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婚姻史——韦斯特马克韦斯特马克简介•爱德华·亚历山大·韦斯特马克(1862—1939)芬兰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哲学家,生于赫尔辛基,卒于拉宾拉赫堤。他毕业于芬兰大学,1890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韦斯特马克的学术研究属于英语国家的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传统,他生平历任芬兰大学社会学讲师、道德哲学教授和亚波学院哲学教授,并于1907年至1930年期间担任伦敦大学社会学教授执教期间,韦斯特马克致力于把亚当·斯密、斯宾塞和英国其他学者的著作介绍到芬兰。由于韦斯特马克个人的学术兴趣在于家庭婚姻、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的比较研究,因此他的学术专著内容集中在这方面,29岁时,这个名不见经传的青年学者出版了卷性浩繁的巨著《人类婚姻史》,引起了西方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和争议。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全书分三卷三十三章,共约一百二十万字。内容包括婚姻的起源、人类的交配期、婚前不贞、初夜权、宗教性卖淫、借妻换妻、以妻女待客、节日纵欲、类别式亲属制度、母权制、男性嫉妒、结婚率与结婚年龄、独身、性羞涩、求偶、吸引异性的原始方法、人类的性选择、内婚制、外婚制、有偿婚姻、抢夺婚、婚姻缔结者的诸方意愿、聘礼、婚姻礼仪、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群婚、离婚等。该书每一项内容的资料范围都涉及五大洲的国家和民族,资料的来源包括古代文献与田野材料,书末附有详细的参考目录,因此本书也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韦斯特马克尽可能地把属于同一族系或住在同一地区的民族归于一类,但是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他又经常同时涉及种族、地域、文化水平相距甚远的不同资料。他往往首先对所讨论的现象做叙述性说明,谈谈它出现于不同民族中的实际情况,然后再进一步探究产生这一现象的生物学、心理学或社会学的原因。在韦斯特马克看来,作为理论和事实成立的基础,这样大量列举事实的方法是难以避免的。研究方法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中采用的方法是当时在英国社会人类学界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比较法。这一方法应用于人类学研究是有鉴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产物均有很大的相似性。弄清某一民族习俗形成的原因,有助于了解其他民族的相似习俗。有些本身未能引起我们注意的细节,可能通过比较后为我们提供决定性的细节的证据,或者产生有价值的启示。通过对未开化民族习俗和制度的比较,同样也有助于了解文明民族早期历史。对于当时的学术界对比较法的批判,如难以与充分考虑资料来源兼顾、资料不甚精确、割裂文化现象与其依存的有机整体以至子做出错误解释等等,韦斯特马克一一做了回应。他认为,比较法只要慎重使用,本身就能为研究者提供某种鉴别资料可信度的标准—即“多处重现”标准,而习俗和信仰等并不是与社会机体交织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因此,比较法虽然存在种种缺陷,使用这种方法也可能导致许多错误,但并不能完全抹煞它在研究中的作用。韦斯特马克强调不能不考虑社会行为的心智方面,而只是把社会过程作为残余现象来考察。他认为心理因素尽管存在种族和个人的差异,但在本质上趋同。这些心理因素,无论是一般的本能、情绪或感情,还是特定的思想观念,只要它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就应当是可以进行深人考察的对象。对于《人类婚姻史》一书的主要论题而言,除了社会现象的心理原因外,生物学事实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婚姻的理论•关于人类婚姻的历史,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认为人类婚姻曾经历过几个一定的阶段,自低等进化到高等,婚姻形式始自乱婚,继为群婚,最后以一夫一妻制为婚姻本身进化的终极形态。该理论以摩尔根、恩格斯等人为代表。