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案例2国际贸易理论案例1:日本对美国实行“自动”出口限制的效果从1977年到1981年,美国进口日本汽车所占比例从18%提高到25%,而国内汽车产量下降了1/3,约30万名美国汽车工人失业。1980年芙国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荚元。结果,美国与日本谈判达成协议,1981年到1983年美国每年从日本进口的汽车限制在168万辆,1984年到1985年提高到每年185万辆。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加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美国的汽车生产者明智地利用1981年到1985年这段时间来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成本的节约并未传递给消费者,底特律于1983年攫取了60亿美元的利润,1984年为100亿美元,1985年为80亿芙元。日本通过出口高价汽车也赚取高额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当然是美国的公众。自1985年以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出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1986—1991)年为230万辆,以避免与美国更多的贸易摩擦。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直加大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生产汽车的力度,到1991年日本在美国的企业已生产了600万辆以上的小轿车。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磨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称作“替代投资”。到199土年,日本已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通过在美国本土生产)。然而从那以后,由于笑国汽车生产者(尤其是福特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销售价格的提高,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27%()993年)。在美国的示范下,加拿大和德国也与日本谈判,以限制日本汽车出口。案例2:法国与日本的“录像机之战”日本录像机大量流入法国,严重冲击了法国市场,因为日本的录像机质量好,价格又便宜。1981年头10个月,进入法国的录像机每月清关64000台。为了阻拦日本录像机进口,1982年10月,法国政府下令所有进口录像机必须经过普瓦提埃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并且所有的报关文件和录像机说明书都要用法文。普瓦提埃是法国北部港外的一个偏僻的内陆小镇,原来只有4个海关人员,后来增加到8人。日本录像机到达法国北部港口后,还要转用卡车运到普瓦提埃,并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所有的文件应为法文的,使原来的说明书要临时请人翻译,而且每一个集装箱必须开箱检查,每台录像机的原产地和序号要经过校对。这一措施出台后,每月清关的进口录像机不足1000台。日本被迫实行对法国录象机出口的“自愿”出口限制当日本录像机以每月清关64000台冲击法国市场时,法国政府并没有明确表态不准进口日本录像机,而是巧妙地改变清关的海关和清关手续。这就增加了日本录像机的运输成本,3而且由于普瓦提埃海关人手很少,再加上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使每月通过清关的量只有1000台,这就延长了录像机的滞留时间和放慢了进入市场的速度,必然增加日本录像机的费用,使日本企业无利可图。日本从经济利益考虑,不得不“自动”进行出口限制了。案例3:美国与墨西哥的金枪鱼纠纷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命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金枪鱼及其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组织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美国以国内作业规范为标准,以墨西哥的捕鱼方法不符合美国规定的作业规范为由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进口,这实在是太霸道。如果认为这是正确的,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随便找一个借口,立一个法就可以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口。美国也自知自己的做法不合适,认定自己违反了GATT的有关规定。但美国又借口自己的做法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即采取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于进口国境内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即该国进口的产品损害了本国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该国有权利对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而本案中的金枪鱼对美国境内来说,显然不存在这样的例外问题。至于说,金枪鱼在进口国的生产过程中是否有这样的问题,与进口国是否进口是没有关系的。当然,美国的一些消费者认为墨西哥的金枪鱼在生产过程中危害了海豚的安全,基于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可能有一种讨厌的心理,反对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不愿意购买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甚至美国也可以对墨西哥的金枪鱼生产方法提出批评,但不能禁止墨西哥金枪鱼的进口,因为这样做就违反了GATT的规定。案例4:巴西与奥地利关于热带木材贸易的纠纷1992年,奥地利通过一项法案,规定所有热带木材产品都要贴上说明是热带木材的标志,以便使之与有质量认可标志的木材相区别。而质量认可标志是奥地利颁发给以可持续发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国家所生产的木材及其制品的。针对奥地利的这项法案,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认为奥地利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专家组经调查后提出报告认为,仅以木材的原产地,而非以木材本身的性质来使用环境4标签,构成了对热带国家贸易歧视,因此,奥地利的法案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报告建议奥地利限制修改自己的法案,以便符合WTO的规则。案例5:输美虾产品引发;的贸易纠纷美国2003年一年就进口了42.5万吨虾产品,占其虾产品消费总量的90%。2003年1~10月,美国虾进口量同比上涨20%。然而,就在2003年12月底,美国南部虾业联盟向笑国商业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递交起诉书,申请对来自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越南等6个国家的虾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理由是“这些国家给虾农以补贴,并以低价将虾产品输往美国,在美国市场倾销”。同时要求对相关产品征收119%一267%的反倾销税。