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象征与法律的寓意--彭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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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象征与法律的寓意授课老师:刘国良学生姓名:彭聚龙班级:2010级法硕1班学号:104101002100222[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西方法律象征与古代中国法律象征物的寓意,比较了中西方法律象征意义下的差别;论证了法律象征与法律实质的关系,以及阐述了对法律的权威的认识等。关键词:法律、正义、象征、权威法律不是理性的结果,而是经由持续的民族精神力量所产生的。[1]——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一、西方的法律象征——正义女神说起法律的象征,几乎所有人都会立刻联想到古腊神话中一位女神——正义女神“泰米斯”(temis),她是天与地的女儿。她名字的原意为‘大地’,引申意则为‘生命’和‘稳定’。在奥林匹亚山上的众神雕像中,正义女神的造型是被塑造成一位表情严肃的中年母亲,手中常持一架天平,象征着平民百姓对‘生命’和‘生活’的希望,以及对法律‘成熟稳重’、‘公平正义’的期求”。女神的女儿狄克协助她共掌法律、秩序、正义,于是狄克经常手持利剑四海奔波。古罗马人将“正义女神的名字改称为‘朱斯蒂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而来),其雕像的造型,亦已将泰米斯与狄克母女二人形象合二为一,于是正义女神便被人们认为是法律的化身。在文艺复兴时代,司法女神朱斯蒂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欧洲各个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罗马的造型,披白袍、戴金冠、左手持天平、右手持长剑、带着眼罩的女神。为什么要蒙住眼睛?古希腊神话说:天庭上的众神失和,世界处于灾难的边缘。谁来调解仲裁?血气方刚的易受水仙女的勾引,老于世故的却不敢对权势直言。天上地下找遍了,也没有合适的人选。最后,宙斯身旁站起一位白袍金冠的女神,拿出一条手巾,绑在自己眼睛上,说:我来!众神一看,不得不点头同意:她既然蒙了眼睛,看不见纷争者的面貌身份,就不会受诱惑,也不必畏惧权势。[2]正义女神前额垂直的秀发代表“诚实”亦即“真相”,而蒙眼闭目,则表示她六亲不认、无欲无求、大公无私,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约束,是克服直视对象所产生的诱惑,凡事一律按照天平公平称量。正义女神的天平代表着公平,女神用它来衡量每个人应得的东西,不能多也不能少。正义女神的长剑象征着力量和权力,女神用来对付那些社会正义和秩序的破坏者。对于不公不义的人与事,挥剑便砍。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justitiaruatcaelum)”。“正义女神”是裁判之神,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要蒙上眼睛,避免外界的声响扰乱理智的独立运行。她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这样,就能对不同种族、阶级、性别的人都能一视同仁、公平对待。3二、中国古代的法律象征物——獬豸獬豸,也称解廌或解豸,是古代传说中的异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它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獬豸与法的不解之缘,还可从古代“法”字的结构得到解答,古体的“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獬豸作为法律象征的地位就这样被认定下来。由“灋”到“法”,“廌”字虽然已被隐去,然而它象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消失。毕竟是传说,不曾有人亲眼见识獬豸究为何物,因而引出人们诸多想像,有人认为它象鹿,有人称它似牛,更多的说法还是羊。除了相关的古籍如《后汉书》、《论衡》、《五杂组》等记述之外,考古发现,秦之前文物中的獬豸都是一角羊的造型,牛形獬豸则出现在东汉之后。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象征,獬豸一直受到历朝的推崇。相传在春秋战国时期,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上,于是上行下效,獬豸冠在楚国成为时尚。秦朝时正式赐给御史作为饰志,后遂称“獬豸冠”。据古文献记载:“侍御史冠獬豸冠”[3]。“法冠,一名獬豸冠,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角形。法官服之”。[4]汉朝时,廷尉、御吏等都带獬豸冠。到了东汉时期,皋陶像与獬豸图成了衙门中不可缺少饰品,而獬豸冠则被冠以法冠之名,执法官也因此被称为獬豸,这种习尚一直延续下来。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都一律戴獬豸冠,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显然,獬豸形象是蒙昧时代以神判法的遗迹。进入近代,仍将其视为法律与公正的偶象。与此相类似,在西方,独角兽也被认为是纯洁的象征。人们认为它的角的力量能够压制任何道德败坏的事情。同时有贞洁的含义,是完美骑士的代表。三、中西方法律象征寓意的差别正义女神的造型,我们很多中国人是看不明白的。为什么呢?这正义女神代表的是人间正义,主持的是人间公正,但是眼睛被布蒙上了,又怎能看清事实真相,怎能公平判案?其实,这是我们的法律传统不一样,我们所接受的传统教育也不一样。自古以来,中国历代的各种法律典籍里赌了明文规定了法官审理案件要“察言观色”、要“眼观四方、耳听八方”,而中国古代司法的象征,就是那只至今仍屹立在全国各地许多法学院甚至中国的立法机关(即人大)门前的威风凛凛的独角神兽,其雕像造型,就一贯是把眼睛瞪得大如斗灯,炯炯有神,八面威风,不可一世。而且,在封建社会里,许多政府的公堂或者说法庭上,都无一例外地挂着“明镜高悬”、“明察秋毫”等大字。而中国的老百姓在几千年的耳濡目染的情况下,自然就接受了这种名正言顺的宣判方式。而中国4的官员们至今习惯于这种传统的司法观点。在中国有关法的起源里,“法”的左边是三点水,代表法律“平之如水”,而右边的“去”字,原来指的是一个怪兽,即独角神兽,它能辩明是非曲直,将“曲者”(理亏之人)去之。所以综合起来,“法”就是一个公平的、评判双方争议的一个标准或者尺度,延伸为“公正、公平和正义”。这一切,我们不去评判谁是谁非,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的标准。只能说,这所有的一切,正好说明了东西方文明,包括司法观念、法律文化、法律传统、法律制度有着极大的不同,甚至是巨大的差距。