另一种则以韦斯特马克为代表,认为人类自始至今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的主旨即在于论证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古老和永恒性,否认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乱交或群婚阶段的存在,并认为是婚姻起源于家庭,而不是家庭起源于婚姻。人类的两性之间由于延续种属与照顾子嗣的需要而自古维持着稳固的关系。•韦斯特马克认为,人类作为动物界的成员,生活受动物界一般规律的支配。因此研究人类家庭婚姻的历史必须首先阐明其在动物界的根源婚姻植根于本能,这种本能“是从作为类人猿和原始人之共同祖先的高级灵长类原种那里继承来的遗产”,“驱使男性与女性同居,并保护她们,即使在性关系终止以后也还是这样”。•韦斯特马克依种属高低考察了无脊椎动物、鱼类、爬行类、鸟类、低级哺乳动物和类人猿等动物的两性关系,阐明动物由于生育和养育方式的不同,高级动物子嗣相对较少,需要照顾的时间较长,因此两性关系更巩固和持久。因此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制,由父母和子女组成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的基层单位的核心家庭。原始婚姻是为了适应核心家庭的需要而产生的。保护子嗣以维持种属的本能使两性结成稳固的关系共同照顾后代,应对生存竟争。但韦斯特马克对婚姻的研究过分强调了人类的生物本能和心性特点。例如,他过分强调嫉妒心在维持一夫一妻制时的重要作用,而忽视了社会因素的倾向。因此该书问世以来,荣誉往往与质疑、责难之声并存。随着学术界一百多年来的交相问难,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中的许多观点已经被认定为谬误但是其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如血缘婚配、乱伦禁忌、自幼生活在一起的男女之间缺乏性吸引力、外婚制心理诱因的性学基础、自然选择与性选择一致性等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相当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婚姻的起源•韦斯特马克所定义的婚姻是“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关系不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还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从各方面影响双方财产权。韦斯特马克认为婚姻制度起源于原始习俗的发展。从法律观念上追溯婚姻的最初来源必须探索婚姻从中孕育而生的这种习性的起源。通过考察无脊椎动物中不稳固的两性关系、终身为伴的鸟类、哺乳动物的哺幼过程,韦斯特马克认为在某些动物种属中,雄性与雌性完全是出于本能和自然选择的需要而共同生活,照顾幼仔。•韦斯特马克也提供了许多低级的未开化人到最高级的文明人的习俗与家庭功能,发现家庭往往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父亲起着家庭的供养与保护者的作用,而大多数所谓某些民族生活在没有家庭纽带的乱交状态的报道都是不准确的。韦斯特马克列举了世界各地处于不同阶段的一系列民族实例,证明丈夫在家庭中的功能不仅包括性生活和繁衍后代,还包括供养和保护妻子儿女的责任。他指出,现代未开化人中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是非常明确的社会单位,但不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做出错误结论的旅行者往往是把家庭关系看作了联系个人的惟一纽带,并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了“家庭”概念。•他认为习惯与制度有密切的关系,社会习惯有变为真正习俗的倾向。本能驱使男性与女性一起生活,并在性交关系终止之后保护她。对性爱对象怀有依恋之情的倾向是这种本能的基础。而如果夫妻之爱在生存竞争中能给种属的延续带来极大的好处,则自然而然就会发展成一种特性。在人类社会,对幼弱无助的婴孩的母性本能与父性本能往往会一直延续到孩子的婴幼期以后,并在为父母者的心理上滋生出诸如财产观念和夸耀心理的其他感情。男女为下一代的关系与利益持续地生活在一起,从而使彼此间的纽带更加稳固。这种本能不仅产生了习惯,也产生了习俗与制度的规则,并使人们产生相应的道德准则以促进习俗规则以及相应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因此,作者认为婚姻和家庭有相同的根源,即所谓的“习性”或“习惯”。