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有关政策摘要:世界各国在制定和实施科技政策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发达国家是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和实施科技政策,促进了科技进步与创新。介绍了国外在制定和实施科技投入政策、促进了科技进步与创新。介绍了国外在制定和实施科技投入政策,促进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财税政策、促进科技创新的金融政策、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政策、科技人才政策和促进军民结合的政策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1.科技投入政策纵观过去半个世纪世界各国科技投入政策的演变,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1.1全球研究开发(R&D)投入增速明显高于GDP的增速全球R&D投入总量迅猛增长,2000年达到6800亿美元。目前已经超过7000亿美元。美国:1953-2001年,GDP增长27.4倍,而R&D投入增长55.7倍,两者相关2倍。日本:1965-2001年,比R&D投入增长高出2.5倍。韩国:1975-2001年,R&D投入增长高出7倍。1.2一个国家R&D投入水平与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国际上通行用R&D投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科技投入水平。发达国家R&D占GDP的比重一般在2%以上,世界平均水平为1.6%左右。从科技投入的增长来看,有两个阶段的政策值得我们认真研究。1.2.1R&D占GDP的比重由1%上升到2%的阶段。据研究,R&D经费占GDP比重的增长与经济发展阶段之间呈现“S形曲线”的规律,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其中,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也是R&D投入的快速增长期,对科技的需求相对较大,R&D的投入大幅度增加。R&D投入快速增长期的特点:一是起点在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二是R&D占GDP的比重从1%快速增加到2%以上;三是政府R&D投入比例在50左右;四是增长周期持续10-15年。政府的科技投入在快速增长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韩国上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初以来,R&D占GDP的比重从1%左右上升到了2%。美国和日本也有过这样R&D投入快速增长的时期。1.2.2政府投入比重高于企业投入比重的阶段世界研发大国R&D投入结构中不同比例关系形成的历史,存在这样的统计规律:在工业化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的前期和中期,政府投入在R&D结构中的比例超过企业投入。政府投入比例小于企业投入比例拐点,多数国家是在R&D占GDP的比重达到2%之后出现的。从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中来自于政府投入的比重也可以看出政府R&D投入的强度。美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中来自于政府的经费所占比重在20世纪50年代曾经连续多年高达R&D经费投入所占比重50%以上,1959年达到58.6%的最高点,而后随着企业实力的提高逐渐下降。在美国企业R&D经费投入总额较低的时期,政府投入所占比重较高,当企业投入能力提高,年研发总经费超过1000亿美元以后,政府投入比重开始下降,但政府投入企业的绝对额仍然每年保持在200亿美元以上。1.3政府的R&D投入更加突出国家目标,注重并加大对战略性产业的引导支持。国外政府R&D投入的重点包括: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战略产业技术开发。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科技投入呈现出一些新态势和新特点。除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外,更加重视大力加强科技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战略目标,并加大对战略性产业的引导性支持。韩国:政府在研发总预算中规定,投入到原创技术开发,下一代产业技术开发以及地方科技开发的预算,将分别由2004年占20%、6%和32%提高到2008年的25%、15%和40%。在韩国2004年的研发预算中,用于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未来高技术领域、基础科学、宇宙开发的预算分别占27.6%、16.4%和11.3%。1.4世界科技投入展现出新一轮高速增长的趋势随着新科技革命浪潮的兴起,美国、欧盟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科技投入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R&D投入又在大幅增加,R&D投入又在大幅增加,R&D占GDP的比重在较高的基础上出现进一步快速攀升的趋势。美国:在布什政府执政的4年中,联邦研发预算增加了44%,2003年达1180亿美元,2004年达到了1267亿美元,2005年联邦研发预算总额外负担为1320亿美元。欧盟:2002年的巴塞罗那《关于使研发经费占GNP3%的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到2010年将研发投入增至占GDP的3%。英国:《英国10年(2004-2014)科学与创新投入框架》将科学和技术置于其它投入之上,并且宣布:政府通过贸工部和教育技能部对科学和技术的投入,确保从2004年R&D占GDP的1.9%增加到2014年的2.5%。韩国:2003年政府研发投入为160亿美元,占GDP的2.64%。韩国政府计划今后5年内研发投入规模要翻一番。印度:2003年政府在《科学技术政策》中提出,到印度第十个五年计划结束时(2007财政年度),研发投入至少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比现在的0.86%高2倍多(科技投入倍增计划)。2.促进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财税政策实施财税优惠是国外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对企业R&D的财税激励方式包括: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税收优惠的转或追溯、加速折旧、提取技术准备金等等。2.1研究开发税前抵扣这是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政策。在抵扣方式上,通常有3种方法:一是抵扣年度发生的R&D费用;二是对R&D投入增长部分给予抵扣;三是这两种方法同时使用。例如:澳大利亚:在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英国:对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对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如果每年投资研发投入超过5万英镑时,实行研究开发投入150%的税前抵扣。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匈牙利:如果企业研究开发室是建在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将给予300%的R&D税前抵扣(一般为100%),鼓励产学研结合。法国:对产学研联合的项目投入加倍冲抵所得税。英国、比利时、丹麦:把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投入,纳入到享受税收抵免和扣除等优惠政策的范围之中。