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发包方:分包方:施工地址:2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1.1工程名称:1.2工程概况:详见施工图1.3承包方式及分包工作内容:1.3.1承包方式:包工及辅材、包机械、固定单价合同;1.3.2分包工作内容:根据业主、设计、甲方等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纸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规范等要求完成所有钢结构现场量测下料工厂加工制作(钢结构主材由甲方供料)、钢构件现场安装、压型钢板铺装(压型钢板甲方供料)及抗剪栓钉焊接、钢结构防腐、检验、试验、所有辅助材料及机械、构件运输、成品保护、税金及其它一切的费用。1.3.3临时建筑物、临水临电所需人工(临电甲方提供至二级箱,临水甲方提供至楼层点);1.3.4现场文明施工,要求达到每日施工活完场清料具净;1.3.5完成本工程所有机械及生产工具的租赁及进出场费用;1.3.6承担自己所有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第二条作业人员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名。第三条合同工期年月日甲方将施工材料运输至乙方指定的钢结构加工厂,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乙方完成所有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第四条合同价款4.1合同价款为: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综合单价为元/吨(含全部人工、辅材材料、机械及深化设计、风险等一切费用,包括税金和管理费)、压型钢板铺装费综合单价元/㎡(含抗剪栓钉),钢结构总量暂估吨、压型钢板工程量暂估㎡。暂估价:元(大写),最终结算,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图纸量为准。最终结算需要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经理签认验收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4.2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甲方不认可任何零工。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5.1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共同确认施工工程量给予结算。35.2合同价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钢结构加工、制作材料运输至施工现场提供完整资料后甲方支付元加工费给乙方.钢结构全部安装完毕压型钢板铺装完成后,经业主、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至完成量的80%.如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工期延误的,发包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给予承包方进行处罚。双方办理本分包合同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贰年(国家或行业规定保修期超过贰年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规定执行)。保修金为工程竣工结算额5%,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保修金余额。保修金不计利息。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6.2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0.3%以内。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6.3达到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让业主满意。如未达到此标准,承包人按照合同价款1.5%标准支付违约金,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7.1工程安装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3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任何未经业主、监理、设计院及发包人等四方确认的优化设计,由承包方承担质量安全责任。7.4由于承包方施工方法及施工措施不当,导致新增结构的质量问题或对原结构造成的损伤,则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7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预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7.6对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如承包人未达到此标准,承包人按照合同价款5%标准支付违约金。47.7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八条工期延期8.1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第九条文明施工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9.2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要按照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创文明工地,达到A级标准。如果达不到,自愿接受处罚,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打架斗殴的10000元/次,偷盗500元/次,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10.1本工程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的及生产工具全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自理。第十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1.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11.2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2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11.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11.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负责提供及时有效的设计图纸。11.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1.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11.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11.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5第十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2.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12.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健康证、务工证、暂住证、特殊工种上岗证),作为本合同附件。并负责办理其劳务注册备案手续、劳务工人及其财产的一切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3%,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12.4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管理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次·人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但承包人的履约责任不能免除。第十三条责任及义务13.1发包人责任及义务13.1.1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13.1.2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3.2承包人责任及义务13.2.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承包人应保证达到此质量标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13.2.2承包人负责的材料选定须有发包方确认,如有由于分包方在未经发包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生产,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勒令分包方停止施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13.2.3承包方有责任配合发包方同业主完成施工中洽商变更的确认,不许因图纸延误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13.2.4承包方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发包方要求提供填报各种技术商务资料,所有获得发包方审批的文件、资料、材料、设备等,并不能免除承包方之所有责任。13.2.5承包方的现场组织管理应遵照发包方的CI战略、IS9001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MS18000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运行,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编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文件等,并报发包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将向中标单位索赔所有的经济及工期上的损失。13.2.6承包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给发包方,承包方需要筹措资金保证工程进度,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发包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613.2.7承包方必须承诺承担自身的施工人员人身保险、施工设备保险。13.2.8承包方必须保证本工程不得发生任何零工。13.2.9承包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指定的后续分包队伍施工,和谐共处。13.2.10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及监理人员对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但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的这些标准作为其推卸或免除自己责任的理由。13.2.1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勒令退场。承包人因安全、文明施工原因被政府强制停工、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14.2承包人违约责任14.2.1除本合同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况均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每逾期一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5000元/日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当竣工工期延误至5个工作日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2)如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以致无法弥补或整体工程的验收无法达到合格标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死亡事故等安全事故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4.2.2发、承包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外,还要赔偿元违约金;守约方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但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实际损失。14.2.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死亡事故等安全事故时,除承担一切责任以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4.2.3当发包人正常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但承包人故意拖欠施工劳务费,导致发生治安问题等不良后果或影响到本工程的正常进行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发生两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14.2.4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