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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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针对刑事实体法)重点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2、程序上的保障:3、证据上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独立的价值重点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序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重点刑诉法与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刑诉法与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重点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刑诉诉讼目的我国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现真相为目的。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将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弹劾式诉讼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与纠问诉讼相反。纠问式诉讼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职权主义诉讼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当事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美法系混合合义诉讼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与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法院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中被害人无上诉权、有权请求检院对判决提起抗诉)。2(专门机关以外的人)重点自诉中: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当事人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他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有顺序限制,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不是当事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当事人陈述案件必须有自己行使,不能法定代理人代为陈述。法定代理人可以作补充陈述。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关系,无独立上诉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基于被害人死亡)。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必须和被代理人意见一致。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意见可以不一致。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为证人,民事中单位可以作证人。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证人是诉讼外了解案件的人,见证人是诉讼内了解案件的人(如勘验中,邀请见证人)。证人具有优先性、人身不可替代性,本人亲自参加。有受保护权,作证补偿权。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当事人不可以自已聘请。只能有公检聘请或指派或当事人申请。数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诉讼内了解案件的人。法院只能聘请,因为法院内部没有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翻译人员:只能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可以聘请。适用于:外国人、少数民族人、盲聋哑人。适用回避制度。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辅助案件处理非诉讼参与人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是诉讼参与人。申请回避权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特有权利立案阶段:有控告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权请求检院行使立案监督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公诉转自诉)。起诉阶段:对检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可向检院申诉,可也向法院直接自诉(公诉转自诉)在审判阶段:对判决(不能针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检院提起抗诉。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强制医疗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原则1、有法律加以规定,2、也可以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概念与特点概念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重大指导意议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特点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归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权利主体公安、检察、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和专门性调查手段)、公安机关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法院没有侦查权。检察权权利主体检察院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审判权权利主体法院职权内容审判权审判中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逮捕、决定并执行拘传、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法庭纪律的司法拘留)对证据的核实权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权、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决权。注意: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由公安、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由公安机关执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重点程序法定原则1、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违反法律程序的后果发回重审重点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所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排除。2、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处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3、4,还需,可能影响公正审判)3、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特别程序)的二审:发现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定撤销原判,应当发回重审6、强制医疗案件(特别程序)的复议之后:发现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定撤销原判,应当发回重审37、《高检院规则》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原则,所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检委会、检察长决定是否适用。法院、检院职权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法院职权独立:不是法官、合议庭,而是集体独立。检院职权:不是检察官、办案部门独立,而是整检察系统的独立。注意:而不是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因为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上级检院有领导权、上级法院的监督权。注意:公安机关不独立。接上级公安机关、同级政府的领导。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发回重审1、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2、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最高院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高院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组织法官培训等中院监督指导方式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院培训等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重点对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的(两步):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两步):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2、理由不成立的,要求撤销案件对侦查、审查起诉监督1、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2、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检院应当调查核实,并提出纠正意见。对审判的监督1、对审判过程中,庭后,以检院名义,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2、对审判结果的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3、对死刑复核监督:最高检向最高院提出意见对执行的监督提出纠纷意见的方式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对建议书(执行机关)的监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后核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院,检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对裁定书的监督:检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对检院纠正意见后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对意见书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院,检院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副本抄送检院。检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检院应当自接到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特殊情况下的监督方式逮捕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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