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货物海关通关流程进口货物海关通关流程:一、企业申报。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委托报关单位制发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自行制发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二、海关审单。海关收到电子数据后,首先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检查,其完整性、逻辑性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的,转入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如不符合,则退回申报人要求重新填报。审核主要是申报的正确性、真实性的审核,主要集中于归类、价格、原产地、贸易性质及进出口管理条件,并计算相应税费。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时,海关可以要求申报人重新申报或者作出补充说明。三、现场交单。经人工审单合格通过后,海关发出电子通知,申报人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到口岸现场办理交验报关单、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以及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交纳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或其它费用,方式可以采用银行交付、网上支付等。如海关确定查验的,申报人应按海关要求搬移、开拆货物,查验结束后,双方共同在查验记录上签字,如海关认为必要,也可径行查验。四、海关放行。海关收到税、费交纳完毕的证明后,签发货物放行单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以到码头或仓库提取货物,安排运输。五、转关运输。如申报人希望在内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海关就近办理海关手续,可以在申报时提出转关申报(填制转关运输申报单),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转关运输的手续,口岸海关将有关运输、货物等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至主管地海关,待货物运至指运地后再办理审单、交单、征税等手续。进口货物海关无纸通关流程:一、企业无纸申报。具有“无纸进口通关”资格的企业通过EDI系统,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并选择无纸申报方式向海关申报。二、电子审单。海关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的无纸通关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审核。①对符合无纸通关条件的,自动转到现场海关“无纸放行岗”,并同时向企业和现场显示屏发送“无纸审结”信息;②对不具备“无纸通关”资格的企业申报的数据,系统自动转按有纸通关方式进行处置;③经电子审单确定需人工干预的,系统自动将其派至审单中心进行人工专业化审单。三、专业审单。对计算机作“无纸申报”提示的“无纸通关”报关单,审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情况做出如下处置:①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做审结处理,并转现场海关无纸放行岗,同时计算机通过网络向企业和现场显示屏发送“无纸审结”信息;②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做审结处理,并转现场接单审核岗,确定有纸通关方式,同时计算机通过网络向企业发送到现场交单等信息(转入有纸通关模式)。四、无纸通关查验。涉及查验的货物,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向企业发送查验信息,企业在获得查验信息后,凭《查验通知书》及有关单证到现场海关办理实物查验手续(转入有纸通关模式)。五、无纸放行。在出口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后,如无需查验,企业凭海关放行通知信息自行打印放行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仓库联、一份货主留存联、一份海关验放联),并加盖印章,到通关业务现场办理装货手续。六、“无纸通关”事后交单。出口企业应将“无纸通关”报关单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七天内递交现场海关通关部门无纸接单岗,报关单证包括报关单、《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装箱单、发票等。无纸报关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事后交单手续,对于未按期及时办理交单手续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七、其他通关手续。卡口作业、结关操作、签发证明联等其他通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一)申报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进出口批文、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其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许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二)查验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三)征税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四)放行放行是指海关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五)结关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的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在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下,免税货物在1个工作日内、征税货物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货物通关手续;出口证明联报关单在货物离境后3-10个工作日内签发。美国海关通关程序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会面临多种法定义务。比如,进口货物到美国,如何遵守海关通关程序成为进口商面临的关键问题。特别是2001年“911”事件以后,政府特别强调要遵守海关法。进口货物如果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禁止入关或滞留关外。