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五条全局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局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第七条本规定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