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四月厂维权月主题:懂法律会维权促和谐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是妇女群众的一部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职工应当享有的同等权益外,还享有国家对妇女和女职工规定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内容:(一)女职工的政治权益。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是指女职工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妇女政治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如:妇女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的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代表女职工参政议政,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坚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并保证她们参与讨论企业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充分体现女职工意愿。坚持在使用和提拔干部上的男女平等、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选拔和培养女干部等。一、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含义及内容案例分析:某企业有职工2960名,其中女职工720名。2009年3月,该企业职代会任期届满,依据《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规定,该企业开展了职代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153人,其中领导干部代表45人、占代表总数的29.41%,管理技术人员代表48人、占代表总数的31.37%,一线职工代表60人、占代表总数的37.97%,其中女职工代表28名,占代表总数的18.30%。请问:本案中某企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职工代表比例是否合适?案例分析:答:不合适。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而该企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低于50%。同时,该企业女职工占企业总人数的24.32%,而选举产生的女职工代表仅占18.30%,不符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施和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案例分析:单位在评定职称中,有5个助理工程师名额,参加评定的有7人,其中2名为女性。量化打分中,2名女工都在前5名中,但是在评审过程中,有人提出,2名女工还年轻,大学毕业没几年,以后还要结婚生育,还是先考虑其他同志吧。结果这2名女工都未评定上。请问:这个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哪条规定?案例分析:答: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凡达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女职工都应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机会的权利,不得因名额限制等原因减少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夫》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案例分析:余某和王某(女)2001年结婚,2004年生一女孩,因王某是临时劳务工,单位顺其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在家抚养孩子也无暇顾及这些事。孩子11个月时,两人经常争吵,王某和公婆矛盾也越来越深,余某遂告到法院要求离婚,但王某认为两人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问:法院该判其离婚吗?案例分析:答:法院不应判其离婚。理由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女方分娩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另外,还要提醒的是,女方在怀孕、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此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某应当去单位找人协商此事,协商不成可起诉到法院。案例分析:赵某和刘某(男)结婚15年,刘某不幸因车祸去世。这时有一李某带孩子来,声称刘某是自己的老公,孩子是刘某亲生的,要继承遗产。法院通过鉴定,认为李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但孩子却是刘某的亲生,请问:李某能继承刘某的遗产吗?LOGOYoursitehere案例分析:答:首先李某和刘某的婚姻证是假证。两人属于非法同居,是无效婚姻。非法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婚姻中的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法定继承人。因此李某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生存一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分给适当的遗产。LOGOYoursitehere(五)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女职工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有关女职工的侵权案件,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呼声,帮助解决女职工所遇到的困难,使女职工的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案例分析:原告:卓小红,女,24岁,四川省重庆九龙服装公司职工。被告:孙德西,男,42岁,四川省重庆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工。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职工杨××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任务后,发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卓小红侧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与孙德西商定,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这张样像。杨将卓小红样像原形加工(添加1只手和1个玻璃口杯)成瓶贴商标式样,再交孙翻拍成反转片。重庆市乳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492000张“多维麦乳精”的瓶贴商标,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陆续投放市场。1986年7月,卓小红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商标后,即向孙德西和重庆市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卓小红向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案例分析: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孙德西与重庆市乳品公司未经卓小红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作商标,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两被告均承认侵权行为属实,当面向卓小红赔礼道歉。经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87年1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一、重庆市乳品公司所印刷的以卓小红肖像为原形的“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剩下未投放市场的400362张瓶贴商标全部销毁;二、孙德西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150元,重庆市乳品公司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300元。本案受理费30元,由重庆市乳品公司承担20元,孙德西承担10元。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而制定的特殊利益保护措施。其理由:一是由于女职工存在与男职工不同的特殊生理,因此女职工在劳动中需要特殊保护。一方面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另一方面,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二是由于女职工扮演双重社会角色,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一肩挑,使女职工的精力和体力承受特殊压力。三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现象,女职工权益现象还时有发生。女职工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基准,由若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组成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依法维护妇女包括女职工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证。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女享有的合法权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案例分析:高某2005年8月到某医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8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2008年8月20日医药公司通知高某决定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高某接到通知后,向医药公司提出,2008年6月经人民医院检查确诊已怀孕,并提交了诊断证明,要求医药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以生产经营效益不好和高某未提前告知为由拒绝。2008年9月20日,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药公司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部的规定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此案?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谢谢大家!

1 / 1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