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六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创新环境优化工程综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决定作用,大力营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生态环境,促进全球创新资源在我市聚集配置,努力培植成都的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构建科技孵化培育体系。构筑覆盖全域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化基地”的科技孵化体系,推进各类孵化载体投资多元化、机制多样化、体系网络化、服务专业化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技术平台+早期投资”模式的新型孵化器。支持我市科技孵化载体融入国家、省创新创业体系,提升创业辅导、科技投融资、商业策划、公共服务等功能,为科技企业提供针对性专业化服务。——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深化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结合,促进科技金融主体和要素聚集,完善科技创业投资链。建立创新投入风险分担机制、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搭建风险资本与创新创业对接平台。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并确认股权。深化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职务发明应用转化奖励和报酬制度,完善职务发明维权援助机制,鼓励知识产权运用与实施。完善重大产业项目的知识产权协作审查机制。推进国家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建设营运。——健全科技惠民服务体系。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完善科技惠民促进机制,重点在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乡发展等领域开展技术集成应用和创新试点示范。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和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业态,推动传统文化优化升级。深化科普基地建设,推动科普资源开放共享。——优化科技开放合作环境。依托成都高新区天府生命科技园、新川科技创新园、天府软件园等重点园区,建立“项目—人才—基地”一体化国际科技产业发展平台,聚集国际高端创新资源。建立国际合作项目库,重点资助并实施一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深化成都经济区科技合作,组建区域产业技术合作联盟,推动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共建、标准共制、基金共设,推进经济区科技产业一体化。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区域的科技合作,促进创新资源跨区域对接互动。创新环境优化工程配套措施一、创新创业载体资助(一)支持对象各类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主体,要求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支持内容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的运营给予补贴。(三)支持条件1.科技创业苗圃: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2.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3.科技企业加速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税务等服务。4.科技专业楼宇:所在区(市)县政府明确了楼宇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30家以上,远郊市县20家以上);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5.成都市科技产业化基地:基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府与在蓉高校形成了合作共建的机制,制定了促进基地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统计指标体系,形成了政府引导下的基地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基地运营及管理机构;可供企业入驻的场地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的骨干企业不少于8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少于60家,基地科技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四)支持金额1.科技创业苗圃:30万元;2.科技企业孵化器:50万元;3.科技企业加速器:100万元;4.科技专业楼宇:50万元;5.科技产业化基地:不超过500万元;6.已建载体补贴:不超过20万元。二、科技金融资助(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1.支持对象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支持内容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3.支持条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企业;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自获得天使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4.支持金额按企业所获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二)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补贴1.支持对象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2.支持内容对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额相对应的个人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额给予补贴。3.支持条件所投资的企业是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企业;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实施投资后一年内进行申报。4.支持金额按其个人投资额相对应的个人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市级地方留存部分金额。(三)信用评级补助1.支持对象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支持内容支持成都市科技企业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其参与信用评级给予的经费支持。3.支持金额按企业实际发生信用评级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四)担保费补助1.支持对象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支持内容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的经费支持。3.支持金额按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五)贷款利息补助1.支持对象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支持内容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的经费支持。3.支持金额按企业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新三板)1.支持对象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支持内容支持我市科技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对其发生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给予的经费支持。3.支持金额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变更后,资助20万元;正式挂牌上市后资助30万元。(七)科技保险资助1.支持对象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企业,拥有成都市级及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法人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和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确立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2.支持内容为有效分散和化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引导和增强企业参与科技创新、专利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活动,对企业支付科技与专利保险费用给予补贴。3.支持条件(1)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企业,拥有成都市级及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法人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和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确立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2)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3)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4.支持金额险种类别资助比例资助金额重点引导类险种实际保费的60%每年每户不超过20万元一般类险种首年以后年度实际保费的40%实际保费的20%(八)科技企业债权融资担保1.支持对象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支持内容以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资金池对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的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承担融资担保。3.支持金额每户企业年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1年。三、科技惠民项目资助(一)支持对象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支持内容在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乡发展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的科技攻关和应用示范项目。(三)支持条件1.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技术提供方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成果积累;2.联合承担单位构成合理,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3.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项目示范区明确,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四)支持金额1.科技攻关类项目:不超过20万元;2.科技应用示范类项目:20万元以上(其中:重大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一)支持对象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获批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成都市有关单位。(二)支持金额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0万元;2.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万元;3.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首次复核合格);4.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优秀):10万元(验收评定优秀);5.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合格):5万元(验收评定合格);6.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区(市)县:按国家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7.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园区:按省级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10—15万元。五、国际科技合作资助(一)支持对象1.外资研发机构:①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独立外资研发机构”);②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以下简称“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2.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3.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注册地在成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二)支持内容1.外资研发机构:①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外资研发机构;②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2.国际科技合作项目:①在蓉的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知名企业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②在蓉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3.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①新获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②参与国际大科学和大工程研究计划,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三)支持条件1.外资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