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机关是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委员长、副委员长(任期不超2界)、秘书长、委员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有连续任期制)特别行政区代表委员长缺位由常务委员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军队代表不得担任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职务,(仅限3种)审计长、秘书长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临时会议:常委会或1/5以上代表提议预备会议任务:选举主席团、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秘密会议的举行: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1、根据宪法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1、修改宪法2、制定修改全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向全人大或全人常提出议案2、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3、修改基本法律4、解释法律4、统一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4、选举主席、副主席9、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10、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他人员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11、根据最高院长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7、领导和管理教、科、文、卫、体、计生6、选举军委主席,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他人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7、选举最高院长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8、选举最高检察长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9、审查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5、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俗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和利益。10、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废除12、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1、改变或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3、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4、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7、决定特赦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4、解决战争和和平问题18、闭会间,如遇国家遭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5、其他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一招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20、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18、其他6、监督国务院、军委、两高的工作1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1组成会议制度5、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总理。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12、根据最高检察长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人事权委员长主持全人常工作(主持≠负责)总理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议案、任免人员都要由总理签署。国务院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总理提出,全人大或全人常决定。3、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工作,并领导不属各部委的全国性行政工作行政权3、闭会期间,对全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权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121、其他1