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共阅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防护性辅助措施,它不是改善职工生产的福利待遇。因此,在防护用品管理中,必须贯彻“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实际可能,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思想教育,反对平均主义,为此,特制订本制度:一、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职工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二、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全公司统一标准,呈报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增加劳动防护用品品种、项目、数量或发放高档商品,代替一般防护用品。本制度规定的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全公司统一的标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增加品种,或缩短使用期限。三、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行业;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易引起中毒、刺激以及严重腐蚀衣服,损害皮肤的作业;4、经常接触腐蚀的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5、在大量散发粉尘和潮湿、油污的场地,以及在水中条件下,容易损坏衣服,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6、在露天和其它易受电伤、机械外伤等有害人身健康条件下的作业。四、干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欢迎共阅1、跟班劳动者;2、生产现场值班人员;3、经常下现场管理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工作人员;4、蹲点劳动或每周一天参加劳动者。五、凡是下列人员,不属本制度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1、公安、经警、警卫(包括各种仓库门卫,夜班巡逻值班),消防人员;2、医疗卫生、文教体育人员。六、外单位来公司人员防护用品发放规定:1、在公司实习生、代培人员所需防护用品,一律由原单位(或个人)负责,但必须符合我公司要求规定;2、来公司的民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配备有关劳动保护用品,费用自行负责。3、上级部门来公司检查、协助工作人员,可借给有关工种(职称)相同的防护用品;4、科研、教育部门派来我公司劳动实习人员,可借给旧防护用品;5、应邀来公司协助工作,解决生产、技术关键的人员,由主管接洽单位借给防护用品;6、外来人员所借的防护用品,离开公司时应洗刷干净交回原保管单位,如擅自带走者,由原接待单位负责追回。七、职工在公司内调动按新工作(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原则上带走。凡公司内工作调动,由调入单位出其新任工作(工种)证明,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标准发给。但主要工种(即防护用品待遇较高、品种多,使用时间又较短的工种)在工作时间不长(半年以内),调到一般工种时,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品,不欢迎共阅论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内部的调动(变动)或是公司内互相调动,都应与新工种防护用品标准对照,多余部份折价收费处理,否则,对新调任工作(工种)的防护用品不予发给。经警、消防、保卫和武装干事人员以及其它发放统一标志服装的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未发给的规定用品可照常领发。八、职工外调、离职、退职开除或犯罪逮捕时,其防护用品一律按使用期限折价收费,由单位供应部门、安全部门出具证明后,组织部门或劳资部门才能办理调出手续,并要收回劳保发放登记卡(证)。九、凡离休退休的职工,原已领取的防护用品一律不收回,归个人所有,应收回劳保用品领发证,由安全部门出具证明方能办理手续。已到离退休年龄和已经通知办理退休的职工,不能继续领取新的劳保用品,否则要按使用年限折价收费。十、凡因公假、病假、事假、产假(包括产假后休息半年至一年的)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者,不得领用当月的口罩、肥皂、手套,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其工作服、雨衣、鞋类等一律按超过实际时间长短推算延长期限。十一、属于混合工种(指多面手)原则上按主要工种或操作时间较长的工种标准发给。十二、临时合同工防护用品:1、经上级同意签订期一年以上的临时合同工;2、经上级同意签订3—6个月的临时合同工,但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一年以上者。以上两种情况,均可享受同正式工人一样的防护用品待遇。十三、属于公用的防护用品(如雨衣、安全带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领用后因公损坏、遗失,必须有充分理由,并有证明人,否则应折价赔款。欢迎共阅十四、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未满,而因公损坏、遗失,经单位证明,可酌情补发;如属转卖,无故损坏、遗失,则不予补发。十五、火工材料生产和保管人员、爆破工和在易燃易爆、接触明火的岗位操作人员,不得领发化纤工作服。十六、凡是生产急需,少数人需要临时解决的某些防护用品,由单位提出报告,公司安全部门核准发给。属于制度不合理或工艺改变需要更改防护用品,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公司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告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执行。十七、职责分工:(一)、安全部门:1、贯彻上级对防护用品的指示规定并组织制订或修改标准;2、对各单位提出防护用品制度的意见,增加品种,更改标准作及时解答,对于权限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及时请示上级;3、负责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生产班组工人)在机关范围内各部门的职工,签署发放防护用品意见;4、经常检查、督促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参加质量鉴定,从安全出发研究防护用品规格质量;5、对防护用品制度的变更,应及时通知供应部门和单位。(二)供应部门:1、编制防护用品计划和采购防护用品;2、保证有各种规格样式适宜、质量良好的防护用品供应;3、负责防护用品发放和计算本制度第八、九条所规定的防护用品折价和第十条延长使用期的计算。4、参加安全部门研究制订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欢迎共阅(三)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本制度第八、九条所规定,及时向安全部门提供调走、离休、退休(包括内退)和改变工种的人员名单。必须凭原单位或安全部门出具的收据,才能办理有关调、离、退手续。2、职工人数增减变动较大的应及时通知供应部门;3、将经批准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工,或签订合同期3—9个月,在公司工作时间连续达一年以上的合同工人数,通知安全和供应部门;四、财务部门:在编制年(或季)财务计划时,要编制防护用品费用计划。五、车间(工区、厂、队):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护用品的指示、决定,经常教育、督促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2、对劳保用品,不能适应工种的需要时,可向上级提出合理建议要求解决;在解决以前,应向工人做好政治思想工作;3、定期将伤假、公假、产假、脱产学习,旷工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的名单、工种向劳保批发部门作书面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