这种现象的对比,可以给我们带来许多非常有益的思考。也曾经有学者对这两种司法象征即“正义女神”和“独角神兽”进行过深刻的剖析,他说:中国古代的司法人员,与其说是法官,其实说是检察官更合适。因为中国古代的审判方式是纠问式审判方式。法官的职责是衡量证据、居中裁判,强调的是“裁判”的职能,而检察官的工作是“发现犯罪”、“提供查找证据”,来进行控诉,他的职能决定了他必须睁大双眼,像神探福尔莫斯一样,拿着放大镜去找证据。而法官作为中间的裁决者则需要闭上双眼,不受任何先入为住的偏见左右,而要用法律这把利剑,用法官的智慧和心灵去评判控辩双方的谁是谁非。因为,很多时候,正义只是需要用心灵去体会的。所以“自由女神”就闭上双眼。在中国古代,法官的身份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兼职的,县太爷高高在上,惊堂木一拍,接下来便问“大胆刁民、如实招来”,否则就是“大刑伺候”,这时,审案人员,即是警察,又是检察官,同时又是法官。这是由于中国封建制度的统治者们,没有搞清法官的身份和职责,而且中国历来就有重刑事轻民事的司法传统,所以他们往往对民事案件没有予以高度重视,而对于刑事案件,往往又过于地关注,所以出现了“重刑轻民”的现象。在这样的基础上,对司法进行理解,与西方相比,确实已有所缺失和偏差。而且,到了现代社会,这种现象虽然已大有改观,但是依然迷雾重重。因为,中国的司法机构中,公、检、法三家机构缺少一个深入的认识和明确合理的分工,常常是三种职能混为一体,往往自己侦查、自己取证,最后又审判,没有程序、没有有力的监督,这样就成为了容易产生冤案、错案的司法体制,古代如此,现代也是如此!四、法律象征的公平正义与法律实质不论是西方神话还是东方的传说,法律仿佛必然蕴含公平、正义,大多数也认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所以人们以“正义女神”与“獬豸”神兽来作为法律的象征,寓意法律能对人世间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裁判,依法律的裁决有如神明的裁决,万民当顶礼膜拜,不可亵渎之。然而,法律本身能够代表正义吗?法律本身必然是公平、正义的吗?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法学者对法律有着不同的定义。自然法学派认为:内容的正确性是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只有那些符合道德要求的良法才是能够被人们认可的法律,即“恶法非法”。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已成5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而几乎所有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均认为: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即使是一种非正义的法律,只要它通过它同立法者的权威的关系而保持着法的外貌,在这方面就是从永恒法产生的。”[6]亦即是说“恶法亦法”。按照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认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尽管法的内容受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的影响,但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和经济以外的因素交互作用,形成了统治阶级的意志。[7]由此可见,在实证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法并非天然地具有正义的本性。事实上,在当今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一些依然大行其道的违背人类自然正义的法律依然清晰可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然法律本身并不等同于正义,那么“正义女神”与“獬豸”也就不应当是正义的象征,它应当只能说是象征对正义的追求。正义究竟是什么?正义的核心是平等。而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却千差万别,从一开始出生就决定了相互之间的不平等,也从来没有什么完全平等的可能。五、法律象征中的法律权威那么,在人类开始有法律的历史长河中,为什么存在“正义女神”和“獬豸”这样的象征物呢?笔者认为,与其说它们是象征正义,毋宁说它们是象征法律的权威。“法律要求人们的忠诚与服从。任何法律制度都主张拥有权威。”[8]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法律就裹着一层神圣权威的外衣。法律的降临,似乎天然地注定它应当被人们服从,无论法律本身正义与否。那么,人们到底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9]对于这个问题,苏格拉底与克力同的对话似乎给出了比较令人信服的答案。苏格拉底提出: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是重要的,但是秩序同样重要。[10]由此可见,法律需要正义,但法律的更需要权威,因为没有权威的法律不能实现为有效的法律,法律权威不存,人们姑妄视之,社会秩序便荡然无存,法律自然不能实现其作为法律的价值。因此,“正义女神”的手中不能没有利剑,“独角神兽”必然怒目圆睁,触其不直。原来正义的背后离不开暴力的威吓,没有了法律威权,便没有了法律正义。所以,当“正义女神”一手举起天平称量公平时,另一手仍不忘紧握利剑,天平落下之时,利剑便随之挥至。因此“正义女神”也被称为“司法女神”,因为法律是要仗剑来执行的。法律就是一个外在上象征公平正义而内在上充斥着暴力威慑的复合体。6参考书目:[1](德)萨维尼著,《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法律出版社2009版[2]《程序》(Procedure),柯维尔(RobertCover)等著,耶鲁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五章,第1232页[3]《秦会要订补》卷十四[4]《隋书•礼仪志•七》[5]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第199页[6]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21页[7]朱力宇著,《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0-41页[8](爱尔兰)约瑟夫-拉兹著,朱峰译,《法律的权威》法律出版社,第1页[9]刘星著,《西方法律思想导论》,法律出版社,第5页[10]色诺芬著,《回忆苏格拉底》,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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