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校园招聘在全国各大院校如火如荼地展开,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特提醒经验尚缺的求职者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1【警惕求职“陷阱”】高职诱惑试用期白用大学生求职请擦亮眼睛★201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将超过727万,加上往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背后,另一隐忧更加刺痛着社会的神经,这便是就业陷阱。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就业心切的心理,在招聘时编织美丽的谎言引其上钩,从中牟利。①一个美丽的谎言“高职诱惑”:“储备经理人”本是保险业务员案例一:“我是应聘经理助理,为什么变成业务员了呢?”中山大学应届毕业生吴春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前几天,吴春在人才市场看到广州某传媒公司招聘经理助理的信息,月薪1800元,对工作经验没什么要求,唯一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吴春报名后被告知,无需面试三天后直接接受培训。当吴春三天后赶到培训现场时,发现前来培训的有二三十人。再三询问下,吴春才知道“经理助理”变成了业务员,主要销售保险和保健品,工资待遇是一个月800元。•案例二:北京某学院网络编辑方向的应届毕业生刘军也有相同经历。去年11月,刘军接到一家自称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电话,被告知已被录取为“储备经理人”。刘军在兴奋之余不免纳闷,自己从未向该公司投送过简历,他们怎么会知道自己的电话?但刘军还是兴冲冲地来到该公司。•原来该公司从某招聘网站上的公开资料里“选”中了他,而所谓预先被录取的职位“储备经理人”则被换成了“理财专员”。经过一番咨询后,他才明白公司要招的是保险业务员。刘军所学的专业是网络编辑,而不善言谈的他竟然被业务经理夸成了“他见过的最适合做保险的毕业生,不做保险将会是终身遗憾!”•②一场面试的悲哀•“面”里藏针:面试作业实为“骗财夺智”•案例一:“辛拉面”,这是在激烈求职竞争的背景下诞生的求职新名词,指辛苦拉来面试机会。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大学生往往要投出50份以上的简历才能获得不到4次的面试机会。•“在招聘会上能找到工作的人并不多,太多的企业在变相宣传。”某财经大学经济系毕业生小华就是典型的“辛拉面”,先前所投递的简历,没有任何回音,但她仍不依不饶地挨门自荐,试图获得面试机会,小华说:“重要的是为自己争取机会。”•前不久,一家还不错的企业通知面试,小华乐坏了,简单的几句问话后留给她一堆“作业”。“面试的是翻译,费了特别大的劲,翻译了十篇文章作为笔试题目,面试还让帮忙接待一个国外客户,最后却杳无音信,师哥告诉我肯定是‘无偿奉献’了。”这位才女见人就说她的“悲惨遭遇”•专家温馨提示:人力资源专家周园说,“现在毕业生已经基本能识破先交押金类型的就业陷阱,但决不可掉以轻心,并不是只有收费才是求职陷阱的特征,现在不法企业利用毕业生求职者涉世不深,而大肆侵占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已经成为‘求职陷阱’的新形态”。收取简历、组织面试,窃取应聘者殚精竭虑做出的一份份计划书、策划创意……求职者没得到工作,而用人单位却吃上了一顿营养丰富的“免费快餐”。•“不管哪种就业陷阱,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用人单位利用求职人期待过高、求职心切、经验不足的特点,通过各种手段榨取他们的钱财和劳动力。”长期关注校园招聘及学生就业的麦可思教育咨询公司总裁王伯庆博士表示,毕业生就业不仅要主动和多尝试,还要多与有经验的人交流,要办理正规书面手续来维护自己合理的利益,不要抱有“中彩”心态去轻信那些“太好”的招聘职位。这样,绝大部分求职陷阱可以轻松躲避。•一、警惕求职“陷阱”•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为了使你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职业,你还应该在求职的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1、试用期“陷阱”•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案例一:•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二:•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力也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个“解雇”决定,王同学觉得十分气愤:“我做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了?!”•即使再气愤,小杨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个结果。因为从一开始,该公司就以试用为名,没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他没有办法讨回公道。•2、口头约定“陷阱”•有些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通过实习,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的意向,但由于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契约,因此最后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里提醒你,即使是就业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约定。•案例:•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没想到的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予以录用。由于小张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孰是孰非,已无法定论,小张只能自吞苦果。•3、廉价劳动力“陷阱”•有些用人单位不讲究诚信,会以各种方式,比如无故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把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的部分费用,由职工缴纳的部分,也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案例:小华是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专业的大四毕业生,暑假时她在一家规模较大的报社实习。由于表现出色,实习结束后被报社录取。这样毕业后不久,她便在这家报社上班了。报社表示要为她办理相关手续要再过两个月,小华也同意了,毕竟工作难得。