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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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贸易支付法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1996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入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B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为什么?(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为什么?(3)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提单等单证,收到货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6)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7)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是中国和美国,而两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它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而且本案货物也不属公约排除适用对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3)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2)A厂3月10日的电报是向美方提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由于美方3月15日复电并未完全同意中方的交易条件,对合同价金提出疑义,实质性地改变合同内容,故构成新的要约。A厂3月19日的电报同意了美方的交易条件,构成了承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的地点B为合同成立地点。因此,合同于1996年3月20日成立.成立地点是美国B厂所在地。(4)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5)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6)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7)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价款。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第八章国际贸易支付法第一节票据第二节涉外票据及法律适用第三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第一节票据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一、汇票(一)汇票的定义——命令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如下: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即开立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进口人就是汇票上的付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就是受领汇票上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出口人本人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为受款人(一)汇票的定义(二)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的票据3汇票是一种必须有确定金额的票据4汇票是需有一定到期日记载的票据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品。(三)汇票的种类区分标准汇票种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付款时间的不同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是否随附单据的不同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记载收款人方式的不同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四)汇票的票据行为汇票从出票人出具汇票到该汇票最后被支付,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票据行为。所谓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法律行为。汇票的出票1汇票的背书2汇票的承兑3汇票的保证4汇票的付款5汇票追索权的行使6汇票的出票1(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属于创立票据的行为,因而又属于基本票据行为。它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签发票据;二是交付票据。(2)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收款人的名称;⑥出票期、地;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的禁止记载事项无益(无效)记载事项有以下事项:(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有害记载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若记载便会使汇票归于无效。汇票的背书2(1)汇票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汇票的背书2(2)背书的记载事项①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空白背书)②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③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金额分别转让无效)汇票的背书2(3)背书的连续①背书连续的概念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其背书应当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到最后持票人也是最后的被背书人,除第一次背书,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且相互连接而无间断。汇票的背书2(3)背书的连续②背书连续的效力对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证明的效力。只要汇票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负有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汇票的背书2(4)背书的效力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①权利转移的效力②担保责任的效力③权利证明的效力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汇票的承兑3(1)承兑的概念和特征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1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2承兑是附属票据行为3承兑是要式行为由付款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它以发票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承兑人应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汇票的承兑3(2)承兑的格式与记载事项①承兑应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不能在汇票的背面进行。②承兑应记载“承兑”字样。③承兑应记载承兑日期,如不记载承兑日期,承兑仍然有效,其承兑为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三天为承兑日。④承兑应当签章。只有签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汇票的承兑3(3)承兑的效力承兑的效力是承兑人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一经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则退居次债务人的地位。汇票的保证4(1)票据保证的概念和特点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附属票据行为。2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3票据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票据保证人应是原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5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6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1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行为汇票的保证4(2)保证的分类区分标准票据保证类型担保的金额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保证的人数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保证文句记载与否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3)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享有追索权。保证人可以基于与被保证人的实质关系而取得对被保证人的求偿权。在票据关系上,保证人因清偿保证债务取得了票据,从而可据以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汇票的付款5(1)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消灭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行为。(2)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签收提示:持票人应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付款人必须在提示当日足额付款。签收: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汇票追索权的行使6追索权是一种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①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i汇票被拒绝承兑的;ii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iii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追索的原因出现后,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然后才能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保全由两个步骤组成:票据提示和作成拒绝证书。(一)本票的定义——承诺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二、本票区分标准本票类型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签发本票的主体不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商业本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三)本票应记载的事项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本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四)本票与汇票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区别汇票法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受款人。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使承兑人(付款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即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三、支票(一)支票的定义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根据不同的标准,支票有许多分类,主要有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银行支票等。(二)支票应记载的事项支票的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234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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