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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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摘要: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我国现代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侵权责任形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共同侵权作乐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详细界定。对原有模糊不清的责任认定方式进行了一个大胆的梳理和划分。这之中,明确的是对于保障私权、明确侵权责任,更加体现了民法中所一贯秉承的公平公正原则。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认识和分别它们不同与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在此,着重讨论的便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联系和区别。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别侵权按份责任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强调必须是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共同主观过错。构成要件:(一)侵权主体行为人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即共同加害人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构成,单个的侵权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数数量上的规定性。而共同加害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客观上的关联共同。在数个共同行为之间须有共同致害人的故意,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共同行为。在这里,假如,数个行为人并不是基于共同的故意,而是由于各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共同造成一个侵害的发生,而他们有没有共同侵害的意思,则是按份责任。这在其后予以解释。(三)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人的行为导致了同一个结果。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每个加害人个人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是损害行为所导致的,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损害,不能赔偿。共同侵权是多数人的侵权,其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单独侵权行为。法律以连带责任作为责任承担原则,其目的是给予受害人更加充分的救济,从而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赔偿能够及时实现。二、连带责任的主要内容(一)连带责任可分为真正的连带责任和不真正的连带责任。这样的划分意义在于补偿救济,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多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的危险行为或者实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向数个行为人中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的,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有责任份额;连带责任时法定责任不得改变。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共谋伤害张某,将张某打伤。在此,甲、乙、丙、丁四人是一个整体对受害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受害人的张某可以请求这四个行为人之中的一个或两个或三个承担全部的责任或部分责任,张某可以请求甲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请求乙承担剩余四分之三的责任,而丙和丁不承担责任,或者是请求甲一人承担全部责任等。假设张某请求了甲承担了全部责任,则由此免除了对乙、丙、丁的责任,但是甲可基于自己承担了全部责任而请求另外三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再假设,甲、乙等四人商定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但是这并不能对抗受害人张某的请求权,张某仍然可以请求他们中任意一个人或者数个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责任。(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理论上被这样界定的:两个以上的赔偿义务人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个受害人承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个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都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是最终只有一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形态。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害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侵害人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在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一条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条文,这种选择加追偿的责任方式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些规定的也是不真正连带的形式。由此可见,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一下特点:(1)是由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造成的同一损害结果。(2)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或几个侵权人赔偿。(3)任何一个侵权人完全赔偿后都能使得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4)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人有权利向其他应负责任人追偿。(三)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也有严格的区别。其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产生一般是基于共同的原因和目的,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之间欠缺一种共同的基础,大多是第三人的介入而导致的特殊侵权行为。同时两者之间的是否存在最终责任人也有区别。共同侵权责任所有的行为人都是责任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的责任人只有一个人。例如生产厂家生产出的伪劣商品,销售者销售后造成消费者损害。由于销售者并没有过错,最终承担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求偿,销售者赔偿之后可以向最终的责任人生产者追偿。从此例子,别能很直观的看出真正的连带责任和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同时我们也能发现,不管是真正还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都是在保障者受害人的求偿权,在受害人取得赔偿之后,侵权人他们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都是由他们之间自己来进行解决的。三、分别侵权行为与按份责任(一)概念:分别侵权行为,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排场责任。”(二)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分别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是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过错。即共同侵权行为是各行为人之间共同实施,存在意思上的联络,他们之间有共同的故意。而分别侵权行为人,他们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时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有事先的预见,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例如:甲、乙两家工厂同时向河里排污水,造成了河水污染。两厂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便是承担按份责任,假若是两厂有意思联络,则承担的是共同连带责任。(三)分别侵权行为的认定分别侵权如何认定,实质上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如何界定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这就没有把分别侵权行为包括其中,而是将分别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表现形态。分别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是一个区别分别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的过程。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先清楚行为人是数人,为二人以上。然后区分行为人之间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数人实施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还是间接导致了结果发生。间接导致的特征是数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起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各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分别产生作用。如果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数个行为人的行为是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可以此行为是分别侵权行为。(四)分别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分别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份额,则数个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是能确定行为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份额,数个行为人则以自己的份额为限承担按份责任。在这里我们着重说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在此我们举例说明按份责任。假设甲承包施工地在路边挖坑,一天乙骑自行车行驶,丙开车逆行,乙为躲开丙,而掉入坑中受伤。排除其他的干扰因素,甲、丙之间并不认识,那么乙受伤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从这里开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甲、丙没有意思联络,并且甲、丙的任何独立的一个行为都不能造成乙的受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丙的逆行,乙也不会掉入坑中,但是我们也能明白,甲、丙的行为和乙的损害之间并没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即一个行为独立的并不能导致损害。甲、丙的行为是对损害后果发生分别产生了作用。所以在此可以认定此是一个分别侵权行为。假设乙起诉甲、丙,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甲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丙也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那么甲和丙就各自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四、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一)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二)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三)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其他八种责任形式不能适用。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四)有无共同目的不同。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五)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五、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在法律中,除了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性情,还有别的一些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例如,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1)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这里假设,甲为十岁孩子,一天,乙教唆甲向张某扔石头。第一种情形,甲的父亲丙此时并不在现场,那么甲由于受到乙的教唆,扔石头造成张某的损害,此时乙和监护人丙之间承担的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最终的责任人为乙,可适当减轻丙的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形,甲向张某扔手头之时,丙就在现场,并且知道甲的接下来的行为,却并没有进行阻止,那么此时作为监护人的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由甲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那在这种情况下,乙和丙就有了意思上的联络,乙和丙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共同对乙进行损害赔偿。六、总结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分别侵权行为、按份责任进行认识后,会发觉本来看似很难区分的行为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同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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