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ForeignConstitutionalLaw第四章德国宪法第一节德国宪法的历史复习思考题第二节联邦议会第三节总统与政府第四节联邦司法体制第一节德国宪法的历史一、德国宪法简史(二)德国宪法的历史二、联邦德国基本法概述(一)德国的历史变迁(一)德国的历史变迁公元911年-962年:东法兰克帝国向德意志帝国转变;962-1806年:德意志第一帝国(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1815-1867年:德意志邦联1867-1871年:北德意志联邦1871-1918年:德意志第二帝国1919-1933年:魏玛共和国1933-1945年:法西斯德国(第三帝国)1949-1990年:两德分离1990-:两德统一(二)德国宪法的历史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2.1919年魏玛宪法3.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又称为俾斯麦宪法;该宪法实行二元君主立宪政体;该宪法在国家结构上实行联邦制:各邦有较充分的自主权、联邦内各成员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铁血宰相:俾斯麦2.1919年魏玛宪法(1)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2)希特勒对魏玛宪法的破坏(3)魏玛宪法的缺陷联邦德国国鸟:白鹳1.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确立共和制政体和人民主权原则;借鉴了法国和英国的内阁制,参照美国的总统制,设立了强有力的总统;参照了瑞士的公民投票制度,用公民投票来解决中央国家机构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在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着重规定了许多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公民权利;宣布了许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2.希特勒对魏玛宪法的破坏(1)它否定了魏玛宪法建立的议会内阁政体。(2)废除联邦制的国家结构。(3)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消除殆尽。3.魏玛宪法的缺陷(1)没有对政党作出应有的规范,完全听任政党的自由发展;(2)全民公决措施缺乏操作的必要限制;(3)最大的缺陷是设置了与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特别赋予总统以紧急状态权。二、联邦德国基本法概述(一)基本法对魏玛宪法的补救(二)基本法的主要特点推倒柏林墙(一)基本法对魏玛宪法的补救第一,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不再享有任何实际权力,成为虚位国家元首,议会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设立了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保持政府稳定;第三,限制全民公决的行使范围;第四,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由联邦宪法法院判断政党的合宪性;第五,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混合的选举制度,抑制议会小党林立情况的出现。(二)基本法的主要特点1.明确规定联邦德国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2.增设联邦宪法法院,赋予其解释、保证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3.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4.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转移给有关国际组织;5.确认国际法是联邦德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6.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第二节联邦议会一、联邦议院(一)联邦议院的组成和任期(二)联邦议院的职权二、联邦参议院(一)联邦参议院的组成(二)联邦参议院的职权三、联邦立法权的范围(一)联邦议院的组成和任期联邦议院由656名议员构成;议员由选民按照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原则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德国议会大厦(二)联邦议院的职权1.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2.立法权3.监督权4.其他职权2005年4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德国联邦议院议长蒂尔泽。2005年11月22日,基民盟领导人默克尔赢得了德国下议院614个席位中的397票,很轻松地赢得多数票。默克尔至此成为德国二战后第八位总理,是第一位来自东德地区的总理,也是德国首位女总理。默克尔从总统克勒手中接过总理委任状默克尔在议会宣誓就职(一)联邦参议院的组成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权利的代言人;联邦参议院由16个州的州政府成员即州长和部长组成;联邦参议院的规模依人口的增减而变化,各州依据其居民人数在联邦参议院拥有3~6票,目前联邦参议院共有68名议员;联邦参议院没有届数,完全取决于各州政府的更迭。(二)联邦参议院的职权1.立法权(1)立法创议权(2)同意权(3)异议权2.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力3.行政权波茨坦广场三、联邦立法权的范围1.专有立法权:只有联邦才拥有立法权力2.并行立法权:主要也是联邦的立法范围,但如果联邦不使用它,则各州可以根据需要颁布法规3.原则立法权:联邦进行原则性立法,各州结合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四节总统与政府一、总统的选举和职权(一)总统的选举(二)总统的职权二、联邦总理(一)联邦总理的产生(二)联邦总理的职权(一)总统的选举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联邦大会由联邦议会议员及相同数量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获得联邦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统;如两次投票无人获得过半数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当选;联邦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一次。(二)总统的职权1.外交权2.任免权3.解散议会4.赦免权祸从口出德国总统克勒辞职(二)联邦总理的职权1.组成联邦政府2.确定政治方针3.设置机构及其职权范围4.领导内阁5.在国家进入防御状态后,总理成为军队统帅,享有全部指挥权。第五节联邦司法体制一、法院体系二、联邦宪法法院(一)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和任期(二)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一)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和任期联邦宪法法院由16名法官组成,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1.处理权限纠纷;2.裁决联邦法律、州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3.受理宪法控诉;4.对基本权利予以剥夺;5.审查某一政党是否因其宗旨和活动违反宪法而应予以取缔;6.审理对联邦总统的弹劾案;7.审理对弹劾联邦法官的弹劫案;8.审查选举与法律争议。(二)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1.名词解释:魏玛宪法、联邦德国宪法法院2.1919年魏玛宪法在内容和实施过程中有哪些经验教训?现行基本法在制度上是如何予以预防的?3.联邦参议院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立法机构?4.基本法的主要特点?5.如何理解联邦宪法法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