我国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的基本概况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险,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险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险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险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6.1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职工互助保险业务的开展模式是在统一组织领导、统一保障计划、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赔付标准、统一管理办法,分级实施。由各省市总、省级产业工会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集体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职工宣传本计划的作用及有关办法和规定,负责办理申请参加保险计划。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中的工会人员、职工、职工家属参加互助保险计划的,需先以团体形式加入保障互助会,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缴纳人民币10元的会费。但限于国家的政策规定,职工互助保险的保险储金运作仅有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两种方式。据北京市总工会介绍,2004年北京市已有111万职工加入了职工互助保险。北京市总工会于1996年正式成立了“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覆盖了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的4000家企事业单位。其中,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开办了职工安康互助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互助保险、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以及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其中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深受女职工的欢迎,不少单位参保人数达到了100%。目前,参加各项保险的职工人数累计已达111万人,储蓄金额18.6亿元,收取保费达1900多万元,这三项指标均列为全国首位。许多职工都把职工互助保险看成是自己的“护身符”。参保人数已是创办初期的10倍。到2003年底,已累计赔付14774例,其中女职工疾病赔付1281例,共计3035万元。同时,北京市总工会开办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以来,为职工分红1.22亿元,支持送温暖工程、开展会员服务活动费2050万元,捐助抗击非典资金100万元,赞助工会企事业发展480多万元。(二)我国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概况又如,我国正在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包括需要住院和大额费用治疗的大病,兼顾小病,但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2004年,试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效果,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据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介绍,到2004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市开展了试点,共有6899万农民实际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国共筹集资金30.21亿元,在筹集资金中,各级财政补助15.01亿元,农民个人缴费10.88亿元,集体和其他社会赞助4.32亿元,截至2004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理赔,报销金额达13.94亿元,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理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互助保险形式在开展我国农村医疗工作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三、开展互助保险的政策依据社会互助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通过各种政策文件对互助保险加以鼓励和提倡。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互助保险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明确指出我国《保险法》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指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指出:“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关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根据国外实践尚有相互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等。这类保险组织的设置和运作都与保险公司有根本的区别。例如:相互保险组织,是基于其成员之间相互保障的原则设立的社团法人。出资人即保单持有人,也是被保险人。出资人之间形成相互保险关系。保险组织只为本组织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这种保险组织目前在国外保险业是一种特有的保险组织形式。又如保险合作社,是一种合作性质的保险组织。合作社每一社员应交的保费是其同意分摊的预期损失加上经营费用的总和。盈余可以分到每一成员的帐户,亏损则由成员就其分摊部分补交。退社时,可以退还全部应得盈余金。这种保险合作社通过成员之间的利益结合实现相互监督,有利于基层组织或农民互助共济。目前,在我国虽然有了这样的互助保险,全国总工会早已已经开设了互助保险的方式,农村互助医疗保险也在一些地方试行,并取得了很好效果,但在我国还缺少有关相互保险组织及保险合作社方面的实践,保险法还难以对其做出规范。因此,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互助保险的方针、政策成为社会互助保险发展的依据。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1995年9月25日至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1996年3月5日至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1999年7月,《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全国总工会兴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及各级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险组织由全国总工会负责整顿,并由全国总工会牵头,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这个文件标志着职工互助保险在我国保险体系中确立了合法地位,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逐步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同时提出了“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2003年1月10日,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筹资标准、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四、开展互助保险现存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一)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现存的主要问题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总工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利用工会健全的网络,高效率运作,使得参保职工能够获得较高的保障水平。同时,总工会目前的管理机制、业务开展模式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职工互助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1)险种有限,不能满足职工多样化的需要。例如广东省目前已经开展的只有两类4个险种,保障范围有限,难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2)资金运作渠道有限,难以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限于国家政策要求,多数职工互助保险基金仅采取了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两种运作方式,资金收益极其有限,难以实现增值,不利于维护广大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