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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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工作制度(一)实验室是进行检测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不准做一切与检测和科研实验无关的事情。(二)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技术安全和技术保密工作,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计量管理。(三)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安全守则,熟悉有关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实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在实验室内的一切活动须经本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方可实施。(四)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整洁的工作服。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入内。(五)严禁实验室人员私自接受或安排他人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工作、进行仪器检测和私自收费,或减免应收费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处罚。(六)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每次实验必须有详尽的记录,包括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操作步骤和实验数据等;使用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原始实验记录、数据按规范和要求必须严格管理。(七)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文明、有序管理。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杜绝事故的发生。(九)实验室钥匙管理应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钥匙管理的规定,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十)非本公司外的个人或团体参观实验室需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排他人参观。2二、实验室安全制度(一)实验室内应保证有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消防灭火器材等),并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可随时提供使用。(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使用电、气、水、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器皿应按规定的位置放置,不得任意堆放,以免错拿错用,保证安全无误并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记录)表。(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前应做好个人防护,着工作服,搞好实验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四)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实验室与办公室须严格分开。(五)凡进入实验室的各级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准备进行实验的具体步骤和条件,选用适当的仪器和试剂药品,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应作好防护准备。(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常识和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能区别不同火源选择适当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及使用方便处,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七)操作和处理易挥发、易燃试剂时,严禁用明火直接加热。(八)在加热蒸馏及其它加热过程中,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九)按照仪器说明的要求,使用安全电压以上电压的电器设备均应有良好接地,电热设备所用电源导线应能满足功率(电流)要求,应经常检查是否完好无损。关闭闸刀开关时绝对不得用湿手进行操作。(十)可燃物质(如汽油、煤油、酒精、可燃芳香烃等)不得存放在煤气灯、电炉或其它火源的附近。易燃、易爆物品、试剂要随用随领,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积存。(十一)凡使用有毒气体、液体或在反应过程中产生有毒、刺激性气体和液体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十二)使用酸、碱等强腐蚀性试剂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必要时佩带3橡胶围裙,勿使易挥发试剂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十三)清洗实验室仪器时应注意不使含有多量剧毒试剂的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必须先经适当转化处理再进行清洗排放。(十四)高压气瓶严禁在日光下曝晒,高压气瓶不准放净瓶内气体,在正常情况下,保存压力不少于9.806×103Pa,气瓶严禁混用。(十五)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消防部门。(十六)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就餐、会客、住宿,严禁携带无关物品或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十七)实验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要对仪器设备、水、电、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各室都要选定安全负责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三、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一)精密仪器由实验室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记载验收、检定、故障排除、日常维护等情况。(二)按仪器说明书的规定,将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写成简明操作卡。(三)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人员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四)仪器使用前应检查有无异常,如发现异常,应通知维修人员修复、调整,不得擅自修理,并报告实验室主任。(六)开动仪器前,应充分做好试验准备工作,开动后经常观察运转情况。(七)操作人员按格式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薄,记载开机、使用情况。(八)仪器损坏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如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作检讨,情节严重者给予批评或适当处分。4四、剧毒药品管理制度(一)凡请领、保管、使用剧毒药品,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二)凡库房实验室存放的剧毒药品均需要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每半年清点一次,并把清点结果报实验室主任、办公室备案。(三)实验室请领剧毒药品由主管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审签,主管主任批准,专人领取。试验需用剧毒试剂时,经室主任批准后,由二人共同监督称量。氰化物使用后不能交回的剩余量,必须二人共同销毁,要登记销毁数量。(四)剩余的剧毒药品需销毁处理时,应详细填写销毁登记表由公司经理审核批准。五、标准物质管理制度(一)办公室负责公司标准品(对照品)的计划汇总,采购、供应工作。