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实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基础安检设施设备及其操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目录模块一模块二模块三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概述常见的危险品、违禁品1.1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模块一城市轨道交安检基础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服务礼仪1.21.31.4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1.3法律基础1.3.1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通有效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法通过权利、义务来规定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展现。(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律基础1.3.1(2)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②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③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④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⑤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⑥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法律基础1.3.12.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和司法。(1)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现的最基本的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守法主要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法律基础1.3.1①守法主体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基础1.3.1②守法范围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③守法内容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法律基础1.3.1(2)执法。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3)司法。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安检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条例、规章、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安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问题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感情用事。安检法规的制定,使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安检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凭借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对所有人员都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安检法规属于业务工作规则性质,就安检专业工作规定了工作范围、方针原则、处罚处置的管理措施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范畴内,安检工作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安检工作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26718—2011)等。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案例:北京地铁安检点就曾发生过乘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件:2010年4月16日晚上6时,上海来京务工的李某从北京地铁四惠站进站后,面对安检人员要求其接受安检的指示不理不睬,声称“就一个书包能装什么啊,有什么可查的?”当时正值晚高峰,李某的喊声和行为严重阻碍了其他乘客安检和乘车。民警立刻赶到现场,劝说道:“接受安检是乘客的义务,麻烦你配合安检人员的工作,这既是为了大家的安全也是为了你的安全。”没想到,李某非但再次蛮横拒绝安检,还高喊“安检没必要”,边喊边用肘部撞击民警的胸部和胃部,还抓伤了民警的手指。民警最终制服李某,并带回派出所。一路上,李某还大声叫喊“民警打人”,致使很多群众围观,影响极坏。派出所里,民警耐心地对李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其10天。李某表示今后一定配合安检,并向民警道歉,对于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李某也表示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5.《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运营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安全检查单位实施管理。安全检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工作证件;(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三)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1.3.25.《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第四十一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第四十二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