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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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的行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本办法统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市、区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建设局负责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区安全(建管)监督机构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第二章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参建各方单位和人员法定证照的持有情况;(二)法定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四)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五)实体防护情况;(六)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巡查制度。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分布区域组成监督检查巡查小组(每组不少于2人),明确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责任人。第七条安全监督机构应综合考虑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数量、种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管理能力、工程施工难度等因素,遵循重点监控和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自身监督力量,科学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合理安排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小组,并按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巡查活动。各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小组应根据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小组所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和确定安全监督检查巡查频度,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周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工程施工情况、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第八条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小组在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确定安全监督检查频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1、开工前安全施工措施审查不少于1次;2、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有2层以上(含2层)地下室施工的不少于2次;3、结构层次在10层以下的(含10层)不少于1次;结构层次在10层以上的每10层不少于1次;4、装饰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第九条下列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或调查处理:(一)发生安全事故后;(二)安全监督检查中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到期,接到施工企业整改报告,应进行复查的;(三)出现重大隐患或疑难问题,接到参建单位报告后需要到现场进行处置的;(四)临时安排或群众投诉、上级要求应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第十条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资质证照;(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三)随机抽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四)反馈、讲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一条开工前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在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申报表》,到所辖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二)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安全施工措施中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编制。按建设部规定需要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市建委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专家组成,且不少于5人。(三)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所有证件和凭证使用A4纸复印,按照审查内容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证件和凭证在提交资料时应查验原件。(四)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后,对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开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五)安全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检查完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申报表》上签署备案审查意见,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同时做出书面说明。(六)建设单位凭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办理安全监督检查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按《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表》(分程序部分和实体部分)内容进行,程序检查和实体防护检查应相互对照实施检查。同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参建单位报告的分包单位和各类人员变化情况,对程序部分和法定证照进行补充检查和核实;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体防护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及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二)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证照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法定制度未建立或法定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情况,应立即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下达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暂停使用通知书;(三)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实体防护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执行的情况,立即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下达责令局部停止施工或暂停使用通知书;(四)对被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回复》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回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五)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进行整改和回复或经复查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它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应在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做好书面记录,载明每次监督检查巡查的项目、时间、参加检查的人员、受检项目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应根据历次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情况,对该项目做出安全综合评价,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报告》。安全监督机构签署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意见。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应检查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和施工现场安全综合评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评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达标工地的重要依据。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档案第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监督检查责任人姓名、归档日期等,档案材料统一用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监督检查小组交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通知书(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申报表(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五)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六)建设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八)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表(程序部分)(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表(实体部分)(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十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回复(十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十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复工通知(十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表(十五)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报告(十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职责:(一)主要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制订和完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和保证措施;督促、检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或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二)分管领导,负责所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布置和督促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意见或建议。(三)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所监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审定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督促、检查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按计划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意见。(四)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责任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对安全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和作出处置,并报告部门负责人,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应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制度、安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目标管理,定期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组织参加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建立安全监督人员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依据。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结果或行政处罚情况、建议意见;(三)每季度、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组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各项统计数据。(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各区建设局要加强区安全监督机构的建设,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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