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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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一、本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二、对于国家和山东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三、凡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山东省药品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四、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五、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9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85%。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七、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严重情况下进行经济处罚。八、医务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九、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补充基本药物。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200元人民币;使用金额比例为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300元人民币。由于特性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为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十一、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3.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十二、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1.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2.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3.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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