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新刑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随后,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6年、2009年共修改8次,最新修正案为2011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刑法分则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他人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为。二、构成条件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人身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和婚姻自由权。民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其他权利——指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权利,如住宅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本类罪中有些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暴力逼供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实施。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如侮辱、诽谤罪,诬告陷害罪。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如刑讯逼供罪、暴力逼供罪,强奸罪等。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从第232条至第262条,共31个条文,40个罪名。只有2个过失犯罪。第二节侵犯公民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概念: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涉及本罪相关条文有:238、247、248、289、292条转化犯。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胎儿与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本罪的最本质特征。犯罪对象有生命的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注意: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2、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处理◆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从轻处罚;(1)相约自杀◆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2)致人自杀◆第二,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因老师批评而自杀前者可不认定犯罪;后者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帮助自杀精神帮助物质帮助帮助自杀案例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按间接正犯对待。(4)教唆自杀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注意:什么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的种类它包括以下情况: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是典型的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5)逼迫他人自杀(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属帮助杀人。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对安乐死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是过失。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概念与构成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规定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认定(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的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伤害:4、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3、主体分2种。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注意区分重伤与轻伤。四川女司机因斗车被打案寻隙滋事罪???♣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后果有过失。♣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注意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理解“本法另有规定”。♣故意轻伤的,一般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或说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构成犯罪。(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四、过失致人重伤罪注意: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2003年1月8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1999年10月8日、9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强奸罪(三)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二)强奸罪的认定(一)强奸罪的概念与构成(一)强奸罪的概念与构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客观方面必须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明知”——2003年1月8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正确处理女精神病人的案件。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严格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正确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李天一轮奸案广东吴川市14岁少女遭轮奸案马尧海聚众淫乱案(二)强奸罪的认定聚众淫乱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根据1999年10月8、9日的司法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定强奸罪。(三)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幼女(强奸罪加重情节)的认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体:16周岁以上男性侵害对象:14周岁以下卖淫(包括主动和被迫)幼女客观行为: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邛崃嫖宿幼女案—存废争议(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2、主观方面具有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奸行淫的目的。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客体相同;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2)主体不完全相同。(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者幼女。七、猥亵儿童罪(一)概念和构成(二)认定如果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行为与奸淫意图,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关键区别。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三)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37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构成八、非法拘禁罪学习本罪,须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