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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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一、公司治理的意义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已受到了中国企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这种全球知名、规模庞大的公司,一夜之间就土崩瓦解,中国公司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不过,还有许多人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只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才需要去考虑公司治理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对此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认识存在诸多法律危险的。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新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来讲,公司治理的问题同样重要。创业公司尤其要注意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从一开始,就要把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解决好。具体来看,首先,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核心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相当于一座楼宇的地基,考虑地基问题的最有效的时期是在楼宇建设之初。第二,中国人情社会的许多传统习惯使创业者漠视公司治理,留下创业的隐患。在中国,人们通常看重的是面子、人情,很多时候没有“亲兄弟明算账”的习惯。创业的时候,不愿意谈钱,但是,成功之后,恰恰是这些“其他事情”构成反目、内乱的导火索。公司治理结构在创业初期没有得到重视所造成的恶果此时呈现出来。第三,目前中国尚未形成一整套详尽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这就导致在遇到矛盾时,所有人都莫衷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限的精力被掷在无限的内耗中。对于创业者而言,人生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在此情况下,更应该注重公司自身制度的建设,规范管理,减少隐患。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伴随着改革的进程,中国企业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衡量,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其次,公司治理缺乏透明度,没有参加经营管理的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三,公司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股东价值观念,不重视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缺乏利益沟通机制。第四,监事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功能。董事长的权力和地位过于突出,外部独立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的能力。最后,公司治理不重视社会责任的承担,有些公司唯利是图,将自己作为唯一的存在目的,不关心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地区利益、环境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公司也就无法获得长久的发展。总之,企业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证全体董事严格履行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三、公司治理的制度的完善完善公司治理,需要从理念、制度与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在理念上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将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性、中心性工作和任务来把握,设计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在实践中践行这些理念与制度。在理念、制度与实践之间,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对于落实公司治理理念、鼓励公司良治实践具有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因此,优化公司治理自然是公司的重要使命。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主要应该包括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弘扬股东价值、加强监督、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等。首先,应该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结构。股权过于集中和过于分散都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因此,应当通过适当的安排设计合理的、能够形成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和论述已有很多,在此不必赘述。其次,公司治理应当具有相当的透明度。透明度是强调公司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公众公司固然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依法披露信息,封闭性公司也要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依法披露信息。因此,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渠道。第三,公司治理应当弘扬股东的价值。公司治理要体现同股同权的股东形式平等原则,也要体现禁止控制股东压榨小股东的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目前,控制股东压制小股东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公司治理需要考虑股东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关系,建立适当向小股东利益倾斜的制度与规则。第四,鉴于目前许多公司监事会制度脆弱与监事人员疲软等原因导致监事会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的弊端,公司应当强化监事会制度,在监事的选任上,尽量选择中立性、独立性较强的有关人员充任监事。从制度、条件和报酬等方面保证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最后,应当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不能唯利是图,因此在治理公司的过程中,应该关切公司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关注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环境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等。通过这些制度的执行使公司成为有良心的公司、受人尊重的公司,进而促进公司的长久发展。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运作和发展的质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加强公司在全球化时代的竞争能力,改进公司绩效,也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曾经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际国内资本所必需的。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也能够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共识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不太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没有股权限制,在决策机制上就有这样的缺陷——老总一个人说了算,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也会有这样的现象。这种现象与当今世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一方面,由于国际上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手中控制了大量的资金,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等。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另一方面,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面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国有企业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国有企业“人人有份,人人不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亏损面不断扩大,出现“老国(国有企业)不如老乡(乡镇企业),老乡不如老三(三资企业)”的局面。这种局面不改变,国有经济难以持续有效发展。切实扭转国企效率低下的局面刻不容缓。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曾经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就需要明确产权并在制度上作出调整,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也是企业能否成功改制的关键所在。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开始,国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非短期所形成,产品市场条块分割,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经理市场根本不存在,市场机制作用的范围和力度有限。从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一)股东大会“虚设”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少公司股东大会的实际职权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主要表现是:1.职权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加以了某些限制,职权被大大削弱,甚至处于一种被驾空的地位。2.运作机制不规范。有的上市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规定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无形中把许多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夺了。3.职权的行使受到刁难。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规定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还有的公司千方百计阻挠股东与会,从而达到逃避股东大会有效监督的目的。(二)董事会“不懂事”目前,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有不少缺陷,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要求很不适应。“董事会不懂事”现象主要表现在:1.董事会议流于形式。一些属于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重大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议,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在开会前做“工作”,先与少数人“通气”交换意见,甚至在寻求到统一意见再开会,使董事会议流于形式。2.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规范。董事会的产生不以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挑选,而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来确定的。一些国有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都是直接任命的,并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董事的角色意识尚未转换。现在不少董事的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装的不是股东,而是上级,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4.董事的知识素养有待提高。不少董事对公司运作机制知之甚少,对市场经济茫然不知所从,缺乏洞察市场、从事公司决策与管理的知识与经验,难以正确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三)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立性,丧失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必须尽一切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1.监管部门和公司思想不统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而这正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但现实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却不积极甚至变通应付,以为设立独立董事束缚了公司手脚。2.大小股东立场不一致。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所掌控,由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大股东常常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这势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立的,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尽一切可能地排斥独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发挥,或者推荐、扶持对自己友好的独立董事,使之不反对或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利益。(四)监事会“不监事”一些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监督机构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既使有也只是装点公司门面的一种摆设,还有些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东的代表。2.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监事会本身的监督职权有限,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平等制约,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比董事会低,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无可奈何。3.监事的整体素质不高。作为公司的监事,懂法、懂财务是公司对他起码的要求。但目前一些公司的监事不仅是法盲,连财务报表也看不懂,多数时间是在看报纸,这样的监事如何能“监事”?(五)新老机构“关系不顺”“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新三会”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这种目标的差异要求制度上创新,以找到“老三会”顺利过渡到“新三会”的正确途径。三、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思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存问题是转轨过程中制度间不相适应的产物,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经营者自主地行使经营权在赋予企业法人代表以直接对外投资的股东代表权前提下,鼓励企业之间按照经济上的内在联系相互参股。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形成稳定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在被持股公司以大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出现,即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经营者集团,再由这一集团按特定的经营能力标准经过民主程序推选出经营者。这样使原有政府部门直接干预的渠道被堵塞,政企分开有了现实的较为宽松的环境。而选出的是确有能力的经营者,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保证决策的质量方面准备了素质基础,万一企业经营过程出现暂时的困难也容易找到可行的对策。只要具备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控的制度,其经营决策就能得到较好的实施。(二)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发挥银行的作用所谓“相机性控制”,就是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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