(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年末将下年度标准品的需要数量计划报送业务办公室。(三)标准品(对照品)由办公室发给实验室,实验室领取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帐。(四)标准品(对照品)要按说明书规定使用,标准品(对照品)要避光、防潮、置于阴凉处。5六、化学试剂、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制度(一)试剂的管理l、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化学试剂的保管。2、对过期失效或现行标准中不再使用的试剂,应在室主任的指导下进行清理。3、对易潮、变质的试剂要不定期地检查其外观,并做好记录。4、在新购入供原子吸收和气相色谱等仪器使用的试剂,如需要更换生产厂家时,必须把质量考察情况结论(可用于否)反馈给办公室。5、化学试剂应在符合规定的房间里保存,避免直射光,试剂柜与暖气要有一定的距离。6、剧毒试剂(三氧化二砷、二氯化汞、氰化钾)等,称取后要做好记录,并立即返回仓库;危险试剂(三硝基苯酚)应注意防震。7、从试剂瓶取出的试剂,不得再倒回原处,易挥发及刺激性的试剂,用后应及时加盖,以防止挥发和污染空气。8、试剂配制应按检验方法进行配制,并标示配制日期,发观混浊、沉淀、变色时,应重新配制。(二)玻璃器皿的管理1、玻璃器皿应按需要购入。提购入计划时,应注明名称、规格、及具体质量要求。2、购入的玻璃器皿应符合质量要求,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退回办公室。3、容量器皿(容量瓶、移液管、滴定管等),应进行校证合格后使用。第二章业务技术管理制度一、样品接收、检验、留样制度(一)检品的接收61、检品接收统一由业务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2、凡不是国家规定检验项目的样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样品一般不予收检。3、接受的样品要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4、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接收。如果不能检验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其他检验部门。5、常规样品收检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数量不够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写出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的样品应由委托单位加封或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等后方可接收。6、复核检品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7、符合收检条件的检品,委托样品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填写检验申请单,统一编号、登记、录入,然后将样品送到实验室签收。(二)检验1、实验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登记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核对后登记。2、常规检验以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进行检验。3、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习期人员、外来进修或实习人员不得独立出具检验报告书。4、检验者接受检品后,按照质量标准及其方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5、检验结果的复核,应由检验人员申述理由,查找原因,经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外,一般应予复检。必要时室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6、在检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减项目或改变检验依据及方法时,经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定后方可进行。7、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按原始记录要求及时如实记录,严禁适先记录、补记或转抄。8、原始记录经核对人员逐项核对,由实验室主任全面审核后送交质控科。9、在未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书前,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将检验情况和结果私自泄露。10、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任务,实验室主任和业务室应了解检验情况,督促检验进度。11、发出的检验报告应由主管主任审查、核签后方可打印、盖章、发出。12、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单位联系30天内末获答复时,视为自行放弃检验,检品不予保管。1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样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即视为认可。14、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只对检验样品负责。(三)留样1、接收检品检验必须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全项检验用量。2、被检样品由业务科室人员填写留样登记,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清点登记、入库保存。3、剩余检品在留足留样后,可以退回供样单位。退还剩余检品时,供样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业务室核实数量,领取人签收后方可退回。74、业务室审核报告需要启封看样时,应与有关人员或科室主任共同启封。检查后由启封人立即重新签名加封,并应记录。5、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定的贮存条件。7、留样检品保存三个月。8、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实验室主任同意,业务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调用。调用后的剩余检品应退回,并按第2条要求重新签封交回留样室,如样品用完,应及时注销。9、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主管业务主任批准后,两人以上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二、检验单的书写规则(一)检品编号:为10位数字,前4位为年号,后6位为流水号,如:2006000069。必要时,可在年号之后增加检品的分类代码。(二)检品名称:应按检品包装上的品名(中文名或外文名)填写;品名如为商品名,应在商品名之后加括号注明法定名称。(三)厂名、生产单位或产地等按实际填写。(四)包装:固体包装如“玻瓶分装”或“塑料袋”等。液体包装如“塑料瓶”或“铝塑板及纸盒”等。(五)批号按包装实样上的批号填写。(六)效期按样品包装所示填写有效期。(七)报验单位或供样单位:均指检品的直接提供者,应写单位全称。(八)检品数量:均按收到检品的包装乘以采样标准填写,如“l×2公斤”,“1×1公斤”等。(九)检验目的:检品填写“委托检验”、“复核检验”。(十)检验项目:直接填写检验项目名称。(十一)检验依据:按国家批准的质量标准检验。已成册的质量标准写明标准名称、版本和部、册等。(十二)收检日期:按收到检品的年、月、日填写。(十三)报告日期:为公司主任审定签发报告的日期。8三、检验记录的书写规则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样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样品检验报告书是对样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检验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报告单,经逐级审核后,由公司领导签发“检验报告书”。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份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份样品。(一)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1、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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