此案一出,立刻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各方反应,被诉6国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应对,并希望联合起来一起应诉。有经验显示,只要各方一致应诉,结果很有可能是很乐观的。其实,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限制前几年已经发生过,不过当时是以环境壁垒的方式进行的,1996年有过类似纠纷: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修正的《濒危物种法》增加609条款,规定:“对利用可能有害海龟的商业捕捉技术捕获的虾禁止进口。”1996年美国把新版609条款延伸适用于所有外国捕获的虾。1996年10月,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联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此事提出磋商申请。1997年4月,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深入分析、研究后认为:第一,美国的政策措施将虾这一特定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在出口成员采取某种政策(包括保护政策)的基础上,将威胁到WTO多边贸易互惠互利、降低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等目标和宗旨影响出口国的国内政策,甚至造成成员对同一产品政策的冲突。第二,新版609条款是美国为保扩海龟这一全球共享资源在国内的适用法律。各成员国有制定自己环境政策的自由,但应以与WTO义务一致的方式实施这些政策。1998年4月,专家组最终裁定,美国新版609条款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有悖于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专家组建议,美国需修改自己采取的措施,以便同WTO的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合。案例6:长虹致力于开发“绿色产品”2000年,在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开展的“绿色产品”评奖活动中,长虹“小清快”系列的空调机经过各项性能指标测试,均符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奖”。长虹空调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空气”为宗旨,一改传统空调的技术设计概念,采用各种先进工艺和世界顶级技术,率先涉足绿色环保空调的研制和开发。产品一上市便以其强力除湿、除尘、除异味、超静音运转等卓越功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创下了日销售量10000台以上的历史纪录。特别是长虹与日本东芝共同开发的“大清快”空调,其强力清新空气等功能,促进了中国空调绿色新技术的换代升级,被日本专家称为21世纪5的空气清洁机。随着世界环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空调界积极展开了对臭氧层没有破坏性的绿色产品的开发。长虹企业在这方面走在国内外的前列,推出了一系列健康环保绿色空调,获得国际制冷协会授予的“卡诺大奖”。案例7:美国、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补贴措施的纠纷1993年至1996年,印度尼西亚为扶持本国汽车工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相继出台了1993年激励计划和”96年国产车计划,以促进汽车工业的进步。1993年计划具体包括:根据汽车零部件国产化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使用的进口部件减征、免征进口关税;另外,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消费税。1996年国产车计划规定:由印度尼西亚国民在外国制造,满足印度尼西亚工商部规定的当地含量要求的国产车,可以按在印度尼西亚制造的国产车对待,免征进口税和奢侈品消费税。美国认为,印度尼西亚免除关税和奢侈品税的行为是专项性补贴(即指专门针对某一些行业或企业的补贴措施),给它们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列举出两项后果:(1)补贴行为替代或影响了欧共体和美国同类产品向印度尼西亚出口;(2)受印度尼西亚汽车补贴的影响,美国与欧共体的汽车在世界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1996年10月,日本、美国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对此进行审查。案例8: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国彩电对欧盟出口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小尺寸彩电。面对中国彩电的进入,欧盟彩电企业反应十分敏感,几乎在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不久,当地彩电业就提出了反倾销起诉。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42厘米以下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1年1月初,对5家应诉的中国企业给予分别裁决。但是1991年7月欧盟做出终裁,决定对中国国营企业统一征收税率为15.3%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其中对福日公司和华强三洋公司两家合资企业进行分别裁决,税率分别为13.1%和7.5%。1992年11月,欧盟又对来自中国、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新加坡的彩电立案反倾销调查,由于中国的42厘米以下彩电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所以该案只涉及中国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进口反倾销税率为28.8%。1995年4月,该案最终裁决,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反倾销税。出于阻止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的考虑,欧盟委员会1996年主动发起对彩电案的复审。这个复审案一再拖延,延续时间长达40个月,大大超过了欧盟规定的在12个月内结案的期限。最终,1998年12月,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5%的反倾销税。案例9:欧盟对中国出口节能灯的倾销调查飞利浦是节能灯的发明者,但中国生产的节能灯因为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成本下降,款6式多样而深受消费者喜爱。而且,节能灯是绿色产品,在欧洲市场大受欢迎。面对大量中国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飞利浦等欧洲大公司感到不利,于是给中国厂商设计了一个圈套。其办法是,飞利浦伙同另一家德国厂商向中国大量收购节能灯,其要求是数量要大,价格要低,质量要求也极低。这样挑起了中国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互相削价,从而导致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当大量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激烈竞争、大打价格战时,飞利浦早巳伙同其他厂商,从容收集中国节能灯倾销的证据。2000年4月,飞利浦与其他两家公司向欧盟提出诉讼,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接受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