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广西韦寿华应付和治理不断严重的社会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虽然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监狱设施先进、管理制度严密,监狱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也普遍较高,但对日益上升的社会犯罪和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仍束手无策。而我国却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对监狱投入有限、监狱条件简陋的情况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罪犯改造成功率是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这些成绩的取得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我们的监狱制度、管理和改造方法科学有效是毫无疑问的。进入21世纪至今,我国的监狱工作既得到了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价值观的不断变化,思想意识的更加多样化,建立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不适应、不科学的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在治理犯罪和改造罪犯方面已逐渐呈现出一些不足,比如罪犯考核制度中奖惩对象的局限性、确定标准的随意性等方面既困扰着执法的准确、及时、高效的实施,也制约着奖惩激励措施的落实以及罪犯主流群体的改造积极性的充分调动。本文根据我们在执法工作中的一些体验和理论学习中的一些思考,并就罪犯考核制度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指出现行体制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供决策机构参考。一、科学认识罪犯,科学改造罪犯重力打击犯罪,严惩犯罪分子,无疑是维护和谐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根本所在。但是,如何理解“严惩”却值得我们思考。罪犯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送到监狱服刑,在高墙电网内,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活动范围和言行举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必须接受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从罪犯个体角度看,他们已经为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但从国家和监狱的角度看,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为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惩罚和改造的手段,使罪犯悔悟,弃旧图新,改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从此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监狱只有立足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乃至消灭犯罪的高度看待刑罚执行,把转变罪犯的思想和观念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刑罚的目的。监狱的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因此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首要一点是科学的认识罪犯,科学的改造罪犯。罪犯危害社会受到惩罚,但不可否认,罪犯也是人,除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外,罪犯其他的权利仍应同其他公民一样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认为目前法学理论界和监狱学界对罪犯权力保护研究似乎有失偏颇,有的学者提出监狱是为罪犯提供服务的,是保护罪犯的,有的学者认为罪犯生存和生活保障在监狱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等等,这些观点,忽视了监狱改造罪犯保护社会的根本职能和任务目标,不符合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旨。监狱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不是保护罪犯,而是改造罪犯,如果我们把罪犯保护得很好,让罪犯很享乐、很舒服,但他们的犯罪思想与恶习未得矫正,出来以后仍不是守法公民而是重新犯罪者,甚至有些人可能会产生犯罪坐牢也很舒服的认识,那么监狱岂不是舍本逐末,能起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吗?惩罚并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存在价值,是监狱的社会分工和社会责任所在,有效地改造罪犯,从而减少犯罪人口,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秩序与环境,才能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大力提倡文明执法,创建文明监狱,对罪犯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已得到充分重视,殴打、辱骂、体罚、虐待和歧视罪犯的现象基本杜绝;罪犯的饮食、住宿、医疗等生活标准逐年提高;超时劳动、超负荷劳动等现象逐年减少;“三课”教育和再就业教育等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所占时间比例逐年增加。例如广西黎塘监狱不仅重视对罪犯的“三课”教育,而且在全监罪犯中开展行为养成、读书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在押罪犯的品德修养和文化修养,出监教育也已走上正轨,计算机操作、摩托修理、家庭养殖、农作物种植等课程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应该说,罪犯在这方面的权利基本得到了保障。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公正的改造环境和制定科学的考核奖罚制度。我国对罪犯的改造采取的是“给出路”的政策,对认罪悔罪、改善向善的给予鼓励,包括减刑假释。让罪犯抱有希望,在希望中改造,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热情,让罪犯看到自己的存在价值和有用性,从而激发新生欲望,形成内在的、自觉的改造动力,实现改造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罪犯在服刑期间更期待的是公正的改造环境和科学的考核奖罚制度。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罪犯考核奖惩制度服务于罪犯改造的需要,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但应该看到,随着依法治监、狱务公开、文明执法的不断深化,罪犯考核奖惩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我们必须加快对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进行更进一步的科学化探索,以求取得理论和实践上的新突破。二、目前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存在的不足及相应对策1.制订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罪犯考核奖罚制度。虽然司法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明确该规范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罪犯日常考核的具体量化。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全国计分考核的具体操作尺度不一,存在执法不公和随意性的问题,无法全面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们认为,各地情况无论差异多大,对罪犯的改造目标和改造要求应当是一致的,对罪犯的计分考核也应当是统一的。