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船艺教研室Version2011•实施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法治方法。国际海事法规和公约就是实施这一手段的重要保障。涉及船舶安全管理的国际法规和公约有多种,这些公约和法规分别由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所管理。•本章将从安全、保安、以及防污染三个方面,重点介绍相关的公约和规则。•第一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国际海事组织照管的主要公约和规则•第三节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海事公约与建议书第二章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规•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与世界各国特别是沿海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自古至今,海洋一直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源和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陆地资源的短缺,人类利用海洋、从事海洋开发的活动更加频繁和广泛。在这些活动中,由于世界各国的普遍参与,各国在利用海洋上的相互关系逐步形成。调整国家海洋关系的原则、规则、惯例、制度等趋于稳定,海洋法也逐步形成。第一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公约产生的背景二.UNCLOS1982主要内容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第一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公约产生的背景•联合国成立后,各国经济发展对海洋的依赖度越来越高。人们认识到,为了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活动中的关系,确立综合性海洋法律制度至关重要。一.公约产生的背景•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了《日内瓦公约》(含四个公约)。•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研究领海宽度问题,但未能达成协议。•1973年,第三次会议在纽约召开,历经9年,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终于于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哥湾(牙买加)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CLOS1982)。•UNCLOS1982被称为“海洋的宪法”,并被认为是和“联合国宪章”齐名的对国际社会的杰出成就。•许多国际公约如IMO绕着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定的许多海事公约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架构的海洋管理的基本框架下制定的。•IMO在其制定的有关公约中也具体说明了其文本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任何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习惯法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公约产生的背景•UNCLOS1982由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内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但任其秘书处,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年6月7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30天以后的1996年7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一.公约产生的背景•UNCLOS1982建立了各国对所有海洋事物的行为关系的原则和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共17个部分320条,另有9个附件和一个最后文件。二.UNCLOS1982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定了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管辖的性质和程度和不同海域,领海、公海、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峡等的法律地位。•公约在“海上安全和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船舶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海上避碰”、“指定或制定海道和分道通航”、“核能船舶”等方面都建立了一般原则,同时又清楚地建立了各缔约国的义务。二.UNCLOS1982主要内容•1.内水•除在群岛国情形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对于处在海洋上的这部分内水,沿岸国享有完全的排他性。内水包括沿岸港口、某些海湾和海峡等。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1.内水•(1)港口:指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靠和装卸客货的港湾。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如防波堤)视为海岸的一部分,因此,港口的范围应从它伸入海面最远处的永久海港工程算起。港口包括水域和陆域两个部分。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1.内水•(2)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这个半圆的面积,这个水曲就称为海湾。并非所有的海湾都是内水,海湾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湾口的宽度,UNCLOS1982规定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时,该湾即视为内水。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1.内水•渤海口有一系列島嶼,形成八個天然入口,其中最大入口的寬度僅二十二‧五海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可以用不超過二十四海里長的封口線,將渤海劃為中国的內海。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1.内水•(3)海峡:海峡是连接两个海域的一条狭窄的水道。如果海峡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狭宽又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的两倍,则次海峡应视为内水。•台湾海峡:呈北东—南西走向,长约370千米。北窄南宽,北口宽约200千米;南口宽约410千米;最窄处在台湾岛白沙岬与福建海坛岛之间,约130千米。总面积约8万平方千米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1.内水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台湾海峡•2.领海•领海指沿海国主权所及的在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UNCLOS1982规定,每一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是陆地及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的基准线。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2.领海•UNCLOS1982规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沿岸各适当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在岸线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划定直线基线较为合适。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2.领海•UNCLOS1982规定了直线基线应遵循的一些原则,两种基线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确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上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领海__中国领海•我国早在1958年领海声明中就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nmile。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亦然。•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nmile.•2.领海•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2.领海•沿海国可依据该公约和其他国家法规则,对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制定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在实践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只有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不能适用无害通过。三.UNCLOS有关定义及规定•3.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且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由沿海国依需要而设立。•【国内】《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nmile。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4.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已超过国家领土的范围,沿海国对该区域不享有完全的主权,沿海国主要是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内水域和海底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管辖权。•4.专属经济区日本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应是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冲之鸟珊瑚礁在涨潮时只有北露岩和东露岩两块岩石露出水面,面积约6平方米,日本将之称为“岛”,并据此认为它有200海里经济专属区。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中日双方对冲之鸟礁石的海域性质和范围有不同认识,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问题。•4.专属经济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一寸礁盘主权,国家就可以获得3个新加坡大的领海区,4个浙江省大的海上专属经济区。大陆公海专属经济区200海里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大陆坡大陆隆起深海床注:在一些海区,大陆架、大陆坡、大陆隆起会延伸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12海里12海里•5.大陆架•大陆架本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由陆地向外自然延伸的地势平缓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在UNCLOS1982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5.大陆架•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5.大陆架中日大陆架之争•在海上安全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对船旗国、沿海国做出了基本义务规定。•对船旗国:•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旗国对船舶采取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这些措施涉及船舶构造、装备、适航、信号、通信、避碰、船员、海事调查等方方面面。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对船旗国:•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针对船旗国有效执行国际规则和标准的条款做出了规定,强调有效执行应“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对沿海国:•沿海国可依据公约和其他国际规则,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在航行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环境受污染等方面。•沿海国可要求外国籍船舶在无害通过领海时遵守这些规则,即使船舶的船旗国并不是相关公约的缔约方。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对沿海国:•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敷应用和有效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应在情况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四.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对船旗国:•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设法立即对该国船只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且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也不论这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在何处发生或发现。五.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对港口国:•公约对港口国防污染的管辖一直延伸至岸外设施。•港口国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采取行政措施以阻止已查明在其港口或岸外设施违反“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从而有损害海洋环境的威胁”的船只航行。•规定了港口国对自愿位于一国港口和岸外设施的外国籍船舶任何排放的调查和司法程序。•建立了港口国滞留外国船舶的基本原则,港口国必须确保船舶的出海对海上环境不致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才准其开航;否则,仅可准许该船驶往最近的适当修船厂。五.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对沿海国:•沿海国对自愿位于其港口或岸外设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外籍船舶违反关于防止、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