不能按期抵达的货物会使产品供应链断裂,对进口商和生产厂家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备案进口商备案进口商,是指主要负责商品进口事务的人。海关条例规定,只要与进口交易存在经济利益的人都可以担当备案进口商。这些人包括商品的买家或卖家,以及他们的代理人。1993年通过的《海关现代化管理法案》规定,备案进口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要证明其符合以下两项通关要求:一是履行规定的义务,二是其筹划行为是合理的。在《海关现代化管理法案》颁布前,很多进口商通常依赖海关经纪人来履行上述义务。进口商除了支付关税和有关费用外,还要向负责海关事务的专门机构(美国海关和边境警卫局,属于国土安全部的内设机构)申办通关手续。需要填写的申请通关文件有:通关摘要(CF7501表);商业发票;装箱清单;提货单或空运提货单;其它相关文件。通关摘要必须反映正确的关税分类、海关完税价格和商品原产地。大多数进口商聘请登记注册的海关经纪人办理商品通关和结关手续。海关法只追究进口商的直接责任,但经纪人却扮演了重要角色。最终代销人身份为避免直接与海关打交道而可能发生问题,进口商有一种回避方法,就是避免成为备案进口商,而作为最终代销人的角色,在货物进口条款中明确,购货方按结清关税后的价格交货付款,即购货方仅是名义上的报关人,实际由售货方承担结关手续,购货方承担货物到美国指定地点可能发生的损失。虽然海关规则允许外国公司作为非居民备案进口商,但外国销售商并不情愿担当此角色,因为这还涉及税收问题。外国销售商认为,其结关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贸易或营业活动,也并不表示在美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因此,多数外国公司都避免成为非居民备案进口商。然而,如果美国海关与边境警卫局察觉到作为最终代销人身份的备案进口商对商品进口通关的所有业务都相当熟悉,这种最终代销人身份所享受的便利就要大打折扣。比如,许多速递公司(如:联邦、敦蒙)的日常业务实际上是以备案进口商的形式进行的,但其客户(最终代销人)仍要对通关环节发生的问题负责。实际上,这种最终代销人处境十分危险—它不能控制通关程序,却要对发生的问题负责。内部控制海关与边境警卫局的职能之一,就是监督进口商是否建立了符合通关要求的内部控制程序,并要求进口商把通关事务明确由专人负责,把所有涉及通关的内容,从下定单、运输、报关到缴纳关税等,形成操作手册,并以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海关与边境警卫局还通过集中评估程序,对进口商报关后进行审计。集中评估的首要目的,就是对进口商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确认。关税分类对应关税完税价格,对进口商品进行恰当的关税分类,是进口商面临的又一主要问题。正常情况下,进口商事先就知道所进口商品应属于关税的税目,同时,对进口的新商品应归到关税的哪一类,应事先制订一套申报程序,并提供有关购买、工程作业和开发的资料。对应每种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税目,根据的是美国统一关税表。统一关税表是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的系统,是根据通用解释细则第99章制定的。统一关税表对关税的分类,在国际层面上是统一的(国际上是十位数字代码,美国前六位代码与国际上相同),所以,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关税税目应该是相同的,但税率并没有统一,比如:重量超过20吨的柴油卡车,美国的代码为8704230000,税率为25%,而欧盟成员国的代码为8704239100,税率为22%,除了用于运输高放射性材料的专用车辆,其税率为3.5%。除了通用数字代码和通用解释细则外,制定关税税则还需要参考其它有关规定,如,由世界海关组织颁布的解释性备注、美国海关与边境警卫局发布的实施规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等。对进口商而言,依赖经纪人承担通关的主要义务是一种错误,而应该聘请专业顾问申报进口商品所适用的税目。所有进口商品的关税分类代码应按统一商品目录的代码填列,这种海关开发的进口商品关税分类代码软件,有着明确的填报要求。同时,进口商还应要求其国外卖主提供按统一关税代码表填写代码和对商品的类别进行适当描述的商业发票,作为对进口商品进行正确关税分类的补充步骤。从实际操作讲,对有些进口商而言,申报关税税目的难处会涉及其产品供应链的部分商品,例如,对汽车进口商来说,申报整车的关税税目并不是主要困难,但要申报成千上万种零部件和配件所适用的税目才是真正的挑战。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是进口商要面对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在这方面能给进口商指点谜津的专家,仅仅是在关税分类上能长期担任顾问中的一小撮人。因为有太多的进口商品需要评估按价征税,商品进关时申报合适的计税价格至关重要。由于关税计税价格评估的法律是统一的,所以,有些计税原则在世界贸易成员国之间也适用。在关税计税价格评估的法律中,所列出的关税按层次的计算方法必须严格按序使用。首选的是交易价值法,即买方为出口到美国的商品而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除了销售,如果属于租赁或交易价值法不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其它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法、推定价值法或估算价值法。推定价值法或估算价值法,类似于所得税转让定价调整中使用的“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海关与边境警卫局的审计人员会对进口商的申报金额与实际支付给卖方的金额进行比对。所以,进口商申报的商品价值应尽可能考虑所有因素。对进口商来说,存在一种潜在的危险,即集团内部负责海关通关事务的部门与财务部门缺乏及时沟通,进口商品价格变化的信息没有及时告知海关与边境警卫局,而使申报的计税价格错误。例如:申报的商品价格为100美元,但后来变成105美元,进口商少申报5美元,从而欠5美元应缴纳的税款。反过来说,如果该商品存在瑕疵,其价格降为95美元,进口商就会损失5美元应退还的税款。因为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货款是商业发票上列出的价格,这会使买方或卖方很轻易地修改应包含在关税计税价格中的和与进口商品紧密相关的要素,从而人为地降低发票上的价格。对此,法律规定,除了发票上列出的价格外,发票上还应列出下列五项内容:1、包装成本;2、销售佣金;3、辅助材料(工具、模具、铸件和生产过程中耗材成本等);4、销售商品所缴纳的特许权和许可证费用;5、应属于卖方的后期销售收益。在申报海关计税价格上产生的绝大多数错误相当无辜,主要原因是进口商忽视了对次要品目的申报解释。例如,在其它费用中,外国生产商的研发成果可能是免费或低成本获得的,而进口商往往忽视了海关关注的这种常规开发费用。另一项是涉及丢失和存在品质问题的商品的折价问题,进口商要求从下批货物每件商品价格中扣除五美元,作为对前批商品存在品质问题的补偿,但这在申报关税计税价格上便发生了问题。发票上为20美元的商品折价为15美元,作为对前批商品存在品质问题的补偿,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