无论是从执法公正、奖罚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基本原则看,还是从考核规范、科学操作的要求看,制订全国统一的、与《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相衔接的计分考核办法都势在必行。2.改变“重视劳动规范,忽视其他规范”的现状,努力使考核制度能体现公平、公正。监狱、企业以及办社会三位一体的格局目前仍未完全剥离,在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狱必须靠罪犯劳动创造效益,来弥补经费上的不足,增加民警的福利,改善罪犯的生活。现阶段,监狱职能要迅速纯化也是不现实,因此,监狱生产仍然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单纯以劳动来衡量改造成果是有失偏颇的,这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终极目标有很大差距。所以,当前监狱民警必须澄清认识,走出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惟一手段的误区,不能“唯经济效益”论改造成效,犯以点概全的错误。要在考核奖惩制度上切实做到将罪犯的思想改造和行为规范的养成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将劳动改造作为重要手段来使用。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是建立在服刑人员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的成绩来决定其是否减刑和假释。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地“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日常考核制度是由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来综合考察的,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的监狱,服刑人员的考核重头主要体现在他的劳动改造方面,即生产产值情况。广西黎塘监狱对在押的有前科的192名罪犯调查进行了一次调查,其中上次服刑期间被减刑的罪犯132名,占68.54%。这个调查结果给我们很大的启发,造成这种情况的发生,同劳动改造成绩占据了改造成绩的大部分有很大的关系,这种减刑结果不符合现代行刑理念的要求。况且单纯以劳动规范考核本身就存在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地方,根据《监狱法》第70条规定,劳动改造的目的是矫正罪犯的恶习。罪犯无论犯什么罪(过失罪除外),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好逸恶劳,在这种恶习支配下,他们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抢劫诈骗、走私贩毒,凡此种种,几乎到了无恶不作的地步。这些犯罪行为的根源就在于他们长期形成的恶习,而要改变这种恶习,就要让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反思自己的罪恶,在劳动中养成劳动习惯,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认识到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通过劳动改造培养罪犯爱劳动、爱集体、爱公物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养成会使他们出狱后形成一种新的劳动定型,能够自觉抵制和鄙视过去的那些恶习,做一个全新的人。但是,罪犯也是人,其体质、体力、技能、智商等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如果以产量、产值作为罪犯改造考核主要依据,不考虑罪犯先天的各种条件和身体素质,就可能导致先天素质竟然成为后天犯罪的庇护这样极不合理的结果。监狱应该针对不同素质和条件的服刑人员制定相应的产值考核标准,彻底改变以产值论劳动考核,以劳动规范代替其他四项规范的的现状,防止可能出现的一些主观恶性仍然较大,并无多少悔意的罪犯,因劳动能力强而获减刑等不合理现象,要综合考虑,努力使考核制度能体现公平、公正。广西黎塘监狱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专门成立第三监区,对老、弱、病、残的罪犯集中关押,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与大帮罪犯分开考核,取得了一定成效。3.细化和量化考核标准,实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有机的结合。在对罪犯进行考核时,要做到科学、合理、公正。所谓科学,就是对五项规范进行细化和量化,制订切实可行的细则。监狱应组织民警深入学习领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计分考核实施细则,尽量避免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民警奖惩时的随意性。对所有可以量化的劳动工种,尽量采取工时定额的考核方法,把不同工种、岗位的劳动量统一折算为工时定额,再由监狱确定统一标准工时定额的基本分。罪犯生产劳动加扣分一律要与产品质量、消耗以及岗位技术含量、工艺难易程度直接挂钩,鼓励罪犯参加技术革新、降低能耗。对无定额的罪犯,要从完成任务的质量、工时、劳动强度、风险责任等方面进行考量,合理划定档次和奖励分标准。对于少部分没有生产任务的罪犯,要从改造态度、罪犯意识、文明礼貌、生活卫生等角度进行量化,制订合理可行的奖励等次,既要鼓励他们积极改造,又要树立他们的改造信心。在计分考核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劳动考核与基本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考核比例的失衡,坚决摒弃轻改造考核、重生产考核的错误思想。4.加大物质奖励力度,调整生产产值和计分考核之间的矛盾如前所述,监狱生产仍然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如果淡化生产产值在计分考核中的绝对作用,五项规范并举,就有可能挫伤罪犯中劳动能手及其他一些劳动能力强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们认为,加大物质奖励力度,使罪犯感到“有利可图”,从主观意识上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可以有效的调整生产产值和计分考核之间的矛盾。另外,对于一些刑期短或余刑短,减刑无望的罪犯,物质奖励可以刺激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同时物质奖励也可以解决部分贫困罪犯的实际生活困难。监狱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规律,制订罪犯低工资制或奖金制试行的原则办法,按照罪犯从事劳动的苦、脏、累、险程度、技术水平高低、贡献大小及劳动改造表现好坏评定罪犯的工资或奖金,计入其生活零花帐,这样既能激励罪犯的劳动改造,发展监狱经济,又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广西黎塘监狱规定,直接从事劳务加工的罪犯个人月超额奖励分1分奖励5元,罪犯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罪犯资金来源从各个监区劳务加工生产成本中列支。广西黎塘监狱物质奖励办法极大的提高了罪犯劳动改造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5.引入科学技术手段,促进罪犯奖罚考核制度的实施由于国家投入经费不足,使得监狱的硬件设施,特别是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平均水平,与国外同行相比差距也是明显的,技术手段的落后,严重影响了罪犯奖罚考核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为监狱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监狱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人类文明的科技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保证职能的履行。为了准确、客观、高效的对罪犯进行考核,广西黎塘监狱组织开发了“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系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提高了计分考核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规范了各监区、各工种计分考核的统一标准;⑵彻底杜绝“人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