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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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罗思义重点:1.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复议的区别2.环境行政诉讼的特征第十四章环境行政诉讼第一节环境行政诉讼概述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国家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依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一种诉讼活动。民告官胜诉率3%第一次提到“环境行政诉讼”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如当事人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行政诉讼首次作出的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法,分别对有关环境行政诉讼作了相应的规定。环境行政诉讼特征一、案件性质是环境行政争议;二、案件的原告是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其他环境行政处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三、不以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四、其诉讼目的是判决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区别于环境复议!第二节环境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环境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审查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2)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4)是否超越职权环境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区别之一2.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能集思广益,考虑问题较周全;权力受到制约,防止个人专断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环境行政诉讼的分类根据解决的环境行政争议的不同,可将环境行政诉讼分为以下三种:1、要求履行职责之诉。2、要求行政赔偿之诉。3、要求司法审查之诉。环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点第三节环境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一受案范围:----注意区别于环境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对环境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而起诉的案件2)对环境行政机关不作为3)对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行政复议范围:1.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处罚3.行政许可4.决定不服不予以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行为形式体现为制定行政法律文件3、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的情形:(1)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2)国务院的复议决定。二环境行政诉讼的管辖---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法院受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一,级别管辖从纵向上划分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县,区法院)本辖区内一般的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指原告一方人数众多)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3.高级、最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划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权限就被告!(1)直接起诉的:就“被”(2)经过复议的:A,复议维持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复议改变的:既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第四节环境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与诉讼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一原告、被告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注意: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注意: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以下几种:1)没有经过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经过复议的:维持---行政机关;变更---复议机关3)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被告4)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为被告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6)行政机关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利/撤销机关二共同诉讼人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被告的情况主要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均应为被告。三第三人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它具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第三人是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利害关系;(3)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丧失或不承担某种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环境行政诉讼的举证!!!---与复议相同举证责任:由被告环境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举证责任的特征:1)单方责任2)举证范围: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为什么要单方举证:1)环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不平等地位2)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行政第五节环境诉讼程序一审(1)起诉有原告和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证);属于受案范围和管辖(2)受理7日内立案受理。(3)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环境行政诉讼事实依据(4)判决1.判决维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判决2.判决撤销:3.判决限期履行义务:4.判决变更:5.驳回诉讼请求:6.确认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做维持判决,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的判决二审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审啥?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六节环境行政诉讼的执行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行政案件的执行具有司法执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1.执行的任务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2.对原告和被告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P335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讲:罗思义重点:1环境行政赔偿和环境民事赔偿的区别2.第十五章环境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侵权——故意.过失.违法★孙志刚被殴致死案司法侵权——错拘.错捕.错判.违法强制★佘祥林“杀妻”冤案赵作海冤案65万8年!第一节环境行政赔偿概念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环境行政机关赔偿其损失的法律责任。特征1)侵权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机关2)环境监督管理行为---违法3)存在---损害后果4)环境行政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制!!!追责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或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环境行政赔偿和环境民事赔偿的区别!1.赔偿主体不同2.赔偿归责原则不同环境行政赔偿---过错责任民事赔偿---无过错原则3.赔偿标准不同环境行政赔偿---直接损失民事赔偿---直接+间接4.赔偿适用的法律不同环境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赔偿---《环保法》+《民法通则》环境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环境保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必须是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过程中的行为3.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为4.必须有损害后果(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应予行政赔偿的情形侵犯人身权国赔法第3条侵犯财产权国赔法第4条法律规定的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国赔法第5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环境行政赔偿的范围案一:一个警察在下班回家路上遇见有人喊抓小偷,误将一人当成小偷抓住——?案二:一个环保局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着装到某饭店大吃大喝,喝酒后殴打服务员。——可以取得行政赔偿吗?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违法停止排污、违法决定限期治理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违法行政处罚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侵犯财产权第四节环境行政赔偿程序P3431.环境行政机关主动依法给予2.赔偿请求人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3.赔偿请求人申请环境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环境行政赔偿的追偿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给予赔偿后,依法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追偿条件:1.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给予赔偿后2.工作人员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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