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姜堰市人民政府文件姜政发〔2008〕9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四日—2—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科技竞争力,推进“产、学、研”有机结合,促进全市科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重点产业板块做大做强1、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一)当年新增纳税销售5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缴纳各项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分别给予30%、40%、50%的奖励。2、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担保机构,每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金融、担保机构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和担保服务。3、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其占纳税销售的比重达5%以上的,按实际研发投入额的8%给予一年期贴息。4、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引进国际资本、技术,且其设备投入额达500万元以上,按期竣工投产的,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第3条规定的研发投入贴息)。—3—5、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符合国家优先发展技术领域或本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的新产品申报本市中小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予以立项,优先推荐申报省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6、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符合国家优先发展技术领域或本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的新产品,经省级以上专家认定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7、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拥有研发人员、资金投入、固定研发场所、先进研发设备,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考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8、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消化、吸收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产品,当年新增纳税销售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9、新办本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开办扶持资金。10、本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相关企业当年纳税销售额占所属镇区工业纳税销售额的比重比上年增长10个百分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所属镇区5万元。二、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11、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姜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见—4—附件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被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四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12、企业承担国家863、973、重大专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含子课题一级承担单位),国家支撑计划、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级支撑计划、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经验收合格,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后,按项目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13、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前三位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名的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三、鼓励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14、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其申请费及实审费50%的资助,每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再按省资助额的50%给予奖励。首次被省确定为专利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15、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5—16、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产品获不同级别品牌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四、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17、鼓励企业与知名高校(权威部门认定的综合实力排名前100名,下同)、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合作,新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学研联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经考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首次获批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18、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30万-50万元资助。19、企业与高校新建大学生、研究生实习基地,正式挂牌开展实习活动,共同承担科研课题并有研究成果的,经考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20、企业引进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专利产品,签订技术成交合同且被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按技术合同成交—6—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五、鼓励引进科技创新人才21、国外著名学者、留学人员,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携带发明专利,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来我市转化科技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的,视其项目水平给予10万-3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22、对在科技创新方面获得本市以上表彰的有功人员,给予其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23、企业新引进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一年以上,且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或转化科技成果取得实际成效的,经考核认定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24、设立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六、附则25、成立由市考核办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经发局、人事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本意见的解释、考核、兑现工作。26、本意见奖励资金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镇(区)财政分别负担,市财政统一支付。—7—27、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市原实施的科技奖励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附件:1、姜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2、姜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8—附件1:姜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1、依法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本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上年度纳税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4、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参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办法)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6、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经发局联合确认。—9—附件2:姜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1、依法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本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参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办法)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在5000万-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企业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10—5、具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且有固定研发场所和先进研发设备。6、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认。主题词:科技创新意见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姜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14日印发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