2.2R&D费用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是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R&D费用抵销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外负担;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销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的年限。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然大、市场变化迅速,这种作法对其有极大的激励作用。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没有上缴所得税、计算确定的减免税款和R&D费用扣除额,可以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结转)7年,其中扣除最长可以顺延15年。加拿大(1960年始):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10年。法国(1983年始):往后顺延5年。日本(1966年始):往后顺延5年我国台湾:往后顺延4年。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西班牙、挪威、荷兰、奥地利、比利时等都有类似的规定。2.3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减少,税负相对于后期较税负相对于后期较轻;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英国、丹麦、爱尔兰:规定用于R&D的建筑物、机器,在购置费用发生当年全部在税前扣除。美国:企业R&D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韩国:对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加速折旧。2.4提取技术准备金是指为减少企业研究开发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可以不纳税。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2.5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美国:1982年启动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国际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0个部门,每年在R&D预算中安排2.5%的经费,对科技型企业实施无偿资助。其中产品开发阶段所提供的无偿资助额一般在75万美元以上。在1983-2003的21年里,政府通过此计划给予小企业的资金约达154亿美元,共资助了76000多个项目。1994年又设立了鼓励研究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合作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德国: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而购买专利,联邦政府除补贴15%的研究投资费外,还补贴30%的费用支持其专利购买。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50%的资助,资助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2.6鼓励技术转让的财税政策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转让给本国人所得的收入,全额免征;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巴西:巴西公司技术输出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属地原则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特许使用费和技术转让费可从与技术有关的产品净售的10%扣除,经批准的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税。3.促进科技创新的金融政策3.1对中小企业创新给予信贷和融资支持国外学者研究发现,在中小企业将技术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因为新技术、新商品的新市场不成熟,创业者的经验不足,2/3的技术创业企业,在其产品未大规模进入市场前就已消亡,从25万美元到600万美元是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空白点,被称为是中小企业的“死亡谷”。因此,运用金融政策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非常重要。美国:通过补贴投融资于种子期所形成的风险代偿,鼓励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投向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税收抵扣,鼓励富有经验的企业家——“商业天使”以个人方式投向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如在鼓励投资小企业的SBIC计划中,以国家信用发行债券,对每投入1美元到小企业的投资公司,配套投入2美元。而红利只取10%。2004财年,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支持SBIC计划,发行了28.4亿美元的债券,吸引了大量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金,形成了近800亿美元规模,远远超过美国企业成长期年度风险投资150亿美元的规模,培育了一大批健康成长的科技型企业。3.2为中小企业和高技术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担保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业务就是为风险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此外,民间设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信贷担保协会,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银行向高技术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高技术企业不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3.3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的49%降至1980年的20%。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速度激增。1981年制定的《股票选择权促进法》,准许把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报酬,并把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推迟到出售股票。英国:法律规定,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达到10万英镑的投资者,将给予20%的减税。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以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3.4建立创业投资母基金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立新的专业性投资机构。以色列:1991年政府启动了总值为1亿美元的“亚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