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四、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六、不通晓当地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签名:(捺指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