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国国家主席令第八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1.1机动车(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购置的新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2)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3)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4)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5)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6)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7)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1.2机动车驾驶人(1)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驾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2)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车证。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3)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5)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一年共12分)(7)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1.3道路通行条件(1)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2)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3)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4)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1.4道路通行规定(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3)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4)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5)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6)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有序、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通行。1.5机动车通行规定(1)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2)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4)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或前车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不得超车。(5)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6)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及规定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的路段、地点,不得超车。(7)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9)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10)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11)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12)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13)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14)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1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16)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规定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17)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18)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1.6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1)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速度低于每小时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2)进入高速公路车辆的有关规定:①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②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人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③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④车辆载物长、宽、高超过有关车辆装载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必须悬挂明显标志。(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4)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规定时速不一致时,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5)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60公里以上。(6)匝道是一般道路与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之间的连接通道。(7)从匝道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当行驶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100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9)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变更车道时,要注意观察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或警示牌,按照标志或警示牌上要求行驶。同时,提前减速并打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指定的车道。(11)在高速公路上,专门设有为驾驶人确认行车距离的行车路段;在此路段上行驶,可以检验并调整与前车的行车间距。高速公路行车中,应注意观察车速表,充分利用行车间距确认路段,千万不要只凭感觉估计车速和车间距离,以避免判断错误而发生交通事故。(15)高速公路行车禁止行为规定:禁止行为*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公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骑、轧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16)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进行检修车辆,同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停车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17)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立即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辆上的人员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停车带内,并且迅速报警。(1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1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牵引。1.7交通事故与处理(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