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社会冲突论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作者:宋晨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3期摘要:乌坎事件,是群体性事件中极其特殊的一例,需要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它的社会含义和特殊意义。达伦多夫有关社会冲突的理论框架——“供给”与“应得权利”二者的辩证关系可以突破中国群体性事件是否具有政治意图的争论。笔者将这种辩证关系引申为冲突辩证法,可以为我们解释乌坎事件的发生原因和运作机制。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论冲突辩证法一、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以往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讨论,李连江、欧博文的“依法抗争”、应星与于建嵘的理论矛盾的焦点在于农村“合法性抗争”(LawfulResistance)的政治性是否存在。比如李连江、欧博文提出“依法抗争”,认为中国农民在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之下参与维权斗争(李连江、欧博文,2006)。于建嵘批评“依法抗争”理论逻辑中忽视底层的政治诉求,提出“以法抗争”,相比李连江、欧博文的“依法抗争”,有着更强的政治性、组织性,并且有乡村精英的参与,甚至出现全县联网。农民抗争不再停留在拥护党的政策和要求党的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的层面,而是进一步扮演了监督政府是否执行政策,甚至自行解释、宣传并执行中央政策的角色(于建嵘,2004)。应星反对于建嵘理论中所描绘的农民诉求的政治性,他认为农民群体运动的目的是解决参与者自身的实际利益问题,不涉及整体的结构制度。巨大的谋生压力使参与者的诉求集中在经济层面(应星,2007)。乌坎事件爆发于2011年,乌坎村位于广东省汕尾市下设的县级市陆丰市的东海镇,凭借其天然港口的地理优势,自清朝起,就是广东重要的海关口岸之一,对外贸易十分发达。因地处陆丰东海经济开发区,近年乌坎经济发展迅速,乌坎村民比起中国内陆地区农民更加开放,更具现代性特征,自然他们的民主意识相对于中国大多数农民更加发达,这从乌坎后续抗争人士的要求和抗争组织的运作模式可以证明。所以,乌坎事件之所以非常特殊,轰动性如此之大,是因为乌坎村民的诉求不仅是经济性的,而且是政治性的,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被经济政治复合诉求所取代(梁惟、李营歌,2012)。笔者将从政治性作为切入点,来分析乌坎事件的政治运作模式,加上乌坎抗争过程中官民之间持续性的对抗,因此社会冲突论的视角是最为合适的。笔者借用社会冲突论代表人物达伦多夫的理论模型。达伦多夫将政治斗争和经济不平等分离,认为经济不平等——达伦多夫定义为“供给”(Angebot)——本身不会造成剧烈动荡的社会冲突。社会冲突在成员身份获得、法律与实际上的权利平等、和获取应得权利的经济成本方面——达伦多夫定义为“应得权利”(Entitlement)。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理由和过程存在一条轴线,轴线两端分别是“供给”和“应得权利”。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在这条轴线上滑动,不同群体性事件处在这条轴线的不同位置,单一群体性事件随着事态的发展不断变动其在这一轴线的位置,群体性事件的不同参与者背后的个人参与意愿也在这一轴线上按不同比例分布。毫无疑问,不同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意向存有差异。农民在争龙源期刊网取“应得权利”的抗争会遇到“抗争的二律背反”:一是抗争农民选择“应得权利”抗争,改变农村选举运行机制,真正遵守选举法规才能永远解决问题,但会遭遇到政治体制的强烈反弹和政治报复(应星,2007;于建嵘,2006;吴毅2007);二是抗争农民选择“供给”抗争,避免事态严重而招来人身安全上的威胁,但面对强大的官僚体系,不得不采取妥协,只能追回少数利益,与村民原来期望相差甚远,并且涉嫌腐败犯罪的基层干部未受到追究(应星,2007)。这类情况使得抗争群众不得不采取委婉的方式争取“应得权利”。对于以乌坎事件为代表的处于靠近“应得权利”端的群体性事件,笔者提出“冲突辩证法”来分析。所谓“冲突辩证法”,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并不满足补偿受损利益,而是要求改变行政人员和行政运行模式,但无激进革命意图,但当前基层权力结构会以颠覆现行核心政治体制为由打压抗争行动,抗争村民采用现行体制作为抗争武器或合法性理由来进行社会运动。二、乌坎事件分析1.新闻报道和政治。中国官方媒体与境外媒体由于意识形态的不同对乌坎事件的报道持完全相反的立场,中外媒体由此开展了舆论战。乌坎群体性事件中的抗争精英所要求的不只是“供给”的补偿,还有“应得权利”的追讨,因此乌坎村民寻求海外人士的支持,这些海外人士一定带有政治目的。在乌坎村民的选择中,排除了政治性极强,乘机推行民主化的人权组织,而选择了新闻记者。乌坎村民的目的是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让省市政府不敢升级压制抗争的暴力指数,也是避免政府找到“污名化”抗争运动的证据。不过“抗争的二律背反”困境在新闻舆论战中出现。当中国官方的新闻媒体无法获取抗争农民信任后,境外媒体报道的内容偏向又是一道二难问题。如果境外媒体的报道偏向“供给”,境外媒体的记者显然无法满足他们的需要,而且对于境外媒体而言,纯经济层面的冲突失去新闻效应,外界对于乌坎事件的关注必然会下降,这对于乌坎村民显然不利。当境外媒体的报道偏向“应得权利”一段时,政治煽动性过多并会超过政府的红线,政府部门一定会出动警力阻止海外媒体的报道并且握有此举的合法性。境外记者解决方法是将“供给”与“应得权利”捆绑起来报道。记者撰写报到时避免与“应得权利”相关的政治语句,突出背后的“供给”缺失,即把乌坎村民对于乌坎村委会人员寻租枉法、权力合法性来源的质疑以及彻底贯彻基层民主选举的渴望包裹在土地补偿款、集体土地价值和因污染而遭受的损失这些经济问题层面。比如翡翠台对于“9·22”警民冲突事件的报道是:“广东省陆丰乌坎村过千名村民不满征地赔偿问题,期间发生警民冲突”,“不满征地赔偿问题”是“供给”冲突,“警方施放催泪弹驱散村民”带有政治抗议即“应得权利”斗争的味道,“催泪弹”这一细节让人联想起历史上的统治者镇压民主运动和学生激进学运的历史片段,但并没有直接使用“起义”、“暴动”等政治字眼。