韦斯特马克以许多民族中真正的婚姻生活自孩子出生或明显怀孕开始,而男女的性关系一旦导致怀孕或生育往往会引起婚姻为例,提出是婚姻起源于家庭,而不是家庭起源于婚姻对乱交说的批驳韦斯特马克用七章的篇幅对许多研究早期历史的社会学家为人类起源于杂乱性交状态的学说进行了批驳。原先用于支持乱交假说的例证,无非来自两个方面某些民族在某些古一代习俗和现代著作中被认为是曾经存在或仍然存在过乱交生活某些习俗被人们想像为从尚无婚姻存在的文明早期阶段流传下来的古老遗风。但韦斯特马克列举诸多被认为是实行乱交的民族实例后提出当人们否认有婚姻存在的时候,我们必须记住“婚姻”一词可能有多种含义、在韦斯特马克看来,各种实例有些是旅行家的曲解,有些则是不可靠的例证,或是从我们的文化出发找不到其中相应的婚姻关系等等。这样的例子既不应该看做原始景观的残存,也不能作为社会处于蒙昧阶段的标志。支持乱交说的几个主要实例分别是婚前不贞、初夜权、宗教性卖淫、借妻换妻、以妻女待客、节日纵欲、类别式亲属制度、母权制等。韦斯特马克分别针对以上实例做了分析与反驳。对另一部分人提出世界各地未开化民族中的乱交与婚姻事实,韦斯特马克认为这些实例有些在晚近才出现,有些则根本不是乱交。他认为部分原始部落的淫乱应该归咎于与文明民族的接触,而未开化民族中屡屡可见的婚前性自由往往是结婚前的一种准备,具有试婚性质,其目的往往是验证女方是否能满足男方的求子欲望。其中类似于乱交的关系只是例外情况。许多落后民族十分重视婚前的贞洁。婚前贞洁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结婚姻时的年龄。试婚不能被认为是乱交,破贞的迷信观念一般也不会发展为乱交。大量的证据显示,男性还是倾向于寻找处女新娘。求新求异的心理可能造成具有乱交性质的婚外性关系,但不能把这种追求夸大到足以排除稳固的婚姻关系的程度。韦斯特马克坚持认为婚姻是以后天性本能为基础的维持后代生活的一种手段,在此基础上,两性结合与婚姻关系之间总是保持着一种密切的联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受到文明发展的影响,而婚外性关系则没有必要非套用乱交说不可。初夜权被认为是对“乱交”和“共有婚”阶段遗存的共有权的认可。这类习俗被当成“乱交”的有力例证。以往有关初夜权的分析认为,要获得对妻子的独占权就必须首先认可以往的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由祭司、国王首领或贵族作为社会代表而独享。韦斯特马克则认为初夜破贞的行为可能或是源于普通百姓对初婚之血的恐惧,或是希望通过与圣者或权贵的交睛而获得好处,或是源于拥有这种权利的人的性欲。可以肯定的是,初夜权是出于酋长或祭司的个人特质与个人权威,不应看作古代共有权的遗存。而数人分享破贞的权利,则也是出于责任,或是免除新郎可能的灾难,或是求得幸运。因为交欢之感与灾祸之情本是共生之物,追求交换之乐与迷信观念一样是婚俗的原始动因。宗教性卖淫也被视为和初夜权性质类似的为个体婚姻而赎身的例证。对此,韦斯特马克首先考察了宗教性卖淫的两种形式,认为可能是因为人们认为在做新郎的时候处于一种容易受伤害的状态,如果通过宗教仪式实现破贞,危险性就可能解除或者是人们认为同圣职人员交合是有益的事情。至于以妻女待客的习俗,除了作为善意的表示外,还可能是出于双边交往的考虑产生的为自己到对方领域的可能性做的准备。当然迷信也是这种行为的重要原因、。因为一方面,神可能扮成陌生人来考察子民的行善行为,另一方面,陌生人带来福扯与祸患的双重可能性也使主人出于求福或避祸的考虑而这样做。而交换妻子的习俗,既有求欢的目的,也有实际需要的要求可能是出于对妻子的厌恶或愤怒,或是作为友谊的象征,甚至也有迷信的动因、但换妻是完全出于自愿的,与一个男人对其他男人的妻子的占有权无关,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把它看做古代某种共有权的遗存。此外,韦斯特马克还认为节日纵欲具有一种巫术的性质,也不能作为历史上存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时代的证据。摩尔根划分了“类别式”与“说明式”两类亲属称谓制度,从类别式亲属称谓制度出发得出了有关婚姻的一般性结论。摩尔根认为夏威夷式称谓制度是各种类别式称谓制度发展演化的基础,并以此推断以前曾经盛行过同一亲等或同一辈份所有兄弟姐妹的和表兄弟姐妹之间的“群婚”。摩尔根的“乱交说”是从认定了兄弟姐妹之间存在过毫无限制的性关系的“血缘家庭说”推导出来的而“血缘家庭”的假说以这样一种假设为基础,即这种称谓制度的最初用意是为了反映出血缘亲属的亲等和类别,尽可能明白地确定个人的生父韦斯特马克认为,兄弟姐妹乱交这种情况在现存的任何未开化民族中未曾发现,也是与采用类别式亲属称谓制的大多数民族所普遍实行的外婚制相违背的。称谓的意义提供不了什么证据〔。在韦斯特马克看来,亲属称谓的确立“主要是根据性别、年龄以及称呼者与被称呼者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血缘与地缘都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