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本省自主创新活动,提高我省核心竞争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指引]: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当今时代,谁在知识和科技创新方面占据优势,谁就能够在发展上掌握主动。鼓励自主创新,是响应十六大号召,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促进自主创新活动,必须以我国国情、我省现实情况为基本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导向,充分发挥国家、地方政策的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有利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改变关键技术依赖于人、受制于人的局面,有利于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步伐,有利于提高我省核心竞争力。[依据及参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自主创新促进行为。[指引]: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协调自主创新工作的主体、参与自主创新活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工作和进行自主创新的活动,均属本条例调整的范围。[依据及参照]:1、《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2、《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第三条(指导方针)坚持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方针,推动本省科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指引]:本条是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活动指导思想和原则的规定。胡锦涛主席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中指出,“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出发,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跨越,就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跨越式发展。支撑发展,就是从现实的紧迫需求出发,着力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引领未来,就是着眼长远,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兴产业,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这一方针,是我国半个多世纪科技事业发展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因此我省必须以此十六字为指导方针和总原则,推动自主创新。”[依据及参照]: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新时期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第四条(发展方向与目标)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重大专项为主要手段、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整体合力,努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引]:本条是关于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活动的方针政策的规定。市场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盲目性,而自主创新前期投入较大,有一定风险,因此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推动自主创新。必须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大学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进一步形成科技创新的整体合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依据及参照]:1、《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2、《认真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开创我国科技发展的新局面》(温家宝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3、《2008年国家创新体系发展报告》4、《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第五条(开放原则)坚持开放原则,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加大国际科技合作投入,鼓励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示范基地。[指引]:本条是关于以开放促进自主创新的规定。自主创新不是封闭式的创新,而是开放式的创新、全球化的创新、学习型的创新。在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广东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经济、科技全球化中,在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和发展.发展创新文化,既要大力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又要充分吸收国外文化的有益成果。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广东毗邻港澳的地域优势,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扩大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支持在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实施国际合作项目,支持企业扩大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和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产业化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和国际学术组织,支持科研人员与组织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大科学工程。[依据及参照]:1、《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2、《自主创新是开放式的创新》(万钢在中瑞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一次会议暨第二届“中国—瑞典科技周”闭幕式上的讲话)3、《香港生产力发展局年报(2007-2008)》4、《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九条第二章自主创新组织与领导第六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活动,制定本省自主创新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自主创新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自主创新活动。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级市以上政府)建立自主创新政策执行监测体系,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指引]:本条是关于省人民政府在自主创新活动的职责的规定。走“产、学、研”结合之路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方针,我们必须确保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把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作为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要把技术创新作为生命线,充实研发队伍,建立健全研发机构,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科研合作;高等院校要发挥基础和生力军的作用;科研机构要发挥骨干和引领的作用。而政府对企业的自主研发要提供政策支持,使企业成为研发的主体、科技投入的主体、人才培养的主体,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扮演好自主创新工作的“掌舵手”、“服务员”、“资助者”的多元角色,为自主创新工作穿针引线,政府的经济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外贸部门均应该加强协调,把财政、税务、政府采购这些经济手段有效地整合起来,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依据及参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省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自主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促进活动。市(区)、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指引]:本条是关于对省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自主创新条例将明确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职责和分工,以统筹推进自主创新工作。政府方面,省科技厅应当与其他政府部门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进行分工协作。省科技厅作为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者,协调者,监督者,应当由法律规定有相关的机制来给予保障和支持。明确定位,权责分明,更有力地促进我省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开展。[依据及参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2、《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应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指引]:本条是关于确保省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规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尽管有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作用,在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政府科技投入总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政府科技投入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出现了下降趋势。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应用与发展》关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划分,我国目前大致处于工业化第一阶段后期和第二阶段初期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发达国家,研发投入中政府投入均占50%甚至60%以上。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政府不宜过早卸下科技投入主体地位的重任,应继续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支持我国科技战略从跟踪模仿向自主创新转变。[依据及参照]:1、《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一条第(一)点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九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以社会投入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通过直接投入、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自主创新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指引]:本条是关于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的规定。当前,我国政府科技投入在保持增长的同时,要注意调整科技投入的结构,摒弃无所不包的“大口袋”式的科研计划,在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的前提下,把有限的资金尽量投放在国家亟待发展的优先领域上。具体分析,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幅度增加基础研究的投入;二是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三是加大科技基础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投入,确保及时将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四是加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科学数据、信息共享工程建设、构筑科技创新基地系统,为自主创新搭建平台。[依据及参照]:1、《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第七条第十条(设立自主创新专项基金)整合全省各类财政专项科技资金,设立自主创新专项基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自主创新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自主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三)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四)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五)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六)自主创新奖励;(七)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八)知识产权资助;(九)与自主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指引]:本条是关于自主创新专项基金使用的规定。针对政府科技投入力度不够,政府科技投入增幅不符合法定要求,政府科技投入带动效应不显著,政府科技投入决策随意性较大,政府科技投入预算科目设置不合理,科技投入方式过于行政化、条块化等等问题,应当由省政府科技部门牵头设立自主创新专项基金,并限定该项基金的使用范围,以避免上述弊端,最大化专项资金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规定,应将自主创新专项基金应用于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与重点专项中,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的体系,优化财政投入的结构,将更有力地促进地区自主创新的开展。同时,我们可以借鉴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七条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依据及参照]: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第八章第一节2、《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3、《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政策纲要》第七条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需要重点扶持且经科技、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财政部门批准、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政府采购部门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扶持。[指引]:本条是关于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的规定。政府首购和订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