2.抗争话语与意识形态.乌坎事件的抗争话语分为两类:一是否定性话语,即批评基层政府和声讨自身权益;二是肯定性话语,即拥护中央的保证,作为与真实意图截然相反的意识形态“话语策略”(周裕琼、齐发鹏,2014)。从社会冲突论的视角看待意识形态,与葛兰西的“文化霸权”理论相类似。葛兰西指出,在西方社会,无产阶级只能采取阵地战的方式,在市民社会中逐个夺取阵地,逐步掌握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导权,最后夺取国家的领导权(衣俊卿,2007:117)。乌坎村民当然不会想着去颠覆中央政府,但会去直接挑战基层政府。包括乌坎龙源期刊网在内,抗争农民与省市级政府和乡镇干部争夺中央意识形态主导权。意识形态在中国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着双面作用。省市级政府和乡镇干部强调中央核心价值的“稳定”部分,为其暴力镇压群体抗争做意识形态辩护。对于社会稳定的强调,目的在于保证社会“供给”的稳定增长。抗争需要中央核心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辩护,即国家法律和政治忠诚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为抗争行动争取更大的空间。不同级别的政府对于意识形态的话语使用的效应不同,级别越高,其对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越大。乡镇干部由于本身存在违法乱纪和在中国官僚体系中地位低下,对于意识形态的权威性使用的效果最差,在实践过程中乡镇干部基本不依靠意识形态,而是直接野蛮干涉抗争活动。效用最高的是省市级政府,它们自身就是连接中央与基层的纽带,处于社会结构的枢纽位置,有较大的自主权来解释和使用意识形态,因而效果最好。抗争群体的使用意识形态权威性的意识最强,但并不能真正为其抗争行为带来合法性。“拥护党中央”等口号更多地表达抗争群体对于中央政府和核心意识形态的政治忠诚,但无法体现法律对于人民“应得权利”的承诺。这种缺少造成“冲突辩证法”的失效,即“供给”与“应得权利”的辩证关系在抗争话语体现中瓦解,肯定性话语没有为否定性话语在“应得权利”的诉求提供真正有效的合法性表达,使得抗争群体的肯定性话语并不能带来意识形态的支持,导致抗争群体始终在与省市政府的意识形态争夺战中屡屡败下阵来。三、总结:乌坎村民的真实诉求——“应得权利”针对乌坎事件本身而言,矛盾起因是“供给”受侵害。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和他一手创办的“乌坎实业开发公司”非法售卖集体土地,村民未获得相应赔偿,且土地遭到生态破坏。但造成“供给”受侵害的根本原因是农民“应得权利”缺少无法真正约束基层政府,所以乌坎村民不仅起诉薛昌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也指责其操作选举舞弊,不仅指责他未能履行行政职责,也怀疑和否定他党支部书记的身份和背后的选举流程和上任制度。由于政府处于权力的垄断地位,,而各类法律、行政、舆论监督机制对官员的约束作用又不强(于建嵘,2000),体制上的问责制使得中国各级政府与官员是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于建嵘,2008),造成上下级官官相护的局面。法律手段也失去效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经费都源于同级财政,其他物资资源也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于建嵘,2008),司法独立难以保障。至于官方提供的疏通管道——信访,因为乡镇干部截停信访人员,乡镇的腐败渗透到了信访办,信访机制本身也开始失效(于建嵘,2008)。因此抗争者必定会采取体制外的行为维权。乌坎事件是中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发展上的新起点,对于其他群体性事件有明确的示范效应,面对群体性事件逐渐以“应得权利”为导向的新变化,满足农民“供给”需求远远不够,基层农村的行政制度改革,保证农民“应得权利”迫在眉睫。参考文献:[1][英]拉尔夫·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龙源期刊网[2]衣俊卿:《20世纪的新马克思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3]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管理创新课题组:《乌坎事件始末》,《中国非营利评论》2012年02期.[4]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年05期.[5]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02期.[6]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01期.[7]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04期.[8]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02期.[9]于建嵘: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基于H县农民维权抗争的考察,《学海》2006年02期.[10]梁惟、李营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及其理性反思—以乌坎事件为例,《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03期.[11]周裕琼、齐发鹏:策略性框架与框架化机制:乌坎事件中抗争性话语的建构与传播,《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08期.[12]KevinJ.O’Brien、LianjiangLi,RightfulResistanceinRuralChina,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13]摘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管理创新课题组:《乌坎事件始末》,《中国非营利评论》2012年02期。笔者有关乌坎事件的描述均来自此文献,下文笔者不做注释.[14]供给和应得权利的术语来自达伦多夫的《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