这样尽管签定了劳动合同,小华仍未正式进入报社。慢慢她了解到,自己和同岗位的同事比,工资是他们的60%,而且由于单位一直说的手续问题拖着不给她办,她现在还没有上社会保险。4、粉饰招聘岗位危害:就业后失望,心理落差大如何规避:求职时弄清职位工作内容5、招聘只为获取创意或方案危害:没有实际岗位,求职者会因此失去其他工作机会如何规避:事先要和公司约定好策划或者创意的劳动版权问题6、短信招聘陷阱危害:浪费了钱财或者透露了个人信息7、储备人员、招聘传销、广告宣传、逃避破产、骗取钱财、变相施压、高薪引诱、岗位招骗、真假培训等•二、应对良策1、如何防止求职上当受骗?警惕:★巧立名目收取各报名费、培训费用。★警惕卷入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面试地点是临时租借来的宾馆等地★招聘单位只有手机单一联系方式★晚上预约面试★招聘面试在偏远的地方★谨慎到外地工作★填写个人简历时请不要在规定的表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你的联系方式,这样会使所有人都看到你的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强烈建议求职者只留本人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勿长时间关机,若非必要最好不留家庭电话。★多方面、多渠道详细了解公司情况及背景,看看公司是否正规,业务是否合法,单位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是否有不良记录等★无论哪种形式的面试或预约,切记:在出门前,一定要给家人或亲朋好友留下要去招聘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以防万一,以备查用★在接到企业的面试时请特别注意:(1)务必再上人才网站核实一下这个企业的资料;必须索取对方的固定电话(2)请认真确认面试地点,以租用房间作为应聘地点的单位,要警惕(3)绝大多数招聘单位不会主动派车去接应聘者,应聘时勿与陌生人到偏僻地方•2、求职遭遇招聘陷阱该怎么办?•一,如遇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歪职介,应及时向相关的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反映,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所收职介费可退还给本人。•二,如遇职介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广告),信息中所列的待遇、报酬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求职者应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劳动部门可根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处罚职介,对职介所收的相关费用应予退还,求职者的损失,应按有关规定赔偿。•三,用人单位以收取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担保金作为录用条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求职者可及时向劳动部门反应请求查处,要求退还所交费用。四,用人单位以招聘推销员为名,订立推销员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致使推销员不能获取报酬的,其行为系以欺诈手段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样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其行为触犯刑律,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五,对于因职介机构责任造成求职者求职不能或职介收取一定职介费用后搬迁消失的情况,如是正规职介,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是歪职介,则可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查实,如其行为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触犯刑律的,可移交相关劳动部门处罚。§2就业歧视一、什么是就业歧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这有三个方面含义:一是在就业和职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差别对待,从而对当事人就业和职业的机会平等造成损害,这样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歧视。二是法律禁止歧视的主要领域有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出身等。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本身的内在需要作出的区别或优惠就不是歧视。二、就业歧视之解读(一)性别歧视1、用人单位企业不愿承受“性别亏损”女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将面临怀孕、生育等一系列问题,难免会给单位用工造成不便,除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得照常支付外,公司还得另外聘请一名工作人员,当其产假期满回到岗位上后,公司则必须解决新聘员工的岗位问题。“聘用男性员工,不仅少了很多麻烦,还可节约成本,避免‘性别亏损'”2、法律专家遭性别歧视起诉难即使女性求职者最终选择了起诉,但最大难题却摆在她们面前:“歧视”证据如何保全;缺乏证据,用人单位往往会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掩盖其歧视本质。3、人力资源专家积极应对比抱怨更有用对于性别歧视,女性应该结合社会观念和背景,结合男女性别角色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来客观地认识和对待,减少一些极端的或是带有偏见的认识。4、女大学生愤怒和无奈之后只有沉默★“我们也没办法啊!找工作就已经很焦头烂额了,谁还要去想被歧视的问题啊,这个工作应聘不成,我赶紧去找下一个,谁还要和他们去争辩这些东西”。★就算申诉成功了,进了公司不也很尴尬嘛。人家不想要你,你非要进去,进去之后也不好混呀。(二)年龄歧视1、案例:中国特色的35岁“退休”2、招聘单位解释:年轻人肯干好使唤3、专家支招★心态要平和★写简历要有针对性:优势、工作经验★应聘要求切勿苛刻★积极和年轻人交往(三)健康歧视1、案例:肝病已经演变成“社会病”2、招聘单位解释:国企拒绝“乙人”不违法3、专家支招:没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乙肝歧视现象是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四)外貌歧视1、案例:身高相貌歧视2、招聘单位解释:丑人当后勤也得往后排3、专家支招:有自信就是最大的魅力“用人单位的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