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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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论文读后感基于现在国家的对外贸易情况,我想研究的主要方向是:在WTO的规则下,我国对外贸易中针对反倾销的相关法规仍处于基础阶段,存在各种问题与不足,针对这些情况,提出自己的解决措施。首先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倾销的定义为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欧美近几年频繁的针对中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在湖南大学曾艳军的博士论文中,她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点:一、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她本来没图,我自己去商务部网站找的,增强一点说服力)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1.2007年至2016年中国出口值和进口值整体呈上升趋势。出现下降的时间段是2008年至2009年经济危机和2014年至2016年两个明显的回落期。2.2007年至2016年的出口值大于进口值,意味着我国近十年内是处于贸易顺差的。二、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我国的《入世认定书》15条,中国企业入世后15年内,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除非自身能够证明。据此,WTO成员方在2016年以前都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计算我国的倾销幅度。而对于替代国的选择,没有给出具体的参考标准,导致进口国利用此法律漏洞,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结果对自己能产生最大利益的第三国,对我国的产品收取严重脱离实际的高额倾销税。三、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导致此结果的原因在于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得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反倾销协议》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一方面,这使得反倾销调查结果往往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但另一方面,负责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条件往往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一旦出现了反倾销调查,首先是磋商,然后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再到上诉机构审理,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最后到裁决的执行,中间跨度很长,有的长达一年半以上。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反倾销税仍然可以正常征收,所以即便是中方企业最终胜诉,但被征收了长达一年以上的反倾销税后,该企业也会因为成本太高不得不退出此国市场。四、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例如“轻税征收”,并未规定具体的征收税率和上下限度,使得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利用此漏洞,实现对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大幅度提高征收税率,最后往往成的“重税征收”的局面。五、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使得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最好的借口之一就是征收反倾销税。六、被起诉有倾销嫌疑的产业也具有明显特点。分析2017年上半年的数据,从行业来看,轻工产品被立案10起,是立案数量最多的行业;机电产品被立案3起,涉案金额23亿美元,是涉案金额最高的行业。这些行业大多可归类为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部分原料等资源与国外相比具有明显的成本低,资源丰富的优势。根据赫克歇尔—俄林理论,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我们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产业是正确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具有天然的劣势。七、被发起倾销调查的企业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为抢占国外市场开展的低价促销战略其次是出口秩序混乱,再次是出口结构不合理,最后是企业应诉不积极且经验较少。截止2017年5月,全球针对中国产品开展的反倾销有以下十几起:1月23日,巴基斯坦对自中国进口的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税率。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大型洗衣机征收反倾销税。2月2日,美国商务部就对华不锈钢板带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认定为倾销。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启动反规避调查。2月22日,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制冷剂企业倾销。2月22日,印度将对来自中国的部分钢铁产品的反倾销税延长五年。2月28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中国的厚钢板产品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3月10日,印度商工部建议对自中国进口的铝箔征收反倾销税。3月29日,美国对中国产铝箔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4月1日,越南工贸部决定对中国(包括香港)进口镀钢征收反倾销税。4月6日,欧委会就对中国出口的热轧板卷征收18.1-35.9%的反倾销税。4月6日,土耳其决定自即日起对中国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4月20日,特朗普要求立即调查钢铁进口:是否损害国家安全。4月21日,美国商务部21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封箱钉发起反倾销调查。4月22日,智利财政部对原产中国的盘条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有效期一年。4月27日,摩洛哥对中国进口冰箱产品反倾销调查做出初步裁定。5月1日,加拿大进口自中国的混凝土钢筋启动反补贴再调查。(5月后的太多了,再写就真的有凑字数的嫌疑了)在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信息当中,2017年平均三至五天就会有国家开始对华相关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距离我写这篇读后感最近的一起为:2017年9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称应其国内产业申请,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合金钢棒材发起反倾销调查。今年上半年,我国产品共遭遇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3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28起、反补贴4起、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总计53亿美元。去年同期,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总计是65起,涉案金额85亿美元。今年上半年,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和金额均有明显下降,但与过去5年同期相比,总体波动不大,仍然处于高位。造成中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法律层次原因为以下几点:一、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替代国制度(SurrogateCountrySystem)或称类比国制度(AnalogueCountrySystem)。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由于美国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正常价值”问题采用替代国制度,从而使我国涉诉产品极易构成倾销并且倾销幅度极大。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有以下几点:1.不可类比性。替代国制度在经济学上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既然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所花的成本也应当是相近的。这种假设是以不同国家间生产要素的同质性为基础的,但事实上不同国家间的生产要素必然具有异质性,而这种异质性的构成要素又对产品的价格形成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简单地将一国的价格水平与别国相类比不可避免地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2.不可预测性。法律的功用在于为守法者提供明确的可以预见的合法行为标准,而替代国方式则没有透明度,不具备可预测性,因为它是在反倾销诉讼开始时才选定。3.不公平性。西方国家无视其他国家的经济改革现实,对国际反倾销法典的第2次官方解释,即只有全部价格由政府决定才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置之不理,依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对中国产品实行替代国价格方法。这种作法抹杀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之间实际存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生产水平等诸多差异,完全忽略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往往也是发展中国家,因而也具有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较低的比较优势,其歧视性显而易见。二、WTO的立法和实践过程中不反对“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然而事实上,二者是有明显差别的。1.行为性质不同。补贴是政府行为,而倾销是企业行为。2.所有的倾销只要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即为违法行为。而WTO规则中承认部分补贴的合法性,只约束专项性补贴。3.涉及面不同。倾销是一种国际行为,而大部分补贴是国内行为。4.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范围不同。反倾销措施不仅调整由补贴造成的倾销,也调整其他方面的倾销。而反补贴措施只是针对补贴造成的危害后果。WTO承认“两反合并调查”的合法性,可能会造成对企业的重复处罚及二次伤害。以上是国际法中关于反倾销法律的不足之处。在第二篇论文《WTO体制下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中,详细描述了我国在反倾销法律制定方面的不足之处。首先是我们国家的关于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与WTO有关规定没有接轨导致某些规定与WTO《反倾销协议》不一致甚至相背离。在经历了几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后,中国在2002年1月1日颁布了,以WTO反倾销规则为基础性框架的《反倾销条例》和11个暂行规则,使之更具有与国际接轨的特性。我国反倾销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立法层次不高。这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低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以我国目前要做的一件事是起草并通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法律名字我自己取的)。2.实体方面不足。主要表现在:a.未规定因果关系的判定。满足倾销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有倾销的行为,二是给当地同类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三是该行为与危害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在没有具体规定因果关系的判定情况下,很容易错判。b.反规避措施方面不足,未进一步作出相应立法补充。3.程序方面存在缺陷与漏洞。表现在:a.反倾销主管机构复杂,主要有三个主管机构:对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农业部,可能会出现政令不通的情况。调查期较长,我国的调查期规定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再延长6个月。而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期通常不超过6个月,欧盟为6-8个月,显示出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制不够健全。b.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未规定调查的有关部门为哪些部门。c.司法审查有一定缺陷。我国规定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一审法院为反倾销执法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反倾销调查需要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所以我国的人民法院难以达到反倾销案件调查的要求。所以建议国家可以学习美国、墨西哥等地,成立反倾销专门法院,可大大提高审理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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