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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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仓库、罐区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安全事故的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公司仓库、成品储罐及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储罐的管理。二、职责各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仓库、罐区进行管理,落实本单位仓库、罐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三、组织管理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储罐区设计按《石油化工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罐区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施。2、仓库、罐区必须和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3、仓库、罐区保管员、操作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四、储存管理1、库房、罐区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2米,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2、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定时测温。3、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4、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按照《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5、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环保处理。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6、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单位(厂、处)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消防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7、库房、罐区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在库房罐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8、库区和储罐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五、安全设施管理1、库房、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并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施,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2、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六、明火管理1、仓库、储罐区内严禁吸烟、用火。特殊情况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证。2、仓库、储罐区内安装电气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有关规定。3、仓库、储罐区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照明设备。各类仓库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仓库外,引进仓库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安装在仓库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仓库闷顶架电线。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5、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仓库、罐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电气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6、仓库、罐区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仓库。罐区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在库区及仓库、罐区内使用电气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仓库、罐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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